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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docx

ICS13.220.20

C80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2015

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

(报批稿)

2015-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3/T—2015

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分类 1

3.1超大型地下商场 1

3.2大型地下商场 1

3.3中型地下商场 1

3.4小型地下商场 2

4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

4.1一般规定 2

4.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

4.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2

4.4消防归口管理部门 2

4.5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4.6火灾自救组织 2

4.7经营业户 3

5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3

5.1一般规定 3

5.2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3

5.3消防安全检查 3

5.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4

5.5消防档案 4

5.6消防户籍化管理 5

6管理措施及技术要求 6

6.1火灾危险源管控 6

6.2平面布置及内部装修 7

6.3安全疏散 8

6.4消防设施和器材 9

6.5标识化管理要求 10

附录 (资料性附录) 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禁止性行为 1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划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

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伟、曹顺学、昌新文、杨旭坤、陈星、柳立军、王冠鹏、邹月、刘培江、任海生、付桂鑫、孙甲英、何春光、李帅、王新民、孙立州、曲清林。

DB23/T—2015

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商场、市场、超市等地下商场。

本标准提出的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适用于各类地下商场(含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A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B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分类

3.1超大型地下商场

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场。

3.2大型地下商场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但小于等于20000m2的地下商场。

3.3中型地下商场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m2,但小于等于5000m2的地下商场。

12

3.4小型地下商场

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商场。

4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1一般规定

地下商场应当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地下商场与其他单位管理、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地下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地下商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消防归口管理部门

超大型、大型、中型地下商场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5.1人数要求

地下商场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商场从业人员数量的5%。

其中,超大型地下商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应少于2人。

4.5.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4.5.2.1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总数不应少于6人,每班不应少于2人,工作时间不应大于8h。

4.5.2.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超大型、大型地下商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应少于3人。

4.5.2.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应兼职其他岗位。

4.5.3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配电室及消防水泵房值守人员、单位消防设施维保人员、保安及更夫等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6火灾自救组织

4.6.1.1地下商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4.6.1.2地下商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由商场从业人员组成,数量不应少于商场从业人员数量的30%。

4.6.1.3地下商场应当明确并及时调整安全疏散引导人员,超大型、大型地下商场每个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引导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他地下商场不应少于4人。

与其他建筑连通的地下商场,安全疏散引导人员数量应适当增加。

大型、超大型地下商场还应结合实际,成立专职消防巡查队伍。

4.6.1.4地下商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或一旦发生火灾时,安全疏散引导人员应当配带有“安全疏散引导”字样的标志,在负责区域的指定位置,采用鸣哨等方式提示、引导营业员、顾客沿疏散路线有序疏散。

4.6.1.5地下商场应当根据火灾自救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人员。

4.7经营业户

地下商场的经营业户应当掌握消防安全常识,遵守消防安全制度。

发生火灾时,有义务组织和引导本经营区域内人员安全疏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5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5.1一般规定

5.1.1地下商场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超大型、大型、中型地下商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5.1.2超大型、大型地下商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5.2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2.1消防宣传

5.2.1.1地下商场营业期间,应当以图文、广播、电子广告屏等多种形式对顾客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5.2.1.2经营业户入驻前,地下商场应当对经营业户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告之消防安全管理禁止性行为等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2.2员工教育培训

5.2.2.1地下商场应当定期对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超大型、大型地下商场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其他商场每半年不应少于1次。

5.2.2.2新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所有员工、经营业户应当懂得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5.2.3安全疏散引导人员专门培训

5.2.3.1地下商场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安全疏散引导人员专门培训。

疏散引导实地演练每月不应少于1

次。

5.2.4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5.2.4.1地下商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每半年不应少于1次。

5.2.4.2地下商场每个经营区域、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行动预案,明确各班次、各岗位人员的具体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等职责。

5.2.4.3超大型、大型地下商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或消防安全评估。

5.3消防安全检查

5.3.1防火检查

地下商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b)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c)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d)经营业户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e)员工、经营业户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f)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g)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h)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i)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j)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k)其他消防安全问题。

5.3.2防火巡查

5.3.2.1地下商场应当每日组织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

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a)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营业厅、厨房、可燃物品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5.3.2.2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是否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的电源、气源。

5.3.2.3大型、超大型地下商场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实地巡查,专职消防巡查每小时至少进行1次。

5.3.3火灾隐患整改

5.3.3.1地下商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当场整改:

a)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b)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c)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d)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e)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f)其他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

5.3.3.2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5.3.3.3存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者重大火灾隐患,危险部位应当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5.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5.4.1地下商场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4.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地下商场,自动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5.4.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地下商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

次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5.5消防档案

地下商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5.5.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地下商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c)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制度;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单位内部消防队伍、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5.5.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及维修保养记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f)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5.5.3档案保管

5.5.3.1下列消防档案材料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存放,并确定专人管理。

其他消防档案,在消防控制室应当可以查阅目录。

a)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档案资料;

b)火灾自动报警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

c)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建筑结构图、监控资料、供油、供水、供电等协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利于消防部门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的档案资料;

e)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评估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f)消防控制室等重点部位值班记录。

5.5.3.2图纸、档案材料可为电子档案。

5.5.3.3重要的技术资料、消防设计文件、图纸、审批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注:

