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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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明确执法职责报送材料

 

一、执法主体

 

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11月1日

主席令第70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日

主席令第6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1日

主席令第75号

4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89年3月29日

国务院令第34号

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

2000年1月1日

国务院令第75号

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国务院令第344号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2004年1月20日

国务院令第397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0年12月1日

国务院令第296号

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令第445号

1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年1月21日

国务院令第455号

12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13

《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1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3年7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号

15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4年5月17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

1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4年5月17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

17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4年5月17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

二、执法依据

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 号

18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4年5月2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2号

19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5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3号

20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4年12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4号

21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4年11月3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5号

2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5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7号

2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5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

2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5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

2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4年12月28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

2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27

《矿山救护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号

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6年3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条

29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2006年4月15日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3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006年6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

31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3年8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2号

32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3年8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3号

33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3年8月15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4号

34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3年8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

三、执法种类及职

1、行政许可(共9项)

第一项:

在本县注册的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 号

35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3年8月15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6号

36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3年8月1日

国家安监局令第7号

37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

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

38

《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4年3月24日

省政府令第11号

39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6日

省政府令第68号

40

《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05年8月3日

梁政复[2005]38号

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明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局局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5人

第二项:

开采建筑材料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明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局局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股(含法规宣传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5人

第三项:

辖区内非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的初审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⑵具体的执法机构名称: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2人

第四项:

开采建筑材料的非煤矿山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⑵具体的执法机构名称:

安全监督管理股(含法规宣传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2人

第五项:

其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⑵具体的执法机构名称: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2人

第六项:

组织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⑵具体的执法机构名称:

局办公室

⑶执法岗位职数:

2人

第七项: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初审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⑵具体的执法机构名称:

局局办公室、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5人

第八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⑵具体的执法机构名称:

局局办公室、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5人

第九项: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⑵具体的执法机构名称:

局局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5人

2、行政处罚(共107项)

第一项: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格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④《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局办公室

⑶执法岗位职数:

3人

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种类:

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㈠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㈡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㈢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局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股(含法规宣传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7人

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

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安全监督管理股(含法规宣传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

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

(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局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股(含法规宣传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7人

第五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

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

(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③(3)《煤炭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⑵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局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股(含法规宣传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⑶执法岗位职数:

7人

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炭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

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⑴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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