总结全保修和延长保修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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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全保修和延长保修的区别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北京华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华奥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1.规范性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一次股份转让和两次增资,发行人2017年引入新股东,且部分新增股东曾与发行人存在债转股约定。

请发行人:

(1)结合历史财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涉及国有产权变动;

(2)结合发行人与宁波晋彤于2016年8月签署的《可转债股权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条款、可转债股权的转换条件、违约条款等内容,补充说明宁波晋彤2017年2月入股发行人的背景以及宁波晋彤出资人情况、资金来源等,补充说明宁波晋彤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真实原因、具体内容、是否具备合理性,该等协议是否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相关债权转股权行为终止的原因,协议的签署、履行与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补充说明宁波晋彤2016年转股价格与2017年增资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差异原因;补充说明发行人相关股东的出资时间和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3)补充披露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详细工作履历,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说明外部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对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股东,说明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5)补充说明机构股东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6)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过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7)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说明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8)说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或信托产品;(9)说明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及实缴资本、控制权结构、主要财务数据,结合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关系、《北京华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主要内容,补充说明发行人违反前述约定未能使其依约向华奥有限增资入股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是否清晰、稳定;(10)根据工商登记档案、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发行人设立、增资的验资情况以及各阶段的工商登记信息。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并发表意见。

2、关于业务资质和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资质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业务模式不完全一致,同时发行人为控制风险,“在提供延长保修服务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延长保修责任险’”,实践中行业公司亦存在“部分不投保或部分投保”的情况。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的主业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要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有效期限能否覆盖发行人业务开展期间;补充说明发行人检测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汽车检测标准;

(2)补充说明发行人员工开展检测评估业务和延长保修业务是否需取得从业资质、是否须持证上岗;(3)补充说明说明发行人提供的延长保修服务是否属于《办法》规制的保险兼业代理行为,发行人是否实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结合业务开展过程和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实践中延长保修与投保行为可分离的行业现状,说明发行人延长保修服务是否属于直接投保行为;(4)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车辆登记证书等据以证明具体车型的文件资料的情形,开展延长保修业务是否符合《保险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出《许可证》的业务许可范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并发表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曾控制其他从事汽车检测、汽车延保和二手车交易的企业,相关企业目前已注销,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还对外转让了多家企业股权。

请发行人:

(1)说明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2)说明相关企业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及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支出及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说明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企业的相关处置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其资产和人员的去向及安置情况;说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未来回购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并发表意见。

3.关于关联交易。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购买了软件及相关服务,自2017年以来,发行人不再向关联方采购相关软件技术服务,已完成开发的软件的后期维护服务由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承担。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存在大额资金拆借。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杭州云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为科技”)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补充说明其与发行人的具体关联关系;

(2)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云为科技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等,说明相关交易金额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017年相关交易不再持续的原因;说明相关交易占发行人同类交易的比重以及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云为科技销售收入的比重;(3)说明云为科技提供的软件及相关服务在发行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发行人对其是否存在严重依赖,该等软件及相关服务是否可替代,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补充披露泰一指尚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工及其近亲属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补充披露发行人与泰一指尚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标的、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等,说明相关交易占发行人同类交易的比重以及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云为科技销售收入的比重;补充说明发行人交由泰一指尚对已完成开发的软件进行后期维护服务的背景和合作基础,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说明相关维护服务的交易金额和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5)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大额资金拆借的原因和资金用途,资金拆出、归还路径,计息情况及依据;结合王猛的任职经历说明2017年5月起才在发行人处任职的董事王猛早在2015年即与发行人存在资金拆借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无偿占用或变相占有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6)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7)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收购关联资产。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以2元对价收购了实际控制人张晓龙及其配偶李享持有的华奥致远100%股权。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华奥致远的设立背景、历史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其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区别与联系,说明华奥致远亏损和净资产为负值的原因,本次交易完成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及业务合作方、渠道方存在重叠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支出或费用的情形;

(2)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前,华奥致远使用发行人商号的原因,华奥致远在业务、人员、资产、技术、财务方面与发行人是否相互独立,说明发行人收购其100%股权的原因和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补充披露交易涉及的债务重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债务重组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及债务和资产概况及相关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债务重组的人员、资产安排等;(3)结合华奥致远相关财务数据,说明报告期内收购华奥致远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4)说明华奥致远历史经营过程中,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是否因此导致发行人负担大额债务等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并发表意见。

