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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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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河北省廊坊市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艺林文化公园案

艺林文化公园位于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项目开发公司为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2009年2月20日,廊坊市广阳区区长办公会决定,同意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租地方式建设艺林文化公园。

广阳区政府与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拟定土地租赁合同,并报经广阳区区委书记、区长和副区长审阅同意。

2009年2月26日,廊坊市万金投资有限公司(广阳区政府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万庄镇镇长)与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万金投资有限公司出面向农民租地,提供给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艺林文化公园,共租地1914亩。

2009年4月12日,廊坊市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擅自进场施工,进行土方起伏造型和人工湖建设,共非法占地1494亩,其中基本农田1018.65亩,造成89.28亩基本农田被毁。

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9年5月,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广阳区分局巡查发现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了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和广阳区政府。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进行制止,但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拒不停工,广阳区委、区政府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同年5月28日,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对此立案调查;7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貌和种植条件,并处罚款;8月17日和11月9日,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将上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坏耕地案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案移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11月6日,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向广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但行政处罚决定迟迟未执行到位,直到一办两部挂牌督办此案后,非法占用的土地才被平整恢复原状。

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广阳区委书记尹广泰党内警告处分,广阳区委副书记、区长邳振一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广阳区副区长回建国行政记大过处分,万庄镇党委书记刘宝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万庄镇镇长赵德忠行政记大过处分。

河北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对广阳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了廊坊市新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阳区征地、供地、农用地转用等审批事项。

二、浙江省安吉龙袍坞生态健身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案

2005年4月至10月,浙江省安吉龙袍坞生态健身有限公司生态旅游健身中心项目先后通过安吉县有关部门立项、可研、选址、环评等审批。

2005年11月,安吉龙袍坞生态健身有限公司在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见证下,分别与安吉经济开发区剑山村、净土社区、孝丰镇城东社区和上墅乡大竹园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集体土地2166.616亩建设生态旅游健身中心项目。

2005年12月18日,项目正式动工建设。

2006年,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制止,施工曾一度停止,但安吉龙袍坞生态健身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又恢复施工,至2008年10月建成18洞标准高尔夫球场,共非法占地618.69亩,其中基本农田209.95亩。

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4次对安吉龙袍坞健身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共计195.1076万元;并先后2次以涉嫌破坏耕地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但违法行为未被有效制止,直到一办两部挂牌督办此案后,非法占用的209.95亩基本农田才被复耕。

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安吉县委书记唐中祥诫勉谈话,分别给予安吉县副县长金凯行政降级处分,安吉县原副县长徐国晟行政记大过处分,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童初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安吉县发改委原主任孙松行政记大过处分,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曾庆山行政记过处分。

三、河南省济源市沁北焦化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焦化厂案

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济源市沁北焦化有限公司通过与济源市五龙口镇东逯寨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非法圈占集体土地250.2亩建设焦化厂,其中办公楼、焦炉、配电房和硬化地面料场占地63.87亩,平整土地89.22亩。

除办公楼用地2.07亩外,其余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和五龙口分局曾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沁北焦化有限公司拒不停工。

2009年11月,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拆除、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32.96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2月25日,沁北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炳辉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龙口镇东逯寨村村委会主任李广州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济源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赵义田行政记过处分,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姚志平行政记过处分,济源市建委主任段金沙行政记过处分,济源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季德义行政记大过处分,济源市工商局副局长李保雷行政记过处分,济源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张保生行政记过处分,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五龙口分局局长任英甫行政记过处分,五龙口镇党委书记翟长英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五龙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张宏伟行政记大过处分,五龙口镇人大主席季燕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龙口镇东逯寨村村支部书记付海生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塑料制品厂案

2007年5月和2008年3月,南宁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先后与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三塘村蒙村村民小组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尤其对外出租土地或自建厂房出租。

2007年7月,南宁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动工建设,引进了46家企业,共非法占地128.98亩,其中农用地48.68亩。

部分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9年5月7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南宁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立案调查;9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9.2万元。

但南宁三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处罚决定,12月10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办两部挂牌督办此案后,在南宁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非法占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被全部拆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分别给予南宁市兴宁区副区长唐琨行政记过处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区分局局长兼兴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黎永彪行政记大过处分,兴宁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喻权行政记过处分,兴宁区三塘镇原镇长韦如檀党内警告处分,三塘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黄德招行政记大过处分,三塘镇三塘村支部书记黄日安党内警告处分。