档案中有涉密内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5.6消防户籍化管理

超大型、大型、中型地下商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确定户籍化系统管理使用人员,确保户籍化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和各项数据信息准确、有效。

5.6.1户籍化管理档案录入要求

5.6.1.1地下商场应当按照户籍化系统设置要求,采集、录入下列信息:

a)单位基本情况、建筑及消防设施信息;

b)单位消防机构及人员,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日录入1次防火巡查情况,每月录入1次防火检查情况;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还应每日录入1次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值班情况;

d)单位消防培训教育情况,新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每半年录入1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情况;

e)发生火灾的,及时录入火灾及调查处理情况。

5.6.1.2户籍化管理信息应及时录入,因故不能当日录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录。

5.6.2报告备案

地下商场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定期向列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下列情况:

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注:

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备案。

b)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报告1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c)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每月报告备案1次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

d)应当每季度报告备案1次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情况。

5.6.3其他要求

地下商场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情况,根据户籍化系统统计分析、自我评估情况,及时查找消防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

6管理措施及技术要求

6.1火灾危险源管控

6.1.1用火

6.1.1.1设置在地下商场营业厅内的食品加工区应当集中布置,食品加工应当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得采用明火或燃气等加热设施。

6.1.1.2地下商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6.1.1.3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电气焊作业;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动火审批。

6.1.1.4商场营业厅内严禁吸烟。

6.1.2用电

6.1.2.1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型号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由具备资格的电工操作。

6.1.2.2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当符合GB50354的有关规定。

注:

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采用岩棉、玻璃棉等不燃性材料隔热;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装修材料。

6.1.2.3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注: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当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超过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6.1.2.4配电箱、电表箱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当采取防

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

6.1.2.5电气设备应当与周围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安全距离。

6.1.2.6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

6.1.2.7电加热设备应当在使用地点固定,使用期间应当有人看护,超温时应当及时采取断电等措施。

6.1.2.8用电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当采取将插头从电源插座上拔出等断电措施。

6.1.2.9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6.1.2.10商场营业结束后,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6.1.2.11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6.1.3用油、用气

6.1.3.1严禁存放、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储罐。

6.1.3.2严禁使用汽油等有机溶剂进行清洗作业。

6.1.3.3柴油发电机房应当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3。

注1: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在地下一、二层,不应贴邻商场营业厅。

注2:

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采用甲级防火门。

注3:

储油间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当设置甲级防火门。

注4:

设置必要的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

注5:

储油间的油箱应当密闭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6.1.3.4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当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

注:

燃气引入管应当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用气设备应当有熄火保护装置。

6.2平面布置及内部装修

6.2.1平面布置

6.2.1.1地下商场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依法经消防审批合格的建筑物内。

6.2.1.2用于安全疏散功能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不应设置摊位或用作与安全疏散无关的其他使用功能。

6.2.1.3地下商场营业厅不应大量、长期储存可燃商品,严禁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临时商品的储存方式、数量可以由地下商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6.2.1.4地下商场营业厅内柜台、摊位应当合理布局,商品及模特的摆放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应采用可移动货架、柜台。

6.2.1.5地下商场营业厅货架的高度、商品悬挂的高度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

货物堆放与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0.5m。

6.2.1.6地下商场营业厅食品加工部位应避开安全出口。

6.2.1.7地下商场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

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6.2.1.8地下商场营业厅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2.1.9地下商场营业厅不应设置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活动场所。

6.2.2装修装饰材料

6.2.2.1地下商场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降低地下商场防烟、排烟效能。

6.2.2.2装修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消防设计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6.2.2.3地下商场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地面应当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当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装修材料。

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应当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6.2.2.4防火门、消火栓箱门的表面加装贴面材料或其他装修材料时,不应减小门框和门的规格尺寸,不应降低门的耐火性能,贴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装修材料,并与周边颜色有明显区别。

6.3安全疏散

6.3.1额定人数

6.3.1.1地下商场营业时,容纳人数不应超过设计额定人数。

注:

设计额定人数根据商场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确定。

人员密度地下第一层不应大于0.6人/m2、地下第二层不应大于0.56人/m2。

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此数值的30%确定。

6.3.1.2地下商场举办展销等大型商业活动前,应当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

应严格控制人数,并采取防止超员措施。

6.3.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地下商场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并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注1:

地下商场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且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时,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注2:

地下商场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注3:

地下商场营业厅疏散门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不宜设置门槛,且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6.3.3疏散路径

6.3.3.1地下商场营业厅应当合理划分安全疏散路径,疏散走道净宽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6.3.3.2主要疏散走道应当直接通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3.3.3营业厅地面任意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6.3.3.4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6.3.3.5防火分区分隔处、疏散走道等部位经常有人通行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双扇防火门应能按顺序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6.3.3.6营业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而关闭的疏散门、设置门禁系统的建筑外门,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应能从商场内部开启。

6.3.3.7直通室外的安全门口处不应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遮挡物。

6.3.4疏散照明

6.3.4.1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避难间、疏散走道、商场营业厅等部位应当设置疏散照明。

6.3.4.2疏散照明灯具应当设置在墙面上部或顶棚上。

6.3.4.3疏散照明的最低照度应当符合GB5001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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