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解读之欧阳术创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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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解读之欧阳术创编Word格式.docx

纳扎尔巴耶夫正式签发,于2007年5月15颁布实施。

本文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需求,对部分章节进行了重点解读。

《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

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管理者很大的接触劳动合同的权利。

《哈国劳动法》规定:

停止工作(停职):

1.雇主(企业主)根据国家全权机构制定的规定、决议,可以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2.除法令规定的情况外,在以下情况下雇主(企业主)可以停止劳动者的工作:

1)在不清醒、吸毒或酒精中毒等状态下出勤上班时;

2)没有通过劳动保护规则测试时;

3)没有采用雇主(企业主)提供的个人保护必要措施时;

4)没有通过依照法律进行的必须的体检时;

5)如雇员行为(不起作用)引起事故,违反劳动保护,消防安全规则时。

3.劳动者停止工作(停职)期间工资不保留,并且不支付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

4.劳动者违反规定被停止工作,他必须向单位解释违反规定的原因,在此之前,不予复岗。

5.如在无法解职情况下,雇员的工资被保留。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雇主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个人劳动合同:

1.单位(法人)注销,雇主、企业主(自然人)业务终止时;

2.裁减编制与人员时;

3.在个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雇员因专业水平不足而不胜任其职位或者其所担负的工作。

4.雇员因健康情况而不胜任其职位或者其所担负的工作,已经对该工作的进行造成了妨碍。

5.在试用期过程中雇员表示不良工作效果;

6.在一个工作日(工班)雇员无正当理由旷工3小时以上;

7.上班时处于不清醒、吸毒或酒精中毒状态或上班期间使用可以引起不清醒状态物品;

8.劳动者违反劳动保护或消防安全规则,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外伤、事故;

在工作岗位上盗窃物品——经生效的判决确定了的。

9.按照法院判断直接管理钱财物的雇员犯下错误行为,偷窃,故意消灭或损坏等等;

10.直接管理钱财物的雇员犯下错误行为,并且雇主有理由因这些错误行为而失去对雇员的信任;

11.教育行业的执教人员,因道德过错而不适合继续从事该工作的;

12.违反个人劳动合同规定,泄露应该保守的国家机密、工作或者商业秘密及受法律保护的其它秘密。

13.劳动者受到纪律处罚期间,没有正当理由再次不履行劳动职责时;

14.泄露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

15.签订劳动合同时对雇主提供非真实文件或材料,而原本文件或材料能当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16.雇主机关执行部门的领导,副领导或分支部门领导违反劳动义务导致雇主物质损失;

17.除怀孕、生产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劳动能力超过两个月以上的疾病外(疾病清单由哈萨克斯坦共国和政府确认),因临时不具备劳动能力而旷工两个月以上。

对于那些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而不具备劳动能力的雇员,在其恢复劳动能力或者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其工作岗位(职位)应予以保留。

18.雇员实现贪赃受贿行为二,按照法院判决雇员不能继续履行工作。

限制雇主解除劳动合同

雇主无权在雇员带薪年假或下降劳动能力时解除劳动合同。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雇主应以书面形式在一个月前通知雇员,或提前通知期限以保证雇员有足够的时间书面同意劳动合同解除。

2.与工会会员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集体劳动合同规定工会的正当理由。

3.为了解除与由于健康不能履行劳动义务雇员的劳动合同应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程序通过医疗诊断证实。

4.以雇主的倡议因雇员技术不熟练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鉴定委员会决定实现,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不规定其他情况,雇员代表应参加鉴定委员会。

纪律处分措施:

由于进行纪律过失,雇主有权采用下列纪律处分措施,不允许采用本法中未做规定的其它纪委处分措施。

1.批评

2.警告

3.严格警告

4.依据本法以雇主倡议解除劳动合同。

纪律处分的实施和申诉:

1.雇员要出据书面证明后才可以对其实施纪律处分。

2.雇主实施纪律处罚以前,应要求雇员以书面形式写成解释。

雇员拒绝解释,不能障碍实施纪律处分。

3.实施纪委处分时,雇主要考虑到下列因素:

过失的严重程度、造成过失的情况、雇员的以前表现、雇员对工作的态度、纪律处分轻重与过失严重程度的相应性。

4因一次过失仅受到一次纪律处分。

5雇主实施纪律处分的规章不能颁布下列情况以下:

临时失去工作能力、履行国家义务或社会义务时、休假时、出差时。

6.颁布纪律处分在3天内对雇员告知,雇员应在纪律处分上签字,如果雇员拒绝签名,雇主应在纪律处分文书做记录。

7.纪律处分可以按照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被提起诉讼。

纪律处分的惩罚期限

1.纪律处分的有效期,从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在这个期限中违纪雇员没有受到新的纪律处分,则六个月过后,该雇员就不再有纪律处分了。

2.雇主有权根据个人意愿、雇员或其直接领导的请求、雇员或其代表的申请提前撤消对某雇员的纪律处分。

1.依据法庭判决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指定的情况下可以扣除工人的工资。

2.如雇员应归还债款,经雇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根据雇主的意愿可以扣除工人的工资。

3.每月扣除款不能超过工资量50%以上。

四、审理个人劳动争议

审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1.劳动争议的审理可以由劳动争议委员会或法院进行。

2.个人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一方申请由劳动争议委员会审理。

3.劳动合同双方有权申请法院审理。

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组建及其工作的组织

1.劳动争议委员会是雇主和雇员的代表根据双方共同协商,按照双方人数相同原则组建的。

2.在雇员大会时经雇主及雇员协商劳动争议委员会人数,工作程序,权限期规定。

3.劳动争议委员会中劳动者的代表是根据单位全体员工大会选举产生的,而企业主代表则是由单位领导指定的。

劳动争议委员会在第一大会上从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委员会主席及书记。

4.劳动争议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劳动争议审理申请之日起7天之内对其进行审理。

5.按照审理效果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确定对申请者在三天之内颁发。

被审理劳动合同机构恢复雇员的职务

1.如果发生非法解除个人劳动合同或非法变更工作的情况,负责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应负责给雇员恢复原有的工作。

2.被非法解除个人劳动合同、而后又恢复原工作的雇员,应得到他被迫离职或执行工资较低工作这段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的平均工资。

3.按照雇员的申请,审理个人劳动争议机关可以按照上面规定,决定支付工资数额。

4.审理个人劳动争议机关的恢复雇员岗位的决定应即时被执行。

如雇主拖延执行审理个人劳动争议机关的决定,审理个人劳动争议机关有权决定支付为拖延时间平均工资。

罢工权利

1.如果通过调解程序双方不达成协议或雇主逃避采取调解措施或不履行协议义务雇员可以决定进行罢工。

2.雇员代表大会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情况下,做出进行罢工的决定,。

3.领导罢工雇员(其代表)授权机关为罢工委员会。

4.参加罢工是自愿。

谁都不能强迫参加或拒绝参加罢工。

5.强迫参加或拒绝参加罢工的人士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承担责任。

开始罢工的宣布

1.指定全权机关开始罢工的情况不晚于15天前通知雇主、雇主联合会。

2.在宣布罢工决议应指定:

1)进行罢工依据双方互相矛盾的清单;

2)开始罢工时间,日期及地点,罢工持续时间及参加者的大概数量;

3)领导罢工机关的名称,授权参加调解程序雇员代表人的组成;

4)进行罢工时需要执行工作(服务)的建议。

罢工员工的保障

1.组织或参加合法罢工,不能认定雇员违反劳动纪律,不能对其进行纪律处罚。

2.雇员参加罢工时须将其工作岗位(职位),社会保险补偿金,年龄而且其他跟劳动关系有关权利保留。

3.参加罢工雇员的工资罢工时不保留,除非举行罢工的原因是不发放工资或不及时发放工资。

禁止大批解雇

禁止由雇主倡议由于参加罢工的缘故大批解雇雇员。

时间:

2021.02.02

创作:

欧阳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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