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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docx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编号:

_____________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招投标程序,甲方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的施工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

1.2工程地点:

施工现场

1.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总平面图、施工图或有关施工指令中指定范围内的等工程(空格不够填写可列表,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条工期

2.1本工程的总工期为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自甲方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算。

其中工程工期为个日历天。

2.2如确因甲方设计图纸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使施工无法进行,乙方须在12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经甲方签证后工期方可相应顺延。

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公司的检查或检验,为检查或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如甲方、监理公司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条施工要求及工程质量标准

3.1施工要求。

3.2本工程应按相关专业的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3.3乙方的工程质量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的质量检验、验收评定标准,确保验收通过。

3.4国家或行业的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及规范有: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4.1本工程所需的以下材料设备(空格不够填写可列表,作为合同附件)由乙方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

4.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须具备出厂合格证、产地证、使用说明书、材质检验报告等,所有材料设备均须由甲方、监理公司验收(或检验)确认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4.3乙方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均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消防、环保的规定,否则,乙方不得使用该材料设备。

4.4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与乙方报价清单中的规格、型号、品牌相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如甲方或监理公司发现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认定,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万元的质量保证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带来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条款独立存在,不受其他条款影响,本条款在设计寿命内有效。

4.5甲方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所购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五条承包方式

承包工程实行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运输(含场内二次运输)、(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修、包税费、包报建、包验收的固定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工程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量为准。

第六条工程造价

6.1本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具体内容见下表(如表格内容过多,可将表格内容附后作为附件):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元)备注

1

2

3

4

说明:

1、表中报价均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含运输费、损耗费、采保费、装卸费、包装费、税金)、机械费、安装费、调试费、施工措施费、施工水电费、验收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工程税费等一切费用。

2、表中报价包括不可预见因素、风险、价格上涨等一切因素。

3、施工图纸中已包括但表中未列项目均视为已考虑在价款中(设计变更除外)。

4、表中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结算工程量以乙方实际完成的为准。

5、施工过程中,增加的项目单价确定办法为:

合同中有约定的单价以合同中约定的单价确定;没有的项目的单价双方协商确定。

6.2按以上计价方式计算的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竣工结算造价以乙方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进行结算,并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书为准。

6.3按以上计价方式计算的本工程总造价已含从工程准备到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市场行情变化等任何原因向甲方提出提高合同价格或增加额外的费用。

第七条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7.1乙方完成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支付本工程的暂定总价的%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7.2乙方完成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支付本工程的暂定总价的%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7.3乙方完成时,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支付本工程的暂定总价的%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7.4本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合同及国家验收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甲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且经甲方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工程款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

7.5余下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结算支付。

7.6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及甲方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批文件(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资料是否完备、材料进场是否符合进场计划、是否有罚款项目和扣款项目等)以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工程款项。

乙方收取每一笔工程款,须同时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及有效工程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有效发票为止。

7.7乙方应授权一人专门负责办理与甲方的财务结算工作,该授权书应明确授权事项、期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乙方的公章。

如需更换人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出具取消授权和重新授权的书面文件。

第八条图纸及设计变更

8.1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承包工程所需的设计图纸,乙方不得随意对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须进行变更或修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批准。

8.2乙方发现图纸错误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经甲方进行修正后交乙方进行实施,乙方明知错误仍进行施工的,乙方负责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图纸变更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损失。

8.3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单,乙方按通知单进行变更。

第九条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

本工程已由甲方委托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委托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总包管理,乙方对此须配合和服从。

如乙方向甲方报送签证、申请进度款等资料或办理隐蔽验收、材料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前,应先获取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的审批。

第十条双方责任

10.1甲方责任:

10.1-1甲方指派为常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乙方工程进度、质量,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签证、工程验收等事宜,协调现场各有关单位的相互配合。

甲方代表的任何指令、签证,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无效,除非经甲方盖章确认。

甲方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超越职权或甲方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甲方盖章追认的除外。

10.1-2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有关技术交底。

10.1-3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合作事宜。

10.1-4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10.1-5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乙方按市场价格向甲方支付水、电费并承担水损、电损。

