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单位社会保险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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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直单位社会保险关系
惠州市直单位社会保险关系
业务办理流程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通知书》原件。
(三)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单位新登记,地税部门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
2.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市社保基金局已接到地税部门传送的新登记单位信息情况下,即时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验证,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及《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证年度检验表(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3.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职工工资表(上年度1月份、12月份、申报当月的上月共三个月工资表会计原始凭证或传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本年度劳动年审手册(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办流程:
1.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
2.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检验。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规定,随到随办;申报的缴费人数或缴费基数与实际不符,需现场稽核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跨统筹区转入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1.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流程:
1.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人员,如未参保的,应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地税部门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
2.凭以上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申请。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4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四、参保人员社保关系跨统筹区转出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出,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参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流程:
1.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人员,如未停保的,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及录入户籍地地址。
地税部门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
2.凭以上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5-6号窗口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4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五、社会保险费补缴
(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补缴,主要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省府令第57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间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
调入单位行政介绍信、编制使用通知卡及补缴期间工资明细表;合同工、临时工:
《惠州市职工劳动合同书》、补缴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及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行政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单位人员:
《惠州市职工劳动合同书》、补缴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及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行政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经办流程:
1.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
2.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打印《补缴核定单》,凭《补缴核定单》五日内到地税部门缴费。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六、按月领取养老待遇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趸缴
(一)政策依据:
按月领取养老待遇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趸缴,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第60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1.单位申报凭一次性趸缴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申报凭一次性趸缴10年医疗保险申请书及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流程:
1.单位经办流程:
(1)到地税部门申报医疗险种停保手续,凭以上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
(2)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打印《一次性缴费清单》,凭《一次性缴费清单》5日内到地税部门缴费。
2.个人经办流程:
(1)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查询,如参保人员未暂停医疗保险,则到地税部门申报医疗险种停保手续,再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如参保人员已暂停医疗保险,则直接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
(2)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打印《一次性缴费清单》,凭《一次性缴费清单》五日内到地税部门缴费。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七、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工龄补缴
(一)政策依据:
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工龄补缴,主要依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劳社[2008]1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1.《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流程:
1.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失业保险科核定档案,符合条件的,开具《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2.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打印《早期离开国有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核定表》,凭《早期离开国有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核定表》五日内到地税部门缴费。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八、已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人员的继续缴费
(一)政策依据:
已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人员的继续缴费,主要是依据《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续缴申请表》(一式三份,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领取);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流程:
1.先到市社保基金局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提出申请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2.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
3.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打印《欠款核定单》,凭《欠款核定单》五日内到地税部门缴费。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九、市国有劣势企业一次性补缴、趸缴
(一)政策依据:
国有劣势企业一次性补缴、趸缴业务,主要依据《惠州市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惠府[2002]116号)及《关于调整市属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条件的补充通知》(惠府[2004]8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原件);
2.《惠州市xxx企业关闭安置职工名单确认表》(原件);
3.《惠州市社保费增(减)员通知书》(地税部门领取);
4.职工中断缴费或应缴未缴需要补缴的,需在市社保基金局关系科领取《工龄补缴申请表》(必须加盖参保单位、主管单位与退市办公章);
5.对系统无记载的参保资料,需提供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调入本单位的介绍信及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流程:
1.到市地税部门申报停保手续及打印《欠款核定单》;
2.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初审,10个工作日后领取办理结果;
3.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5—6号窗口打印《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与地税部门打印的《欠款核定单》进行核对并签收核定单据证明;
4.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打印《一次性缴费清单》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后,开具《退市企业社保缴费证明》,由主管单位审核签收;
5.社保部门或主管单位将《欠款核定单》、《一次性缴费清单》和《退市企业社保缴费证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审核;
6.凭市社保基金局关系科加盖公章的《一次性缴费清单》、《趸缴清单》以及《欠款核定单》、《工龄补缴清单》到地税部门减免滞纳金并缴费。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十、参保人员历史缴费信息合并、历史维护
(一)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历史缴费信息合并所需资料:
多条参保缴费信息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参保单位所属的社保机构打印)、个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派出所证明(原件);
2.参保人员信息历史维护所需资料: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惠州市社会保险职工待遇综合卡》、《缴费发票(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办流程:
1.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初审;
2.本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打印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核对。
(三)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十一、2008年12月30日前发生的社保费错收、重收退费
(一)所需资料:
1.缴费两地社保机构打印《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原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2.本人书面申请书;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流程:
1.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1—2号窗口申请办理;
2.参保人持市社保基金局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退款通知单》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25号窗口办理退款手续。
(三)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十二、医疗保险IC卡的申报、领取、错卡改卡、注销、账户转移
(一)申办医疗IC卡(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职工方可办理)
1.政策依据:
申办医疗IC卡,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惠府[2009]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所需资料:
(1)单位: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惠州市社保费增(减)员通知书》;
(2)个人: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
3.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或个人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3—4号窗口办理(新参保的人员,市社保基金局接到地税部门传送的已缴费的登记信息后方可办理);
(2)校对待制卡人员名单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
4.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50个工作日内办结(含广东发展银行制卡时间);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二)领取医疗IC卡
1.政策依据:
领取医疗IC卡,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惠府[2009]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所需资料:
待制卡人员名单
3.经办流程:
先到广东发展银行缴交卡费,再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3—4号窗口领取。
4.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三)错卡改卡
1.政策依据:
修改医疗IC卡,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惠府[2009]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所需资料:
(1)《惠州市社保缴费变更登记通知书》及《惠州市社保缴费登记变更申请表》;
(2)医疗IC卡原件;
(3)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流程:
(1)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变更登记手续;
(2)凭以上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3—4号窗口办理医疗IC改卡业务。
4.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50个工作日内办结(含广东发展银行制卡时间);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四)医疗IC卡注销(转往市外或死亡人员)
1.政策依据:
医疗IC卡注销,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惠府[2009]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所需资料:
(1)医疗IC卡原件;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死亡人员销卡需提供公证书。
3.经办流程:
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3—4号窗口办理。
4.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五)医疗IC卡账户转移(惠城区转入市直参保或已作缴费信息合并的人员)
1.政策依据:
医疗IC卡账户转移,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第60号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惠府[2009]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所需资料:
(1)医疗IC卡原件;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流程:
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3—4号窗口办理。
4.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十三、参保个人记账信息查询、打印
(一)所需资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
(二)经办流程:
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5—6号窗口申请打印《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参保缴费凭证》。
(三)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如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报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办理。
说明:
从二〇一〇年九月起开始按新的业务流程办理,原社会保险关系业务经办流程如有不同,以此流程为准;各县区社会保险关系业务经办的具体操作流程请到当地社保部门索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