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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着他们抗议活动的结果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这些抗议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工人对经济转型的立场和态度?

  本文的研究主要依据作者在上海市和河南省洛阳市[1]收集的资料以及《工人日报》刊登的一些个案。

这些资料说明,对于企业改制,工人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因为许多企业的改制完全剥夺了他们参与的机会,无视他们的基本利益,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工人的抗议就是这种情绪的反映。

但是,他们在抗议中提出的要求,具有明显的“道德经济学”倾向。

换句话说,工人在抗议中诉诸的权利观念,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根植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那种权利观念。

他们尚未能够依据已经变化了的所有制关系,重新理解和定义自己的权利,并为争取这种权利而斗争。

这说明工人对企业改制的抗议,并不反映他们已经产生明显的阶级意识。

目前的政治体制限制了工人认识和保护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对改制的抗议:

集体行动的框释和制度定位

  在过去十年中,随着工业关系的转型,中国的工业冲突急剧增加。

根据中华全国总会提供的数字,1992年到1997年间,每年卷入劳动纠纷的工人数大约在126万(全国总工会研究室,1999:

40)。

另外一份官方资料指出,1995年,在30多个城市发生的与工人有关的示威活动中,卷入的人数就超过了100万(FBIS-CHI-96-007,19April1996)。

据报道,1998年,参加这种示威的工人数一下子就增加到了360万(SouthChinaMorningPost,26March1999)。

这些示威的绝大部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它们基本上都是工人自发(或声称是自发)的集体集体行为,主要是为了抗议不断恶化的工作条件、日益增多的侵犯工人权益现象,以及经济转型造成的工人生活水平的下降。

但针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在集体行为的框释(collectiveactionframing)和制度的定位(institutionallocation)上与其他形式的劳工抗议有所不同。

在这里,“集体行动框释”是指参预集体行动的人们用以解释自己处境的一种共同认知和意识,它帮助人们确定他们面临的问题,问题的原因,并对问题作出道德判断。

这种共同认知和意识是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

它使个人的愤慨集体化,激发集体行动,同时用以证明这种行动的合法性。

社会运动中的集体行动都有一个“框释”的过程,使人们形成对其本身社会处境的不公正及其来源的集体判断和认识(Tarrow,1998:

109-11)。

那么,“集体行动框释”是如何形成的?

它以什么为基础?

研究社会运动的学者指出,这种“框释”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行为者、媒体、社会成员共同对事态进行解释、定义和提练”(Klandermans,1997:

44)。

在集体行为的动员阶段,“框释”的建构,主要依靠公共话语的形成和说服性的沟通,而集体行为的发生,有赖于人们提高对问题的共同意识。

(同上,1997:

45-52)。

  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工人抗议活动与研究社会运动的学者所提到的“社会运动”并不完全相同。

西方学者通常把社会运动被定义成“一种集体性的挑战,它以共同的目的和社会团结为基础,通过精英、反对者和权威的持续性的互动表现出来”(Tarrow,1998:

4)。

本文讨论的工人抗议活动不是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运动。

它只是一种自发的抗争性聚集(contentiousgathering)。

由于这种活动基本上发生在一个没有公共辩论、共识动员和工人运动的背景之下,工人缺乏可供解释自身处境和定义自身权利的的另类的观念资源。

因此,同旧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意识形态—即原来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念—就成了愤怒的工人们抗议“社会不公正”的根据。

也就是说,旧的官方意识形态成为工人集体行动框释的基本要素。

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早已不可逆转,但官方从未公开放弃社会主义的口号以及工人阶级地位(“主人翁”)的说教。

以官方的说教来证明现实的不合理并进行抗议,是许多社会中弱势群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的方法,因为官方很难公开反对来自本身说词的那些主张。

这种现象被学者称为“合法抗争”(rightfulresistance)(O‘Brien,1996:

31-35)。

但问题是,这种官方的说词与实际的市场经济关系已毫不相干,以那些过去的观念作为权利的根据,已经不现实。

它反映了工人的怀旧情绪,同时也说明,工人抗议改制时,除了过去的意识形态外,没有其它话语系统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本文的另一个论点是抗议改制的方式方法和后果很大程度上同工人的制度定位有关(PivenandCloward,1977:

18-23)。

我在这里所关心的并不是导致抗议产生的“机会结构”[2],而是抗议的制度背景,这种制度背景影响工人解释和表达自己不满的模式(Tarrow,1998:

