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申请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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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换证时填写)
从业人员数
场所面积
米2
申请生产食品情况
食品品种
生产工艺及
配方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及现场核查意见:
年月日(印章)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印章)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意见:
附件4: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章
年月日
注:
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及品种: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分为场所、设备和设施,卫生防护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4个部分,共30个核查项目。
核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3.在30个核查项目中,有11项重点带*号项目不允许存在一般不符合的情况。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当没有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不超过6项(含6项)的,核查结论为“合格”;
当严重不符合项大于等于1项或者一般不符合项大于6项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5.核查组应当将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项改进表》中,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一、场所、设备和设施
序号
内容
核查项目
核查方法
结论
核查记录
1.1
场所环境
1.生产区应相对独立;
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
现场查看
□符合
□一般不符合
□严重不符合
*2.生产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害虫孳生;
与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猫狗等动物。
*3.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1.2
设备和设施
*1.应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设施,设备和设施摆放、布局合理、表面清洁;
涉及生、熟料的设备、工具应分开使用。
*2.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计量器具应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由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获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使用。
查阅材料
3.凡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成。
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复使用的设施、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二、卫生防护管理
2.1
生产区卫生管理
1.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宜采用地砖、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铺设。
地面无毒无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排水终端口应设置地漏。
2.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应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纱门窗应便于拆装、清洗、消毒。
3.墙壁应平整、光洁,无脱落;
主要生产和包装场地宜用瓷砖或其它无毒防腐材料装修,有高度不低于1.5米的墙裙。
4.屋顶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
5.应在生产区设置人员更衣盥洗设施,专用的洗涤消毒、干手用品齐备。
6.生产区内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有紫外灯等消毒灭菌设施,定期进行消毒、灭菌。
2.2
生产过程卫生管理
*1.应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现场查看查阅材料
2.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应经排污设施及时排出生产现场,并做适当处理,在排污出口处设置网罩,防止鼠害;
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三、生产过程管理
3.1
原辅料的管理
1.采购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容器或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2.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3.生产加工食品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应建立原辅料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存采购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2
食品添加剂
*1.应就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用途、用量等使用情况如实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
*2.食品添加剂应独立存放,使用天平或秤等工具称量;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严格执行“五专”管理。
3.3
回收食品
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回收食品登记销毁情况;
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3.4
包装和标识
*1.食品的包装或盛装容器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2.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3.5
产品贮运
1.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原辅料、成品贮存场地,储存物须离地离墙存放,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措施。
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6
产品销售
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近销售;
应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从业人员管理
4.1
卫生管理制度
应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确定管理、工作内容,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2
人员卫生管理
*1.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2.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头发、口鼻置于帽和口罩内,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
加工场所内禁止吸烟和吐痰;
在工作前和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洗净双手。
*3.使用特种设备的,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相关资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
现场核查报告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
销售范围
电话
核查结论
核查组根据《晋中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试行)》,于年月日对该食品小作坊进行了核查,共计查出:
符合项项。
严重不符合项项。
一般不符合项项
经综合评价,对该食品小作坊的核查结论是:
□合格□不合格。
核查组长(签名):
核查组成员(签名):
业主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不符合项改进表
产品名称及品种
不符合项内容及性质
不符合项改进情况
不符合项改进审核结论
1
核查人员:
业主:
复核人员:
2
3
年月日
1.此表用以帮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食品质量安全条件。
一般不符合项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改进。
2.复核人员、审核时间、审核方法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附件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作出以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置、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主动配合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食品经营场所位置图
食品经营场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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