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fw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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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YJ招计字【2012】36号
1.5资金来源:
城市基础建设资金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JURJRUJ公园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及中标单位报价书中预算的内容。
2.2工程总面积:
约452427242平方米
二、合同的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有限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2使用标准、规范名称:
安装工程参照《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1
市政工程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
绿化工程参照《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99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有矛盾的,以法律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163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5套。
5.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外借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工程师
6.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RHE职务:
现场监理
职权:
对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量的签证等
第7条双方派驻的工程师
7.1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姓名:
IK
负责施工现场的关系协调和签证
7.2承包方派驻的工地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ETYJET
全权负责本工程的实施
7.3承包方派驻的工地代表(技术负责人)姓名:
KUKU
负责本工程的技术措施及工期保证
7.4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签订合同50日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签订合同576日内、绿化工程配电房处、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经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JR日内
(5)需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签订合同1S日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设计为准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甲乙双方现场勘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如果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坏,全部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其它损失。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如有需要,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签订合同HW日内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方负责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保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受损,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和相关损失。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6月15日
竣工日期:
按合同工期结算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HTH天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签订合同5日内
1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3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收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施工用水、电等和不可抗力因素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战争、不可抗力有何自然灾害、征地等情况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新增加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市建设局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苗木种植的客土置换、边坡及溶洞处理工程、遇生根石人工凿石工程、道路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园路台阶砌筑工程等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G佰G拾捌万GF仟元整(人民币)
(小写):
JEJ0.00元(人民币)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1、设计变更2、新增工程3、隐蔽工程4、施工图中各单项工程按设计说明施工的及施工图设计总说明第9条(其他设计)中的项目5、答疑文件及图纸疑问回复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当月25号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收到已完工程量报表5日内,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双方约定的安全设施费支付:
签订合同之后B日内支付,即1GBGB650.00元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
承包人按形象进度要求,将每次完成的工程进度一式四份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经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审核后,于次月B日前按当月审定进度的100%拨付进度款
23.3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的结算手续后3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00%,结算总价的100%作为工程保质金。
23.4本工程质保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质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质金。
八、材料设备
第24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
24.1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
苗木出产地检疫证明,承包方苗圃苗木除外
九、工程变更
第25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行,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6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7条确定变更价款
27.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协议后UJ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7.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J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28.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JET日内组织验收。
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J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质期正式开始。
28.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29条竣工结算
29.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9.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JE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29.3发包人自牵手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JE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29.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JYE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30条违约
3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0.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第31条争议解决方式
3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JYET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质量保质
第32条质量保证
承包人在质量保质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质责任。
32.1工程质量保质范围和内容:
1、安装工程、2、市政工程;
3、绿化工程
32.2质量保质期:
双方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约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质期、养护期为一年。
32.3属于质保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保通知之日起2日内派人负责。
32.4绿化种植工程在质保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5保质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死亡,应按原设计品种、规格进行更换。
32.6保质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2.7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十三、其它
第33条工程分包
3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第34条担保
3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行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35条合同份数
3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J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方Y份,承包方Y份
35.2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5.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相关法规协商解决。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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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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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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