五、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案

2006年5月,鄂尔多斯市一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竞拍方式取得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九城宫村的6150亩集体土地承包权,并办理了“五荒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生态综合治理用地。

用地范围在国家水利部“晋陕蒙砒砂岩区沙棘生态工程”治理区域内。

2008年,一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在上述范围内建设新农业园项目申请,东胜区发展计划局在项目未经用地预审的情况下,批准立项。

2008年5月,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该公司违法占地905.59亩建设高尔夫球场和附属设施,其中耕地34.7亩,林地25.1亩,未利用地845.79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9年9月,项目建设基本完工。

2008年5月和2009年5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情况上报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立案调查,2009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01.88万元。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此案后,2010年5月30日,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拆除,绝大部分土地栽种了树苗。

鄂尔多斯市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东胜区副区长李冬(分管农牧业)、区政府调研员梁清海、区发展计划局原副局长李萍(现任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主任)、区建设局副局长张明月、区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史彩英行政警告处分。

六、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房案

2004年至2006年期间,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京伍陆风情生态种植园”、“草根香村”、“梭草庄园”和“北京一彩虹生态种植园”4个项目先后开工建设。

具体运作方式为:

开发商先租赁村集体土地,修建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并圈建围墙,之后再将土地划分成若干块向社会公开长期出租,承租人自行或委托开发商在租赁土地上建房。

2007年3月,怀柔区开展了“违法房地产建设专项治理工作”,4个项目停止了建设、销售,部分项目被强制拆除。

但由于怀柔区治理不彻底、监管不力,2009年初,个别项目又开始建设、销售。

上述4个项目共违法占地238.51亩,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这些项目借“新农村建设”之名,擅自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构成了违法占地。

2009年10月,国土资源部会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区政府对上述违法用地提出了四条处理意见:

一是违法建设立即叫停,责令开发商停止对外销售,并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二是拆除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以及所有圈建的围墙;对2007年12月30日以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三是已划分地块对外出租待建的,责令退还土地;四是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此案后,怀柔区政府加大了查处工作力度,责成相关部门对4个项目采取了停水、停电措施,责令开发商停建停售;对2007年“违法房地产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后“草根香村”和“北京伍陆风情生态种植园”新(续)建的32套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北京一彩虹生态种植园”自行拆除了围墙和一处三合院;对已划分地块对外出租待建的,杨宋镇政府已责成有关村经济合作社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土地租赁协议。

截至2010年7月5日,解除租赁协议122份,退还土地129.36亩,开发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怀柔区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杨宋镇原副镇长王怀秋行政告诫处分(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杨宋镇梭草村原党支部书记缐永进开除党籍处分,杨宋镇四季屯村原党支部书记付志增党内警告处分。

七、辽宁省沈阳市蒲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租用集体土地建房案

2009年3月,沈阳市于洪区副区长刘俊英(分管农业)主持召开会议,同意平罗街道办事处黄土坎村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项目,项目由沈阳蒲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租赁黄土坎村土地投资建设。

2009年5月,蒲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用黄土坎村集体土地418.31亩,开工建设沈阳蒲河湾绿茵庄园。

但该公司在建设温室大棚的同时,以看护房名义建设房屋214套,实际共违法占地231.03亩。

每套房屋连同温室大棚以26万元左右的价格对外出租,租期20年。

至调查时,已出租194套,部分租户已开始在大棚内扩建房屋和其他生活设施。

2009年12月,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对蒲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214栋房屋,并处罚款17.97万元。

该公司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0年1月,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6月,在于洪区委、区政府组织下,214套以看护房为名建设的房屋被全部拆除(强制拆除和企业自行拆除),蒲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总经理王东被刑事拘留。

沈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洪区区长王镇诫勉谈话,责令其向沈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分别给予于洪区副区长刘俊英(分管农业)、姜雷(分管国土资源)行政警告处分,于洪区平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宝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于洪区平罗街道办事处黄土坎村党支部副书记赵桂艳党内警告处分。