110)——即工人们提出要求的方式、抗争的方法和抗争的后果。

这一分析是制度研究中最常见的思路,即考察人们在认定自己的利益和采取相应行动的过程中,制度结构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制度定位”指的是一种工业制度,它以一种所有制结构为基础,这种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具体的劳动关系。

我的观察是,不论是提出的主张、抗争的方式,还是斗争的后果,工人抗议改制的活动都与其它两种工人抗议活动(私营企业和下岗工人)都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很大程度上与制度定位有关。

  中国的工人目前生活在三种不同的制度定位之中,把针对改制的工人抗议与其它两种在不同的制度定位中产生的工人抗议相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前一种抗议活动的特征。

  第一种类型的工人抗议活动发生在私营企业,一般表现为自发的罢工或者集体性的消极怠工,这种抗议活动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强制加班、克扣工资等剥削行为。

这种抗议活动的制度背景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这种所有制关系现在是合法的,也是受到国家保护的。

在这种制度定位下,抗议的工人(主要是农民工)并不是挑战他们工作场所的所有制关系。

他们的抗议活动主要是针对劳动过程、工作条件或严重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不会对他们的处境或种社会地位提出异议。

他们的抗议一般并不是为了争取更好的条件,而只是针对是那些过份野蛮和非人性的做法。

这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的普遍现象(KatznelsonandZolberg,1986),无论在西方和第三世界都出现过。

中国私营工人抗议活动与其有相似性。

  第二种工人抗议活动是由下岗工人进行的,参与这种抗议活动的人过去都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后来他们突然发现自己面临着一种生存危机,而且他们认为企业管理者的腐败行为加剧了这种生存危机。

尽管他们认为那些管理企业的人应该为他们的遭遇负责,但是,他们并不进行罢工,他们也没有办法罢工—这是因为他们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换句话说,他们已身处工业制度之外,从而失去了用罢工表达抗争的机会。

因此,他们的抗争方式是街头骚乱、围堵政府机关、堵塞铁路、公路等重要的交通要道,他们以此来引起公众对他们目前状况的关注,迫使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但是,他们所要求的仅仅是维持一种最低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恢复以前在社会主义父爱主义制度下所享有的种种待遇(Chen,2000)。

  国有企业工人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则代表着另外一种努力,进行这种抗议活动的工人认为,他们所在企业的这种改制方案有损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要努力阻止这种方案。

与第一种工人抗议活动不同,进行这种抗议活动的工人,并没有处在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之下,尽管随着企业改制计划的推行,他们可能会被迫接受这种所有制关系。

卷入这种抗议活动的工人的主要动机,也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就这一点而言,他们的抗议活动与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没有什么不同。

他们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他们不反对这种改革,下岗工人的今天可能就是他们的明天。

  但是,就采取行动的时机和提出要求的具体内容来看,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又与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有所不同。

我以前的研究说明(Chen,2000),大多数下岗工人抗议活动都发生在他们下岗数月甚至是数年之后,而且这些抗议者都经历了一个没有任何收入的时期。

他们的下岗主要是由企业破产、倒闭、兼并或重组造成的。

尽管他们中的一些人还与原单位保持着正式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实际上早已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岗位。

对他们来说,抵制影响他们生计的改制方案,为时已晚。

导致他们进行抗议活动的直接原因,是他们心中长期积累的愤怒,但是,他们所要求的往往只是从当地政府那儿得到一点生活补助。

因此,他们的抗议活动不可能对他们企业的改制方案产生任何直接的影响,因为这些方案已经完成。

  然而,本文所讨论的抗议企业改制的活动是由“突发性的的愤怒”造成的(Walsh,1981),常常是一项改制方案刚一出台,工人的这类抗议活动就爆发了。

因为工人意识到,这一方案的直接后果可能是他们成批的下岗,他们非常清楚,如果这些改制措施强制实施,他们的生活将会如何。

因下岗带来的痛苦在社会中早已到处可见,许多工人目睹或亲身经历过这类事情。

因此,参加抗议活动的人决定在它发生之前就去阻止它,即使阻止不了,至少也要争取他们的基本生活在企业改制之后能有所保障。

因此,在这种抗议活动中,对未来生活的焦虑就转变成了对企业所有制的深切关注和参与企业改制过程的强烈愿望。

官方过去长期宣传的社会主义国有财产观念是工人们产生这种要求的基础,这种观念认为工人对这一国家财产拥有权利。

国有企业工人的这种抗议活动主要是想达到两个目的,制止实行有损于他们利益的改制方案,或者通过抗争来争取一个讨价还价的机会,保证改制后的基本生活待遇。

  抗议的原因

  企业改制是造成工人不满的主要原因,它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津贴、养老金、失业补偿、劳动条件等一系列问题上引发工人和管理者之间的争议。

