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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

山大研字〔2010〕2号

为倡导良好的学风,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规范研究生的学术行为,严格研究生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学术道德

第一条学术研究要遵循国家大政方针,努力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二条学术研究要遵循科研规律,致力于创造对科学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的原创性学术成果。

  第三条学术研究要具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学风严谨,材料真实,数据可靠。

  第四条学术研究要具有集体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诚实守信,甘于奉献。

  第五条学术研究要具备学术良知,客观公正地对待他人劳动成果。

  第六条学术研究要具有法制观念,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伦理准则。

第二章学术规范

  第七条研究生应全面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在作业、征文和实践作品中严禁作弊和抄袭。

  第八条在学术研究与活动中,要规范地设计实验和调查过程,保证实验数据、调查资料、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重复性。

  第九条在学术研究中获得的全部实验结果和调查资料等,必须如实报告,妥善保存备查,离校时按要求转交导师或实验室,不得隐匿。

  第十条论文写作(含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不得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能仅笼统致谢,且引文不能构成个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和实质内容。

从他人学术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亦须作出说明并正确地列出参考文献。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如理论、原理、观点、方法、技术、数据、图表、程序等,必须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

  第十一条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应经过而未经过同行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凡署名“山东大学”或本人导师(不论署名位次)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由导师签字同意并留存备查。

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成果,应把“山东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十三条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标注为“山东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十四条合作研究取得的学术成果,正式发表时要经所有署名人认可。

  第十五条严禁一稿多投或改头换面把没有实质区别的研究内容作为多个成果发表。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写作必须符合《山东大学学位论文规范》。

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中应当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不正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第三章失范处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如违反学术规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等。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分:

  

(一)将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二)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三)大段抄袭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的内容与文字;

  (四)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要论点和观点;

  (五)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将科研成果私自出让;

  (六)伪造、篡改实验结果和数据得出虚假成果;

  (七)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

  (八)伪造、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录用通知和文章清样;

  (九)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

  (十)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导师不知情情况下发表署名导师的文章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三)冒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和成果且造成不良影响;

  (四)相同论文在不同的学术期刊先后发表(一稿多投),且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发表成果标注“山东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且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三)在没有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四)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申请时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以不当形式和不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五)在应独立完成的作业中抄袭。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毕业并获得学位者,如查实其发表的文章或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行为,将视情节决定是否撤销其已获学位。

学位被撤销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山东大学的成果或将其变为非山东大学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当年度德育考核为不及格;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奖励的评定,已经评定的各类奖励予以追回,并取消荣誉称号;减发或停发“助研”奖学金。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式立项调查。

举报必须有事实依据,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七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责成有关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成立3人以上的调查小组进行落实,负责形成调查报告,并根据本规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需由调查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可咨询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对有关事实进行进一步认定。

  第二十八条调查小组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证据或到会说明情况,并将初步处理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院根据基层单位学位(学术)分委员会初步意见及本规范的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山东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委会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投诉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纪律,亦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未违犯学术纪律,且举报、投诉系恶意所为,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投诉人相应的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被撤销学位者)申诉复议,经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三十三条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在受理举报、投诉及调查认定过程中,研究生院及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攻读学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攻读(申请)学位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

2010年1月4日

窗体底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

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

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

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

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国科发政[2009]529号)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2.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

科研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3.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科技竞争的不断加剧,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科研诚信问题愈益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坚持真理、开拓创新、诚实劳动、爱国奉献,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不够,以及个人自律不严等因素的影响,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

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学风的滋长,避免滥用学术权力等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遏制伪造、篡改、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蔓延,已成为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二、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4.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塑造创新文化,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

5.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要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惩防结合、标本兼治。

政府部门加强统筹与管理,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承担教育、监督和惩戒的主要责任,科技社团发挥规范制定和行为约束方面的积极作用,科技人员严格自律、互励共勉。

6.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有关部门、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社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参与,科技人员自觉行动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体系;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显著提高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推进科研诚信法制和规范建设

7.加强科研诚信的法制建设。

深入开展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制研究,逐步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科研诚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界定科研不端行为,惩处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保护科技人员合法权益。

8.制定和完善科研行为准则和规范。

政府部门引导和支持科技界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科技社团和有关科技行业组织应积极制定有关准则和行为规范,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处理科学研究、同行评议、成果发表、决策咨询、技术转移等活动中利益冲突的管理规定。

四、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管理制度

9.完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使科研诚信的要求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要建立适合不同科技活动特点的项目管理模式,完善目标责任制、专家评审制度及程序等,健全计划管理中的决策与监督机制,建立和落实问责制。

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资助、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科技管理透明度。

10.改革考核评价与奖励制度。

政府部门和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要不断完善适用于不同领域和机构类型的考核评价与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作用,完善评审、监督、管理机制,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

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科技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科技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政绩观,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等倾向。

11.建立健全科技信用管理体系。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执行、评估评审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科技信用档案,作为审批其申请项目、承担评估评审工作的依据。

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科技机构和科技人员在申请、执行、评估评审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推进科技信用信息的共享,完善有利于诚实守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将科技信用状况作为科技人员职务聘任和职称评定中对职业道德要求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学道德素养

12.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

各级各类院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日常教育内容和活动。

将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必修内容和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年学生和科技人员的科学道德素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意识,健全人格。

加强科研诚信课程和教材建设,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育手段。

重视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研究人才的培养。

1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诚信教育活动。

科研诚信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等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突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养成教育。

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言传身教作用。

要采取宣传治学典范和明德楷模、进行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活动,引导科技人员严格自律并加强科学道德修养。

六、完善监督和惩戒机制,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14.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制度。

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科研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和程序,并设立专门渠道受理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15.完善防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强化对科研活动和科研管理主要环节的监督。

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完善监督手段。

16.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

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要根据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力度。

对经查证属实的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并将处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共同营造科研诚信环境

17.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通过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对全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

各部门、各地方要大力协同,建立与完善适当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全国性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网络。

18.全面营造有利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环境。

各部门、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研诚信教育、科技人员评价等制度,把科研诚信作为引导和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齐抓共管。

19.科技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科技社团要将维护科研诚信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20.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科研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规范的研究制定,共同遏制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各种不端行为。

21.推动科研诚信文化环境建设。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

强化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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