八、河北省赤城县两矿业公司违法占地案

2004年2月至2009年8月期间,赤城县非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赤城县炮梁乡伙房村委会及部分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选矿厂和尾矿库,共占地736.51亩(一般耕地134亩,林地302.18亩,未利用地300.33亩)。

其中,选矿厂占地257.83亩,尾矿库占地478.68亩。

2008年8月和12月,赤城县国土资源局先后违规为选矿厂用地中的79亩土地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其中,非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0亩,银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9亩。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此案后,非凡、银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村委会及村民解除了土地租赁协议,退还了非法占用和非法批准的土地,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赤城县国土资源局撤销了非法批准临时用地的文件。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给予非法批地主要责任人赤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魏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党组书记、副局长职务。

九、河北省万全县违法征占土地建住宅案

2008年6月1日,万全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在该县宣平堡乡预征3000亩土地,用于抵顶张家口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修路所垫支资金。

按照会议要求,宣平堡乡政府于6月中旬组织完成了3000.45亩土地(耕地1253.65亩)的分户丈量、附着物清点等工作,并向被征地农户发放了土地补偿费。

2008年11月底,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张家口通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对上述3000多亩土地进行了平整。

2008年12月,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向鑫盛垣公司提供住宅建设用地500亩,合作开发建设。

2009年5月,鑫盛垣公司在预征土地上建设住宅楼,取名“西豪丽景”,共开工建设住宅楼134栋,占用土地532.95亩(耕地341.54亩)。

国土资源部公开挂牌督办后,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及万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

万全县国土资源局对鑫盛垣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建筑物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总计罚款1066.43万元,未占用的2291.46亩土地已复耕,并将鑫盛垣公司经理樊世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口市政府决定给予万全县宣平堡乡党委书记杨永峰、原乡长冯海山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张家口市交通局局长兼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富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梁志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张家口通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继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万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高贵撤职、副局长惠文凯和黄海鹏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万全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杜天宝行政记大过处分。

依法定程序罢免张家口通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成林万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十、陕西省户县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建工程违法占地案

2009年7月,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在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位于西安市户县境内)投资建设年产20万辆汽车及发动机扩建项目。

2009年7月至8月,户县草堂镇、庞光镇政府按照县政府要求,与所辖的7个行政村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用土地4369.2亩(耕地3972.05亩)。

2009年12月,比亚迪扩建工程开始动工建设,已建7幢厂房及宿舍楼、搅拌站、厂区道路等,实际占地736.65亩(耕地681.03亩)。

2009年7月31日,户县政府向西安市政府请示为比亚迪扩建项目调剂建设用地指标,申请调整面积4943亩(基本农田4453.5亩)。

8月12日,西安市政府就上述问题请示省政府,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6日批复同意。

国土资源部公开挂牌督办后,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及西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

鉴于比亚迪扩建工程用地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决定没收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294.66万元罚款。

陕西省政府就违规将基本农田调整为建设用地问题,向国土资源部作了深刻检查,并责成省国土资源厅、西安市政府就此问题向国土资源部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国栋在厅党组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对厅规划处处长卢勇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调离现工作岗位;给予厅规划处副处长唐亚平行政记过处分。

西安市政府责成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就比亚迪扩建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市政府副秘书长冯慧进行诫勉谈话。

对户县两级政府在比亚迪扩建项目征地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给予户县县委原副书记、原县长任稳安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户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聪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户县原草堂镇镇长戈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户县草堂镇镇长杨战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户县庞光镇镇长官永华行政记过处分。

对西安市草堂基地在项目建设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给予草堂基地办公室主任赵君(正处级)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草堂基地办公室分管土地的主任助理李朝阳行政记过处分。

对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问题,给予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局长董西京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户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马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户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克林行政警告处分。

十一、河北省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厂案

1998年至2007年期间,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分多次批少占多,违法占用土地539.79亩(基本农田159.38亩)建设钢铁厂。

其中,1998年9月违法占地138.83亩,2006年11月违法占地196.51亩,2007年3月违法占地204.45亩。

目前,年产200万吨特种钢生产线已建成投产。

在该公司实施违法占地过程中,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3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累计处以罚款894.46万元。

但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除缴纳了427.68万元罚款外,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3次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2次将违法占地(破坏耕地)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国土资源部公开挂牌督办后,廊坊市委、市政府及文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