虽然我们现在仍然无法获得因此而导致工人进行抗议活动的全国性数字,但是,散见于官方媒体和海外媒体上的有关报导显示,企业改制是导致冲突的导火索。

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公开地承认了这一点。

例如,河南省工会的一份报告指出,1997年的工人抗议活动中,有37.7%是由于改制过程中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河南省总工会办公室,1999)。

上海市工会也将集体抗争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企业改制(上海市总工会研究室,1999:

353)。

  在导致工人进行抗议活动的各种因素中,集体下岗是最具爆炸性的。

许多导致集体下岗的改制措施都打着“减员增效”的旗号。

然而,国有企业担负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尚未建立起一个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前,下岗对许多工人和他们的家庭而言就意味着失去收入、福利和起码的生活保障。

所以,工人对集体下岗的反应会非常强烈和情绪化,也就是说,集体下岗很容易导致他们采取集体行动。

请看以下事例。

  上海正泰橡胶公司决定进行大规模重组,与另外两个工厂合并,同时宣布所有45岁以上的男职工,44岁以上的女职工下岗,所有的下岗职工可以在三周内与公司签署一项下岗合同,按照这一合同,在以后两年中公司每月给该职工提供300元的生活费。

如果在三周内没有与公司签署这种合同,将被视为自愿辞职,这就意味着你自动放弃了要求补偿的权利。

这些措施一宣布,立即有一千多名职工表示他们拒绝签署这种合同,他们还走上街头进行了长达两天的抗议活动。

工人还打算到市政府游行,后来因政府官员答应重新考虑原来的改革方案,工人才放弃了这打算(《明报》7March2001)。

  上海协昌缝纫机公司计划与飞人缝纫机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股份制企业。

按照这一合并计划,该公司原有的三个车间关闭,400多人下岗。

这一决定刚一宣布,立即在工厂内造成了一个自发性的工人聚会,而且工人随后又走上街头游行,要求公司管理者对这一决定做出解释(访谈调查,January2001)。

  海南省的一个县政府决定将价值1.18亿元的国有企业长江糖厂出售给私人老板。

这笔交易将造成该厂200多工人下岗,而且这些下岗职工得不到任何补偿。

面对下岗威胁,该厂60名具有复员军人身份的工人自发地聚在一起商量对策,寻找保护工人利益的办法,他们准备到县政府进行集体上访。

后来他们给省工会递交了一份有505名职工签字的上访信,要求省工会派人来解决这一纠纷(《工人日报》,22July1999)。

  虽然集体下岗频繁地引起工人抗议活动,但是,它并不是激起工人反对改制的唯一因素。

即使没有下岗的威胁,如果工人们认为企业改制有可能迫使他们忍受更加苛刻的工作条件,他们也可能起来反对企业的改制措施。

SL集团公司是河南省一个城市的一家中型食品加工厂[3],在经历了三年的财务困难之后,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公司的决策层决定将这家企业租凭给一个私人老板,租赁时间是八年,租赁金总额是500万元。

这一决定一出台,立即遭到了工人们的强烈反对,因为他们担忧,新的经营者接手之后,有可能让他们集体下岗。

几百名工人因此而走上街头,并且用大卡车堵塞了这个城市的交通要道。

但实际情况是,新来的老板并没有打算让工人们下岗,而且还准备把工人的月工资提高到800元,按照当地的标准,这已经是很高的收入了。

为了说服工人们接受这个改制措施,公司专门组织工人代表去参观了这个私人老板所拥有的一家企业,想用这家企业经营良好的事实打消工人们对这位私人老板的顾虑。

 然而,公司组织的参观活动,不仅没达到预想的效果,却强化了工人们对这位私人老板的抵触情绪。

尽管被参观的企业的职工事先都受到警告,不许对来参观的工人代表“乱说”,这些去参观的工人代表还是想法与这家企业的一些职工进行了私下交流,从而发现这家企业管理工人的手段之苛刻,远远超过了他们的忍耐程度。