6、关于房屋租赁。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系通过租赁使用,且部分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产权属证明文件、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房屋备案登记、部分租赁房产未签订租赁合同,此外,还有部分租赁合同已到期。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披露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房产用途、面积及占比,补充说明部分租赁房产未签订租赁合同、部分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产权属证明文件、部分租赁房产未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原因;所有租赁房产出租方是否具有处分权,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说明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发行人房屋租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结合同类租赁房产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金定价是否公允;(3)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租赁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

如是,请补充披露相关租赁房产的出租人、用途、面积及占比,是否为合法建筑,说明发行人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并作重大风险提示;(4)发行人实际开展业务的场所主要为4S店的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开展业务场所不稳定的风险;(5)补充说明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及可替代性,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就发行人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7、关于无形资产。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拥有两项发明专利和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发行人于2018年1月提起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诉讼。

发行人与两所高校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形。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商标、专利取得或形成过程,如为受让取得,请说明转让方的具体情况,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无偿转让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无形资产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2)补充披露涉诉商标的具体情况、使用范围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是否为发行人核心商标,说明未取得商标权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具体应对措施;(3)补充说明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状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详细披露与第三方技术合作研发的主要项目,包括研发内容、研发成果归属,研发费用承担、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等合作条款,说明相关研究成果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査并发表意见。

8、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吴静静等员工的大额其他应收款项。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等对员工的应收款项的形成过程和形成原因,相关资金的具体用途和去向;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员工以个人名义通过个人卡收款或现金收款等情形,如是,请说明发行人是否针对个人卡收款和现金收款制定了完备的内控流程,相关内控制度是否被有效实施。

请保荐机构核査并发表意见。

9、关于发行人用工和社会保障。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近1400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人员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行人还存在委托第三方中介支付五险一金费用的情况。

请发行人:

(1)按照岗位构成细化披露员工的具体岗位、任职要求、岗位职责、工作区域、平均薪酬等,说明发行人员工、尤其是技术人员的招聘途径;

(2)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是否高度依赖技术人员的自身技术水平,技术人员相关技术认证的认证主体和依据,认定资格是否具备较高门槛、是否属于国家强制认证;(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职业院校实习等用工形式,相关劳务用工是否合法合规;(4)说明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酬水平,说明各分、子公司的人员、岗位配置是否与业务规模相匹配;(5)区分具体岗位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说明员工特别是技术人员的离职率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员工离职影响正常经营业务开展的情形;(6)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分类说明对应的人数,是否具备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7)补充披露与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才人力”)签署的《委托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说明发行人交由易才人力代为缴纳员工的五险一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易才人力的基本情况、股权机构,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8)补充说明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五险一金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此被处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査并发表意见。

10、关于发行人的产品责任。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品牌和声誉受损的事件或爆发严重的客户投诉事件,发行人是否存在恶意欺诈消费者或因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存在错漏导致客户受损的情形;

(2)补充说明华奥致远提供的二手车鉴定相关服务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分担机制;(3)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客户是否存在产品服务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关于行政处罚。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嘉兴分公司因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于2017年7月被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处以500元罚款。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已得到全面有效整改,补充说明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说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关于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主要为购买软件及相关服务。

其中,公司的关联方杭州云为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软件开发和维护服务;2015年和2016年,公司向杭州云为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购买软件及相关服务分别为40.80万元和636.30万元。

2015至2017年,公司向关联方拆入金额合计分别为18,673.66万元、21,925.19万元和59.07万元,向关联方拆出金额合计分别为17,976.36万元、18,849.34万元和0万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前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主要包括:

(1)与实际控制人张晓龙的资金往来,2015年和2016年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资金拆借金额较大,主要用途为亲友借款及归还资金,2017年未再发生发行人拆出资金给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2)实际控制人张晓龙所控制的北京华安奥心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华奥延保(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资金拆借,主要是北京华安奥心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华奥延保(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为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而由北京华安奥心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留存资金向发行人借款,以及上述两家公司为支付房租、和其他经营费用而向发行人进行资金拆借。

2017年9月30日,公司与资金占用方协商一致,就前述资金使用事宜达成共识,即资金占用方向发行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1)公司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杭州云为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业务背景、定价依据、公允性;

(2)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构成,公司报告期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背景、原因、决策程序、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措施等,并结合公司资金获取成本、使用配置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是否侵害公司利益;(3)补充披露2015、2016年关联方拆出后款项的使用用途、资金流向过程及最终走向,公司从关联方拆入资金后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发行人说明:

