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档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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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层供销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我部制定的《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安全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基层供销社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分社、分销店也要指定一名防火负责人。

防火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要报上级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同时,各基层社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基层供销社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坚持一季搞一次训练,半年搞一次演习,一年搞一次整顿。

义务消防组织发生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条 各基层供销社要根据有关规定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充足的水源。

消防设备、消防栓和消防蓄水池等要定期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严禁移作它用。

消防设备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条 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学习有关安全规定和消防知识,检查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库区必须和生活区、加工厂、车库分开。

一时难以分开的,要有防范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第七条 库区内、柜台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生活区、管理场所安装使用的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火灭。

不准靠近火源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物。

第八条 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每年至少对电线、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测。

有问题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灯泡。

灯头与商品应保持安全距离。

电闸开关必须设在库外,人员出库必须拉闸断电。

落雷地区仓库、货场应装避雷设备。

第九条 凡经营棉花、火柴、鞭炮、火硝、石油、农药等易燃易爆和毒商品,必须专仓专柜分开存放,一律不准与其它商品混存。

要制定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领导必须参加,作出检查记录,对查出来的问题,要逐条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交接-班制度。

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喝酒、打扑克、下棋和从事其他的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要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要加强夜班巡逻,做好联防工作。

第十二条 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责任制,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现象发生。

同时,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对职工奖惩的条件之一,对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扑救火灾等方面有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要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防火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供销合作社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各级行政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

第三条 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和各种规定,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本系统职工对改善环境防治污染重要性的认识,成立专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督促和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污染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在组织商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中产生的一些对环境有污染的“三废”,它包括各种废金属、废化学纤维制品、旧麻制品、破布、废线、旧橡胶、旧玻璃瓶、杂骨、旧化工桶等的回收和加工,在这些物资变废为宝过程中产生新的“三废”,以及皮、毛、鬃、肠等畜产品加工、籽棉、絮棉加工、烟叶复烤、茶叶加工、食品加工、酿造、野生植物综合利用和组织化肥农药商品流通中,所产生的一些对环境有污染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和有毒商品包装物,以及机具产生的噪声、震动。

对此,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领导负责,分级管理,积极进行治理。

第五条 各级农业生产资料经营部门要配合有关单位大力做好科学施肥、安全合理用药的工作。

根据国家农药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努力改变现有农药的构成比例,逐步减少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的销售,扩大高效低残毒农药的经营。

第二章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第六条 凡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与所在地区的建委、卫生、劳动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合理选定地址,把对有害因素治理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严格按照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各级主管计划、基建、物资、财务等部门,在安排和审定年度基建工程,在采取重大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扩建、新建、改建以及投资较大的工程时,必须遵照中共中央(78)79号《中共中央批转“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77)国环字3号《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国发(80)162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将环保设施纳入计划,在物资和经费上给予保证。

第八条 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企业,有污染环境的,必须积极限期治理。

第九条 凡是排放“三废”的企业,特别是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加工、整理必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减少污染。

第十条 凡排放有害气体、烟、尘的'车间,必须有通风、排气净化、消烟除尘等装置。

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应定期进行测试。

第十一条 工业“三废”是一种资源,要想方设法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凡噪音、震动超过国家标准的设备和装置,必须采取消音、隔音和防震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食品检验,严防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

凡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严禁出售、出口。

第十四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工厂、加工厂(场)所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污染饮用水水源、农田灌溉用水、鱼塘池水。

严禁把污水排入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或用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以保证地下水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化肥农药仓库和销售门市部要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和销售门市部要加以改造,而且不能与食品同库贮存或同一门市部销售,对需要改革的包装,要配合有关单位加以研究改革。

发现破包、破瓶及时换装,要防止渗漏污染。

第三章 环保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管理环保工作的机构,省(市、区)、地、县供销合作社和各有关专业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环保工作。

有污染的企业单位,要配备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监督和治理,并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环保工作。

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企业领导对他们的工作要加以支持,对他们的使用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换。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指导本系统、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和地方有关环保法令。

(二)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环保工作的经济技术措施,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目标,拟定分期分批的防治计划和限期治理项目。

(四)组织环境保护科研工作,积极推广适用的科研成果。

(五)组织环境保护技术交流,推行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六)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在职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干部和技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七)负责经常性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和宣传工作,加深干部、职工对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重要意义的认识,人人关心,大家动手,做环保工作。

(八)加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除经常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外,每年检查总结一次环保工作执行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消除污染、保护环境,应作为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一项考核指标,各级供销部门必须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纳入本单位、车间、班组、个人考核成绩和组织评比竞赛、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只完成生产指标而还继续污染环境程度较严重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所生产的产品不能被评为优质产品。

第十九条 凡有污染的老企业,各地供销社主管部门应作出治理计划,分期分批实施。

第二十条 新建企业必须执行基本建设三同时的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环保机构监督其实现。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必须对环保设施加强维护和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一切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当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严防污染。

第二十二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供销合作社的环境污染现状和规律。

各科研所和专业公司的化验室,凡有条件的均应承担环境监测工作和环保科研任务,监测结果要随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执行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所有职工和群众有权检举揭发。

各级领导有责任保护检举人,不得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受法律 制裁。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例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先进企业,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和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本年内发生严重污染责任事故,引起人畜急性中毒甚至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者。

(二)污染情况严重,经上级机关提出限期治理后,未见成效的企业。

(三)有“三废”治理设施,由于维护管理不善,已不能投入使用者。

(四)已评为先进企业,但污染未解决,要限期治理,到期不见治理效果的企业,应撤销其先进企业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销合作企业、事业单位、各级供销合作社环保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本办法,因地制宜地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法令、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试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各地区在试行本办法过程中,请注意收集各种反映,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及时上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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