在访谈调查中,SL公司的一些工人对我们说,这家私人企业的工人一天要工作12个小时,一周工作7天。

而且工人们每次上班前都要提前半个小时到达,排好队,听工头训话,然后,再象军队一样排队跑步进入车间。

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强度很大,需要来回移动时,为了节省时间必须跑步前进。

工资的标准听起来很高,但是,管理者经常利用工人所谓的“错误”克扣工人的工资。

例如,如果在窗户玻璃上发现一个污点,就要扣清洁工几元钱。

上厕所的时间也受到了限制,超时也要罚款。

  工人代表在参观一个车间时,在一块黑板上看到了对工人进行处罚的记录,其中一个人一天被罚了三次,总额达60元。

他们从这家企业的工人嘴里了解到,在进行了各种克扣之后,许多工人一个月的收入只有三四百元。

各种克扣达到了名义工资的40-50%。

这家企业的一位工人对工人代表说,“不论你如何努力,你都拿不到你想拿的工资,因为你不可能没有一点小差错”。

因为不堪忍受这种苛刻的管理,这家企业的绝大多数老职工都先后离开。

现在这家企业的大多数职工,都是当地的农民工。

  当这些工人代表参观完这家企业回来之后,他们把他们的所见所闻告诉了没有去参观的其它职工,大多数职工认为他们没有办法接受这种苛刻的管理,反对将企业租赁给这个私人老板的呼声也变得更加强烈了。

由于工人的抵触情绪越来越大,SL公司的管理者被迫接受工人的要求,就企业的前途进行全体投票。

结果可想而之,压倒性的多数投票否决了将企业租赁给这位私人老板的方案。

  管理层的腐败也是激起工人抗议的一个因素,尤其是当工人们认为这种腐败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利益的时候。

在上海第二皮鞋厂进行股份制改革时,该厂的管理者提出一个方案,这个方案只允许管理层拥有股份,剥夺了工人拥有股份的权利。

[4]而且工厂的管理者还对工厂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隐瞒,想方设法从工人身上谋取好处。

[5]这个方案一公布,工人就愤怒了。

他们认为,工厂的领导是想通过改制谋取好处,想把工厂的财产装进个人的腰包,直接把工人的钱变成他们自己的钱。

由于政府部门没有对他们接连发出的上访信做出及时的反应,工人们开始集体上访。

在2000年6月到8月的三个月的时间内,他们到市政府上访4次,每次参与者都有100多人。

工人们的集体行动最后迫使政府部门出面干预,这一改革方案也因此胎死腹中。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吉林省吉林市,当地法院决定对吉林市印刷厂实施强制破产。

按照法院的裁决,该厂的2130万资产属于该厂的1253名职工,这些职工每人可得15000元的买断工龄费。

然而,这个厂的管理者并不想执行法院的裁决,工厂领导与某些管理人员串通一气,想以改制的名义将这笔资产转入一个新办的公司。

所有参与串通的人都可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而普通工人则得不到任何补偿。

为了防止他们转移资产,工人们一怒之下占领了工厂,而且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他们还派出代表三次到北京告状(《工人日报》,22July1999)。

  显然,造成工人下岗或者对工人有其它不利影响的企业改制,现在比前几年更加容易导致工人的抗议活动。

1995年和1996年,企业改制刚刚开始影响到工人的生活,工人们似乎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因为他们觉得困难也许是暂时的。

但是,因为企业越来越不不景气,就业市场上的下岗工人越来越多,寻找其它工作也越来越困难,他们的希望破灭了,他们发现,暂时的困难正在变成永久的痛苦。

这种社会经历极大地影响了那些尚未下岗的工人,使他们对任何一种对他们不利的改革变得敏感起来。

工人们对下岗后的艰难处境的恐惧,是最近几年反对改制的工人抗议活动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

  观念与抗争方式

  工人们在为他们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进行辩护时,主要诉诸的是旧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概念以及政府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

今天处境艰难的这一代工人,过去曾被官方的“工厂是公有财产”“工人是企业主人”的教条教育多年。

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对这类说教并不以为然[6],但是,工人们还是坚持认为,既然他们把自己的一生都贡献给了企业,对于任何可能影响他们利益的变革,他们应该拥有发言权。