(1)上述资金拆借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各出借方出借的具体金额,按时间列表说明历次拆借的资金往来情况及流水总额,利息费用计算过程和依据,每笔拆借资金的最终用途,是否直接或间接用于发行人,股东用于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归还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2)2017年拆入59.07万元的时间、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开展辅导工作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关于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汽车检测和汽车延保服务收入。

其中,检测服务收入是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汽车检测和汽车延保服务收入稳步增长,2015至2017年度,公司汽车检测服务收入分别为30,619.99万元、37,752.41万元和39,974.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72%、89.78%和87.03%。

目前,发行人的检测评估主要的应用场景为机动车延长保修。

此外,检测评估服务应用场景还包括二手车交易中的应用。

会计师将收入真实性以及计价与分摊的准确性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关于发行人业务模式和流程,请补充披露:

(1)机动车延长保修应用场景下,检测评估与延长保修业务之间具体业务流程、技术衔接、相互关系、各自定价体系及依据、与客户交易的具体模式等。

并请说明同一客户交易中,检测评估与延长保修业务是否相互独立交易,定价是否独立,两业务一般商业价值比较情况、定价与对客户产生实际价值是否匹配及依据等;

(2)延长保修业务的产品内容,如主要产品构成、保修范围、期限、价格及制定依据等;(3)发行人与4S店的主要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中涉及支付费用、分摊费用、收取返利等事项内容、业务流程及内控措施,合作期限及稳定性,对同类业务有无排他性合作条款等;(4)客户购买延保业务后是否有退保权利,如有,客户前期缴纳费用及对应发行人投保支出如何清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报告期各期延保业务退保涉及金额及影响。

请发行人:

(1)按业务应用场景分类披露报告期内检测评估业务收入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

(2)对于来源于机动车延长保修业务的检测评估收入,结合平均单价、业务数量变动情况和原因,补充披露报告期该类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3)结合按业务口径计算延保服务平均单价、业务数量变动情况及原因,补充披露按业务口径计算延保收入在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和原因;(4)按业务产生时间,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延保收入构成及比例,并与公司对应年度按业务口径计算延保收入规模、定价水平等进行比较分析;(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检测评估、延保数量与公司合作4S店家数间对应关系及差异原因;(6)列示报告期公司前十大城市实现收入情况及变动原因,并分析是否存在销售市场集中及风险;(7)列示报告期各期公司合作4S店新增、减少数量,各期新增4S店当期及各年产生收入、盈利情况,减少4S店前一年收入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结合公司经营策略、市场情况等,对前述信息进行分析。

如存在4S店返利收入,补充披露各类返利收入金额、对应经济业务内容等;(8)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检测服务平均价格大幅高于按业务口径计算延保服务价格的合理性,与终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对应商业价值是否相符及原因和依据。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

(1)结合关键审计事项所述对收入真实性以及计价与分摊的准确性等说明,详细说明对公司收入核查程序、获取证据及是否能够充分支持中介机构核查结论,是否与公司客户为终端消费者的基本情况匹配;

(2)列示报告期各月公司检测评估、按业务口径计算延保数量、平均单价、收入构成,并说明异常变动情况及原因;(3)结合检测评估一次性确认收入、延保分期确认收入的特点,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调节同一客户交易中检测评估和延保价格,而提前确认收入情形及具体依据。

14、关于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检测评估服务收入,公司在检测评估服务提供完成时,根据约定金额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延长保修服务收入,公司在约定的延长保修服务提供期限内,根据约定金额平均分摊确认收入;对于其他劳务,公司在劳务提供完成时或服务期间结束后,按约定金额一次性确认收入。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与各类客户具体业务约定内容、交易具体流程、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并结合具体业务流程、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一般性条件要求,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条件及依据。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

(1)详细说明公司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及依据;

(2)结合公司与延保客户、保险公司投保保单等具体约定、各自承担义务责任,详细说明延保业务收入按客户支付价款全额确认收入的依据;(3)结合延长保修服务一般期限、定价中对保修期限内不同年度服务收费标准差异等相关因素,详细说明延长保险服务收入在约定期限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5、关于成本构成、确认方法。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检测评估业务的成本核算主要包括发行人与4S店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检测业务技术服务费、检测技术人员薪酬、检测认证驻点房租分摊和专门检测车辆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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