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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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精神,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加强我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全县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基本稳定达标,无组织排放治理措施基本落实,实现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通知》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将《通知》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将每一项治理任务、每一项治理要求,全面落实到企业的每一治理环节、每一治理项目,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治理任务。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涉气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对涉气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一律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控制涉气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石化化工行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7〕4号),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及在产能达到控制目标后需要改造升级的焦炭等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扶优劣汰、上大压小、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在属地进行备案;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对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等进行替代。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

禁止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等行业新建冲天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电炉。

(四)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见附件1),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见附件2);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要求执行。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

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3),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力度,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项目(见附件4)要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五)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

结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构等,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等;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能源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完善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严格处罚,追究责任。

(二)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和规定要求,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要求,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和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

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燃料类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以及大宗物料运输方式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对标杆企业予以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管控全覆盖。

相关涉工业炉窑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停限产力度。

(四)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治理等。

(五)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更高价格,且不允许参与市场化交易。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要及时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协调,落实相关政策,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各部门要根据《通知》规定和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年度重点项目按期完成。

没有纳入清单的企业,要进一步核查,统一按照相关要求规定,全面进行治理,确保不漏一户企业。

(二)严格评价管理。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适时对治理工作的进展、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体系。

要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行业治理标准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严把工程建设质量,严防建设简易低效环保治理设施。

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将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严格监督执法。

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不达标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通报。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有关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备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工业炉窑涉及部门行业多、领域广,要营造有利于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生态环境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宣传部等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

附件:

1.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

4.***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项目清单

附件1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有色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5-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6-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7-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8-201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活性炭

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4/819-2012

附件2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及

焦化

钢铁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 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焦化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

对焦炉实施升级改造。

铁合金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简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脱硫设施:

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铁合金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机械

制造

铸造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简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建材

水泥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 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 (SCR)等脱硝设施。

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平板玻璃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

重点区域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玻璃纤维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建材

其他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陶瓷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砖瓦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耐火材料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其它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

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等,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石灰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矿物棉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电烙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VOCs治理措施。

有色

冶炼

氧化铝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

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等,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重点区域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电解铝(轻金属)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镁、钛(轻金属)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

重点区域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铅、锌、铜、镍、钴、锡、锑、钒(重金属)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

重点区域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钼(稀有金属)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

重点区域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100、100mg/m”进行改造,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再生铜、铝、铅、锌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

重点区域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生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mg/m3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稀土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工业硅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

二氧化硫、氨氧化物

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化工

氮肥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凤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铬盐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电石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黄磷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活性炭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重点地区还应配备低氮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泡花碱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其他

无机化工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轻工

日用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硝设施。

石化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氨燃烧技术。

附件3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

序号

作业类型

措施界定

示例

1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

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

2

密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与环境空气隔离的建(构)筑物、设

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料仓、储罐等

3

密闭输送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4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

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5

封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

时应关闭。

储库、仓库等

6

封闭输送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

应关闭。

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

7

封闭车间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

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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