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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XX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格公司劳动纪律,保障工作秩序顺畅,形成良好工作作风,针对各部门不同工作性质及方式,力求做到既有严肃认真,又有灵活实际、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

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中心的考勤由部内综合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各职能管理部门需负责所辖生产中心的考勤管理。

各中心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将单位考勤结果汇总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公伤假★、倒休∧、公差◇、公休假◎。

第四条各中心应在8日前将上月本部门的考勤汇总报人力资源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10日前将上季考勤汇总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

每人每季可享受有薪事假1天,(不累计使用),除此之外请事假员工按:

请假天数×基本工资÷20.92天计扣工资。

每月事假时间累计达5天者,扣除月生产奖金,并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

全年累计30天者扣发当年年终奖。

第六条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病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超过的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期间工资计发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

不满

5年

满5年

不满10年

满10年

不满15年

满15年

不满20年

满20年

以上

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按基本工资(扣除月奖、相应年终奖)

60%

70%

80%

90%

100%

连续工龄

满10年

不满15年

满15年

不满20年

满20年

以上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按基本工资(扣除月奖、相应年终奖)

65%

70%

80%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10天以内,按病假天数×(基本工资+奖金)÷20.92天计扣工资,10天及以上按上表标准计发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

每月以24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

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5.病假期间均不发生产奖,政策性津贴照发。

6.员工工伤,应按规定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劳动部门规定享受。

如因员工工作过错造成的,应相应追究过错责任。

第七条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

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岁、女满23岁)增加婚假10天。

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

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八条丧假

员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九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5天

晚育假

30天

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0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劳务工按《常德移动通信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产妇(不含劳务工)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75%发给。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一年内做二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十条探亲假。

1.已婚员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定居外省、市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夫妻生活在一地的员工探望省外父母,每四年给一次假,假期为20天。

一般在第四年安排。

如家中有特殊情况提前用假的,下次探望时间从第5年计算起,不依次提前。

3.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并报销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员工,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公司招聘的劳务工不享受探亲假。

6.员工已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

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

如遇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第十一条加班倒休。

要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不提倡加班加点,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1.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2.一般员工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3.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

4.员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

存休不能跨年使用。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二条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6)各种请假期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归者。

2.凡旷工者,一律扣发当月奖金,并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旷工三日及以上者,按《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

1.逾上下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

2.到班时间在上下午时间后半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事假半天,应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主管核准。

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

4.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的,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考勤以打卡记录及部门考勤登记相结合,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1.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1)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4)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2.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

自8时至12时正。

下午:

春秋冬季:

自14时30分至17时30分

夏季:

自15时至18时正

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需要及特殊情形呈准总经理调整,但每日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7小时(各部室、中心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一律提前10分钟)。

上轮班人员、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员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的员工,其上班时间另定。

3.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

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4.上班迟到在5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

上班迟到超过5分钟在30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

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三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旷工半天。

5.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否则视同第二类迟到论。

6.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同第二类迟到论。

7.员工第一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并送呈有关单位主管,作为平时考核参考资料之一。

8.员工第二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力资源部统计,除呈报有关单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该月份薪资50元,充为福利金。

9.员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退论,上项签注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

10.员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该月份薪资50元,充为福利金。

11.本公司市本级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旷工一天论,并按其情节酌以惩处。

(1)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2)有涂改情况者。

(3)故意毁损出勤卡者。

(4)伪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

(1)项的情形发生,代打者亦以旷工一天论并同受惩处。

12.员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半小时者,应即依请假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请假程序

1、员工请婚、丧、探亲、产假等应于事前上交请假报告并填写请假单,报请主管核准。

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2.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应由各主管职能部门经理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上交请假报告并填写请假单,由各主管职能部门经理核转分管副总经理核准。

3.病假逾3日以上时,应随同请假单检附医师诊断书。

诊断书逾期时应即补具新诊断书。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断书。

4.员工请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准的,须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

虽经请假而假满不到班且未续假的,亦以旷工论。

5.员工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第十六条销假。

员工请假,各部门中心负责考勤人员应做详细记载,请假在3日以内的,到考勤人员处销假;请假时间超过3日的,经部门、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表:

XX公司员工请假单

姓名

部门及岗位

性别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共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部门主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批意见

人力资源部

 

(盖章)

年月日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销假时间

年月日

实际休假天数

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超假

天数

超假原因

部门领导

处理意见

人力资源部

意见

注:

1、请假事由要详细填写,并注明探亲假、事假、病假、产假、婚假等,探亲假请注明探亲路线、地点及交通工具。

2、休假后须及时在本单位销假,再到人力资源部销假(超假者要填写超假原因、天数,部门领导须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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