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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礼源于祭祀:

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

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

(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

夏商:

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

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

(1)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

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

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

(1)宗法制:

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

墨刑:

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

割掉鼻子的刑罚

剕刑:

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

宫刑:

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大辟:

即死刑。

(3)契约制:

债务契约:

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官府是否受理债务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买卖契约:

又称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租赁契约

(4)书状:

(5)五听:

辞听(言辞)、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

三、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

(1)儒:

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

兼爱;尚同;尚贤

(3)道:

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

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制驭臣下的策略和手段)、势(权势)

2.立法活动:

(1)郑国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魏国李悝制定《法经》:

①内容:

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前四篇为第一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杂法》(第二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第三部分,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②特点及历史地位:

a.从名称看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b.从体例结构看,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提供了蓝本。

c.从内容看,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和原则。

d.从立法宗旨看,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的产物,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关系。

e.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中国法系的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秦朝法律制度

1.法律形式:

(1)律:

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是秦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令:

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3)程:

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

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由国家统一颁布或认可。

(5)法律答问:

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条文、术语、立法意图、诉讼程序等所作的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廷行事:

司法审判的案例。

(7)课:

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五、汉朝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演变:

无为而治转为有为而治

2.法律形式:

(1)律:

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使用的普遍性。

(2)令:

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3)科:

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或“科条”。

(4)比:

又称“决事比”,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

3.刑法制度:

(1)文帝废肉刑:

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局限性:

并未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

意义:

首先,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其次,结束了奴隶制残酷的肉刑制度,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开始走向文明;最后,徒刑和笞刑代替肉刑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要刑种,从而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2)徒刑: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①髡钳城旦舂,刑期五年②完城旦舂,刑期四年③鬼薪、白粲,刑期三年④司寇,作如司寇,刑期两年⑤罚作、复作,刑期一年⑥隶臣妾,刑期一年

(3)赎刑:

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罚。

①金赎②女徒顾山

(4)上请原则:

指官僚贵族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即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同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

(5)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

证。

4.司法制度:

(1)录囚:

指皇帝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2)春秋决狱:

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中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论心定罪)

(3)秋冬行刑:

指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

(1)魏律:

以汉《九章律》为基础。

在篇目上,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

在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

在体例上,更加科学化,将《具律》改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首,真正起到刑法“总则”的作用。

在具体内容上,有增有减。

(2)晋律:

由张斐、杜预作注释,故又称张杜律。

增加篇目,完善条例。

增加律疏注释,明确立法意图。

引礼入法,礼律并重。

(3)北齐律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4)法律形式变化:

①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法律形式③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2.刑法制度:

(1)八议:

指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的对象:

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交)、贤(封建德行有影响力的士人)、能(有大才能的人)、贵(官僚贵族)、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宾(前朝的皇室宗亲)

(2)官当: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也叫“以官当徒”。

(3)准五服以制罪:

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

所谓“五服”,是根据血缘的亲疏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借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与尊卑。

服制共分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定罪量刑的原则是:

以尊犯卑,服制愈近,亦即关系愈亲,处刑愈轻;服制愈远,亦即关系愈疏,处刑愈重。

以卑犯尊,与此相反。

《秦始律》中首次确立的定罪量刑原则,也是引礼入律最明显的的标志。

(4)存留养亲:

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5)重罪十条:

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包括: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七、隋唐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

(1)开皇律:

①定律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②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

③沿袭“八议”、“官当”等原则④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2)大业律:

①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的篇目②删除“十恶”条目③减轻刑罚

(3)武德律:

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4)贞观律:

①增设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②区分“兴师动众”和“恶言犯法”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作处死的范围③完善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5)永徽律:

《贞观律》的翻版

(6)永徽律疏:

永徽律的官方解释,又称《唐律疏议》,是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2.法律形式:

(1)律: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内容最为稳定,地位最高。

(2)令:

确立社会成员尊卑贵贱等级和国家行政制度的法令,相当于近世的行政法。

(3)格:

规定官府及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规,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官规。

(4)式:

规定官员、官府办事细则及公文样式的法规,大致相当于近世的章程和规则。

(5)唐律的特点:

①礼法结合:

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②首创“疏议”:

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了与刑罚有关的一些问题③内容简约④法律完备:

调整对象全面完备;法律体系完备;立法技术高度完备

(6)唐六典(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宫修正书)

3.刑法基本原则:

(1)类推:

指律无明文规定的某些行为,比照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文来考虑是否定罪及如何定罪的原则。

(2)化外人相犯:

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即外国人。

凡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则按照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4.民事制度:

(1)义绝:

是指一种夫妻有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2)典卖:

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5.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构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统称为三法司。

三司会审制度:

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地方司法机构无,司法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刺史和县令)

八、宋朝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

(1)宋刑统:

在体例上仿照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共十二篇。

①在名称上,《宋刑统》称“刑统”,而不称“律”。

②在体例上,《宋刑统》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以刑律为主,分类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成为综合性的封建法典。

③在编排上,篇下设门,分门类编。

④在内容上,新增“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朝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三十二条,并总括“余条准此”(指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列于《名例律》之后。

(2)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内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临时发布的诏旨。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分门别类的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3)编例:

所谓例,即成例,宋代的例包括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指挥(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和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是经皇帝批准汇编而成的)三种法律规范。

编例是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

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4)条法事类:

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的综合法典。

2.法律形式:

(1)敕:

惩罚犯罪的法律。

(2)令:

禁止为非的法律。

(3)格:

规定官阶、赏级以待吏民争取的法律。

(4)式:

规定公私文书模式以待吏民效法的法律。

3.民法制度:

(1)立继子:

指夫亡妻在,妻为亡夫在同宗晚辈中领养之子,地位与亲子同,在遗产的继承上等同于亲子。

(2)命继子:

夫妻双亡而无子,由近亲尊长为之议立之子,目的是承继香火和继承财产(只能继承总额的三分之一)。

4.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①中央司法机构:

a.刑部b.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c.审刑院d.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e.受理诣阙投诉的司法机关(登闻鼓院、登闻鼓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②地方司法机关:

a.路(路转运使)b.州(知州)c.县(知县)d.京畿地区(北宋开封,南宋临安)

(2)务限:

对民事诉讼时限的规定。

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这段时间为“务限”期。

在务限期内,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诉讼案件。

(3)理雪:

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

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照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

(不得越诉,期限为生效后的三年内)

(4)鞫谳分司:

即将审与叛分离,分别由不同的专职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为“鞫司”或“狱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谳司”或“法司”。

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

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九、元明清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

(1)重典治国:

重点治吏,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点治民,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

礼法并用

2.立法活动:

(1)明大诰:

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主要限于明太祖和明成祖两朝,以后不再有法律效力)

(2)大清新刑律: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的刑法典。

①采用近代刑法典编纂体例②建立起近代刑罚体系③吸收近代刑法制度和刑法术语。

(未实施)

3.刑法制度:

(1)重其所重:

①大大加重对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罪名的刑罚②增设许多侵犯皇帝专制权力的罪名③加重对官吏贪污渎职罪的处罚④加重对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的处罚

(2)轻其所轻:

对触犯礼教罪名的处罚较唐律为轻。

4.司法制度:

(1)九卿圆审:

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的制度。

(2)朝审:

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

(3)热审:

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的囚犯的制度。

(4)大审:

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囚犯的制度。

(5)清末大理院:

前身是大理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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