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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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规定储存、配备足够数量、种类齐全的清障救援作业现场所需防护器材、设施设备。

5.特种车辆驾驶及操作人员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及操作资格,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六条备案流程

1.社会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备案申请,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以上证照复印件,同时,提供救援业务、安全、票据、档案管理等内控制度、办法、流程,出具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保险复印件、应急物资和防护用品台账、车辆、人员和清障救援设施设备基本情况。

2.属地高速公路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社会清障救援机构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过公众媒体、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条责任和义务

1.审核单位责任和义务

(1)审核单位应按照社会救援机构备案条件,严格把关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要根据备案条件要求认真审核资料,进行实地勘验复核。

审核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审核意见负责。

(2)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要为社会救援机构提供相应的备案申请材料,做好审批流程的说明和责任义务的告知,对社会救援机构的业务和服务规范进行要求和指导,根据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下发的备案资格证号段及样板,制作并下发备案资格证。

(3)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要做好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备案准入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各高速公路社会清障救援机构编制数,编制备案资格证号段,制作备案资格证样板,并监督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落实。

(4)备案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据上一年度辖区清障救援工作实际,结合日常考评及季度考核情况,对社会救援机构出具准入、退出审核意见,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决定后在公众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申请备案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对上报相关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在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相关规定,布置作业控制区,布设相应的安全作业标志标牌和警示标志;

操作流程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机构操作规范》(JT/T891-2014)执行。

(4)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或提供超范围的强制服务,服从物价管理部门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5)服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全面监管,提供全天候24小时上路服务,执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清障救援服务工作规范和业务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

(6)经常性开展清障救援工作业务技能、安全教育以及规范施救、文明服务培训和演练,以适应在特定对象、环境、条件下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接受交管部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考核、考评管理

第八条考核内容

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检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对社会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清障救援安全生产情况、服务质量、清障救援服务信息回访落实情况、清障救援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以及落实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服务规范和服从调度配合情况。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主要检查所辖社会救援机构基础管理情况、清障救援业务规范、价格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大队对社会清障救援机构的协调、组织调度情况。

第九条考核周期

考核分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

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每季度对社会救援机构例行检查考核一次,必要时随机抽查。

第十条考核方法

1.考核采取实地检查和专项考核、定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法,对照《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社会清障救援备案机构考核实施细则》(附件3)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考核。

2.日常考核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进行检查考核,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结合日常考核将季度检查考核结果统一报至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结合季度检查情况,每季汇总检查通报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3.年终考核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省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组成考核组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按年度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一条考核要求

1.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对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工作档案,以备查阅。

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应建立社会救援机构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对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检查情况、服务信息回访落实情况以及清障救援工作规范和服从调度配合情况等;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建立备案准入申请材料、社会救援机构基础资料、服务信息回访情况、检查考核资料等;

各清障救援大队应建立辖区已备案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参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执行情况、救援现场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

2.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对社会救援机构日常监管考核时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社会清障救援备案机构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各社会救援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核实的,一律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3.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现场考核时,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核结束时经双方现场确认后,由被考核机构负责人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和定期考核意见书上签字确认,被考核机构要将考核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管辖路段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上报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信誉评价

1.组织机构

评价组织机构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共同组成评级委员会,具体考评事宜由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委员会执行。

主任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主任担任;

副主任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分管清障救援业务工作的副处长、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担任;

委员由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业务科室负责人、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分管清障救援业务的科室负责人、清障救援大队负责人组成。

2.评价得分

评价定级总分=评价委员会现场验收评分×

60%+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前三季度检查考核平均得分×

40%+加分项分数。

3.定级分类

信誉等级分四级,依次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注:

备案期满一年为备案审批通过日期至次年满365天)

优:

考核分数95分以上(含95分)者。

良:

考核分数90—95分(含90分)者。

合格:

考核分数80—89分(含80分)者。

不合格:

考核分数80分以下者

4.评价定级加分要求

(1)受到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10分;

(2)受到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5分;

(3)受到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市(州)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3分;

(4)受到县(区)级奖励获荣誉称号的加1分;

(5)获得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加2分;

(6)获得市级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加1分。

以上加分项经评价委员会认可的集体荣誉奖励分数不得重复计算,只能计算最高级别的奖励分数;

获奖单位必须提供相应原件和相应证明材料,奖励分数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将每年信誉等级评审资料入档,对于在服务质量信誉评价中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的社会救援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清障救援的优先权,重点扶持,树立典型,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在社会宣传和告知中注明社会救援机构单位的信誉等级,强化社会救援机构单位的服务竞争意识,不断提升本单位救援服务能力、人员综合技能作业素质及装备水平。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清障救援备案资格。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履行相关单位制定的规范和本办法中规定的义务的;

2.备案后情况变动,未能主动申请报备或申请报备经审查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3.实施救援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在清障救援效能、服从调度指挥、业务管理、现场安全防护方面一年内受到全省通报批评超过2次以上(含2次)的;

4.经工商、税务、物价、运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审验未通过而继续执业的;

5.高于收费标准收取施救费用或超范围强制服务1次以上(含1次)的;

6.恶意毁坏、盗损被救援车辆、货物或对被施救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7.经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考核不合格的;

8.发现并查实有不正当商业行为,乱开具票据的;

9.清障救援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以各高速公路管理处为单位,超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核定编制的,采取末尾淘汰制的方式逐年进行清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之前下发的《甘肃高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资格备案办法》《甘肃高速社会清障救援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承诺书

3.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社会清障救援备案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备案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日期: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如实按照单位概况填写。

二、所在(靠近)国省道(或高速公路、或主干道)代号、名称:

是指离本企业100m范围内的国省道、主干道,500m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国省道代号、高速公路或主干道的名称。

三、从业人员信息表。

四、救援车辆装备、安全防护物资一览表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五、提交本申请表时,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技工技能等级证、技工上岗证、质量(总)检验员证等);

(上述复印件资料与原件同附,原件核对后退还)

六、申请资料一式2份,申请人自存1份,上报1份。

七、申请人填写本表时,须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经营类别

经营范围

工商执照号

注册资金

万元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所辖高速公路管理处

距离最近高速公路出口距离

施救负责人

24小时救援服务电话

座机:

救援服务

电话

0931-96969

移动:

抢修车

车型

车牌号码

专用拖(吊)车

拖载重量

本企业自愿申请加入甘肃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网,并承诺自觉遵守《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员工从业信息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岗位(工种)

学历

专业

资格证书编号

备注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注:

1、岗位(工种)一栏,填写法人代表、管理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同一岗位、工种按职称、技能等级的高低顺序填写;

2、此表后附员工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救援车辆装备、安全防护物资一览表

名称

生产厂家

型号规格

出厂时间

数量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情况

提交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

1

申请企业概况

2

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3

车辆救援设备情况

4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税务登记证

7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9

组织机构示意图,相关制度、办法、预案、职责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核批准。

填报单位(章)

法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审核意见

辖区高速公路管理处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甘肃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质量承诺书

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甘肃省高速公路社会救援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救援服务作业流程,定期做好员工的教育培训。

三、施救原则以电话指导求助者自行排除故障为先,认真细致与车主沟通,对确需现场施救的,值班人员应主动告知救援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双方协商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赶到待救援车辆所在地并实施救援。

因道路拥堵等客观原因造成延时的应及时与求助者进行沟通。

四、严格遵守省发改委制定的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对于标准中未涉及的项目,坚持双方协商、同意收取的原则。

五、必须服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调度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应急救援处置或清障救援工作。

六、建立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台账。

七、及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评价,及物价部门对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处置办法处理。

法人:

(签字)承诺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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