相关的劳动法和政府有关企业改制的各种规定也有助于工人对这些漠视他们利益的改革进行“合法抗争”。

  工人们普遍认为,他们被完全排除在企业改制的决策过程之外,是不公平的。

许多企业的改制过程都与我上边提到的例子一样,具体的方案完全由管理者在幕后制定,方案的具体内容在它们正式宣布之前一直对工人保密。

官方的政策规定,在制定一个重大的改革方案时,尤其是与工人利益相关的改革方案时,必须与工人协商[7],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管理者很少这类问题在企业内与工人进行公开的讨论。

管理者的理由是,在这种改制过程中,工人经济地位的改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进行这种公开讨论只能造成混乱,阻碍改制的顺利进行。

另一个经常的原因是,管理者刻意要将工人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以便他们隐瞒一自己想从企业改制中捞取一已私利的意图。

  而工人们认为,没有他们的同意,管理者无权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国有企业是公有财产,他们对这些财产也拥有相应的一份权利。

这种权利观念是私有企业中的工人们所没有的。

正如长江制糖厂的工人们在他们写给省工会的信中所写的:

  是否改变所有制的形式的问题应该由工人民主地确定。

县政府不能单方面地决定这一问题……工人是企业的主人,也是改革的主体。

没有经过职代会同意就改变企业的性质,没有与工人打招呼就变卖企业,都是对工人民主权利的严重侵犯。

我们要求归还我们的民主权利。

(《工人日报》,22July1999)

  工人对工厂财产提出权利要求并不是对官方词汇的一种简单地利用。

他们在旧体制下与企业度过的共同岁月支撑着他们的这种权利要求。

因为大多数工人几乎一生都为一家国有企业工作,而且他们用低工资的方式,为企业的财富积累做出了贡献。

他们从内心深处认为,工厂不仅是“他们”(厂长)的,也是“我们”(工人)的。

所以,当太原金属构件公司被出售给山西航天公司时,太原金属构件公司的工人和退休职工怒不可遏。

因为他们了解到山西航天公司实际上只对倒卖他们公司的地皮感兴趣,对他们的生产业务毫无兴趣,这就意味着这个公司的工人不久将会失去自己的工作岗位,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也将失去了保障。

当退休职工去找公司的经理讲理,却被告知说他们对工厂的政策已经没有了发言权时,他们反驳说:

“我们白手起家,一块砖一块瓦地盖起了这座工厂,怎么突然间我们对工厂的未来连发言权都没了?

”一位工人说,“我们这一辈子都贡献给这个厂子了,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出卖我们工人的利益。

我们将战斗到最后一个人”(《工人日报》,17January1998)。

  上海xx厂的工人们也有着同样的情感。

一位工人说,“他们(厂长们)不能这样卖工厂,工厂不是他们的。

它属于所有的工人。

我已经在这儿工作了三十年,他们不能就这样让我回家。

”对企业的情感依恋也在一幅标语中表现出来,这幅标语的内容是“还我工厂”,工人们打着这幅标语上街游行,反对把企业卖给私人老板(《工会信息》,15October2000)。

具有这种情感的工人认为,对于直接影响他们生机的改革,他们有权参与,把他们排斥到决策过程之外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在一些工厂,这种情感转化成了对私有化改革的公开挑战。

例如,郑州造纸厂的工人在示威时,在工厂的大门口张帖了一幅巨大的红布告,上边写着“改革不搞私有化!

”(Li,2001)

  由此可见,工人的这种抗议活动与其它两种工人抗议活动不同,在其它两种抗议活动中,工人提出的要求,主要是反对剥削,反对违背生存伦理的行为,是对这类行为的一种被动反应(reactive)(Tilly,1976),而在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中,工人对专断的改制措施的反应不只是被动反应性的,同时也是积极性的,即他们要求参预和力图影响与他们命运有关的改制决策过程。

  工人的制度性定位,不仅影响他们对所有权的理解,也影响着他们的抗争方式。

反对企业改制的工人与下岗职工一样,也采取了上街游行和堵塞交通的斗争方式。

作为一个缺乏制度性渠道接近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社会群体,在公共场所进行群众性的集聚,是他们表达自己要求的一个主要方式(Munger,1981:

75)。

他们利用这种“破坏性力量”引起政府对他们的问题的重视,迫使管理者改变最初的改制方案(PivenandCloward,1977:

69)。

  但是,在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中,这些抗议者也采取了另外一种独特的的抗争方式:

“护厂”,即占领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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