但是,在不具备施工临时用水、电条件或分配供水、电量不足时,由乙方自行解决用水用电问题。

10.2乙方责任:

10.2-1指派为乙方的驻工地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参加工程例会及各协调会,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该代表,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称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更换,乙方并应在更换代表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后任代表应承认前任代表的一切行为或签字。

甲方如需向乙方发出书面文件,乙方项目部负责收发的人员签字后即生效。

10.2-2开工前七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并提交甲方,经甲方审批后,乙方方可开工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10.2-3乙方应按甲方开工令中注明的的日期施工,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始记录和施工资料的整理,按形象进度每周向甲方及监理方报送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和下阶段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并报送合格的工程资料。

如不按时报送进度资料和工程资料,甲方将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10.2-5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设计及书面要求、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对进度、质量的检查监督。

如原材料或施工工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含因乙方原因造成已完工工程损坏或污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如乙方返工后经甲方检验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6施工范围内的临时设施的修建由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人员不得在本工程工地范围内住宿;乙方如需搭建临时设施,则应服从甲方的整体安排。

10.2-7乙方提供的材料在进场前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为放置场地作出适当的统一安排,乙方如需搭设临时仓库需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搭设,所涉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已进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由乙方照管,期限至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为止。

10.2-8按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自行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0.2-9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规范及甲方及监理方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竣工和交付。

10.2-10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10.2-11施工过程中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做到文明施工,达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否则,除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外,每发现一次,甲方并可视情况对乙方处以工程总造价0.5%的违约金。

10.2-12乙方应加强自身及其施工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与所有施工单位共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

10.2-13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垃圾和余土等,乙方应在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5日内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在甲方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10.2-14施工过程中应由乙方完成的事项、应配合的事项,乙方应主动积极完成或配合,否则,甲方有权请第三方完成或配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在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10.2-15工程竣工交给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如有损坏,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偿修复。

10.2-16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二天内,及时清理现场垃圾,拆除临时设施,并负责运出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否则,甲方以每天20元/平方米向乙方收取场地占用金。

10.2-17乙方应按国家、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挡案管理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挡案的工作,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后3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交一式三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由此所涉及的验收、资料归档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2-18乙方应加强工程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2-19负责购买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含临时工)的劳动保险、人身保险、现场财产和设备的保险及工程一切险,该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中。

对于乙方所有人员受到的任何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害,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乙方应持续保障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且保障甲方不负担涉及此类损害、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任何费用。

10.2-20乙方应与施工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施工单位及单体建筑施工单位充分协调,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10.2-21不得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挂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22协助甲方协调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一条隐蔽验收及中间验收

11.1乙方在隐蔽工程部位隐蔽前或进行到中间验收部位时,应在自检合格后6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监理方书面申请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申请后24小时内派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未经甲方代表和监理方验收,乙方不得进行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1.2无论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如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工期:

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2.1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及国家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2.2乙方申请竣工验收时,本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工程全部完工;

(2)、合格的竣工资料完备;

12.3具备上述条件时,乙方应在三天内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由甲方、乙方、监理方、武汉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本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并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

12.4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竣工处理,由乙方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

13.1承包工程完工时,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此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合同的附件。

13.2承包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自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双方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算。

13.3保修期内因材料、设备质量、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工程的任何部位和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乙方的保修范围。

13.4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乙方应在接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应在36小时内完成维修任务,否则,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处理,发生的费用从预留的保修金中扣除,由乙方承担,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发生的费用的时,不足部分的费用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三日内付清,乙方不按时支付的,该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甲方有权追偿。

13.5如维修是因乙方质量问题造成的,经维修后不能令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满意的,则乙方应无条件更换或重做。

13.6保修期满,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并经最后签字盖章后,甲方将剩余的保修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4.1乙方在施工过程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进场材料不符合要求,更换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

(3)成品、半成品保护不力造成甲方或土建方重大经济损失。

(4)逾期进场施工或工期逾期超过7日(不可抗力除外)。

(5)无故停工达5日。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工程分包的。

(7)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挂包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4.2甲方按上述第

(1)至(8)种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4.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开始退场,并在开始退场之日起5日内完成退场,逾期退场的,甲方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设施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或管理权,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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