对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用191.4633亩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其余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没收,交清剩余罚款466.78万元;县公安局对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孟广斌监视居住。

廊坊市政府决定给予文安县原常务副县长刘石、主管土地工作的原副县长王克臣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则顺和刘吉祥、副局长王永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镇党委原书记、镇长郝国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镇经联社主任李永成、原副镇长王之丰和刘明喜行政记过处分。

十二、江西省德安县违规开发房地产案

2008年10月,经德安县政府批准,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公开拍卖一宗位于德安县城曾家洼大道西侧,面积22.5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0.6,建筑密度≤24%,土地用途为住宅。

2008年11月,德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6.1万元/亩价格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

2009年6月,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为德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为10121.1平方米,其中住宅37套,物管用房1套,均为三层建筑。

2009年9月,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开工建设“东佳名苑”住宅小区,已基本建成建筑物21栋,其中双拼住宅17栋(34套)、独栋别墅3栋、物管用房1栋。

德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设定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及建设规划许可、土地挂牌出让等行政审批行为,批准供应了该宗房地产项目用地,违反了国家关于停止别墅类房地产用地审批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公开挂牌督办后,九江市委、市政府及德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处。

8月1日,德安县政府组织拆除了拟对外销售的独栋单套商品住宅房,并对独栋物管房进行了改建。

九江市监察局决定给予德安县分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的原副市长徐礼云行政记过处分;九江市国土资源局给予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陈广达行政记大过处分;县监察局给予德安县建设局原局长戴开明、发改委原主任罗颖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德安县建设局副局长李桂香、发改委副主任沈桂侠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三、广东省清新县云龙、云来产业基地违法征、占地案

2007年,清远市清新县委、县政府决定在禾云、龙颈、飞来峡3个镇设立云龙、云来2个产业基地,由镇政府与清远云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清远云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清新华南中盛物业发展公司及清新县和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合作开发。

镇政府负责项目立项、土地规划调整、土地征收及办理入园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与农民签订征地协议、支付征地补偿款等工作;合作开发企业负责垫付征地补偿款、开发建设等资金,利用园区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受镇政府委托与入园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等。

2007年5月,清新县委、县政府在云龙、云来产业基地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要求3个镇政府尽快征地,并派驻工作组督促协调有关工作。

2007年5月至2010年2月,3个镇政府与82个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共协议征地23656亩,其中进行补偿的有22928亩。

云龙、云来产业基地内,共平整土地8973亩(含基本农田1185亩),其中8613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个产业基地向18家企业提供土地,其中建成投产5家,在建3家,共占地2486亩,其中基本农田330亩。

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清新县国土资源局及禾云、龙颈镇国土资源所曾先后发出15份《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年12月,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对云来公司违法占地45亩处以罚款60万元;2009年9月,清新县国土资源局对禾云、龙颈镇政府违法征占土地2030亩处以罚款270万元;2009年2月,清远市纪检监察机关曾给予飞来峡镇原镇长麦灼华行政记过处分,飞来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邓文勇行政记过处分。

但云龙、云来产业基地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一直未能被有效制止。

2010年2月,此案引起了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由省政府下发通知,责成清远市政府采取坚决措施,对云龙、云来产业基地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立即停止推土,立即停止建设,立即复耕复绿,立即恢复被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

最终,除已建设占用并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2486亩土地外,其余违法征、占土地全部复耕复绿。

3月,根据清新县委、县政府的要求,3个镇政府与有关企业终止了合作开发协议。

广东省政府责成清远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清远市市长助理(清新县原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贝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清新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清新县原县委副书记、原县长)欧国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按副处级干部另行安排工作),清新县委副书记、县长郑小燕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清新县县委常委(清新县原副县长)何霖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清新县副县长林明晓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清新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新祺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书记刘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禾云镇原镇委副书记、原镇长罗文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龙颈镇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叶金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禾云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梁盛途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龙颈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刘国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四、江苏省邳州市多宗违法占地案

(一)邳州市沙沟湖农业示范园违法占地案。

2006年,邳州市运河镇沙沟湖农业示范园建设大门等建筑物,违法占用坝头村耕地86.53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7年,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1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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