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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低碳社区评价指南

EvaluationGuideforLow-carbonCommunity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低碳社区评价指南》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七年五月

目录

一、任务背景1

二、任务来源2

三、制定目的2

四、编制的原则及依据3

(一)编制原则3

(二)制定的依据3

五、主要编制过程3

(一)前期准备3

(二)标准立项3

(三)确定编制原则3

(四)标准起草过程4

四、主要内容4

(一)标准的属性4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4

(三)有关条款的说明4

1.术语和定义4

2.评价基本要求5

3.评价方法及等级划分5

4.评价指标体系5

5.评分规则5

《低碳社区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任务背景

低碳发展是基于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崭新发展模式。

我国积极探索绿色低碳发展,自201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启动第一批国家低碳省区和试点城市工作以来,2012年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共确定广东等6省天津等36市开展试点工作。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408号)要求,共有55家园区通过了第一批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的评审。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489号)明确推进低碳社区试点,基本形成了低碳省市、低碳城(镇)、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全方位低碳试点示范工作格局,积极探索低碳发展新路径。

深圳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先后制定了《深圳市低碳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深圳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委关于组织申报深圳市低碳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深发改﹝2014﹞1563号)要求,共确定了6家低碳企业试点、3个低碳园区试点、1个低碳社区试点和1个低碳政府机关试点,发挥试点示范项目带动效应,切实推进深圳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

低碳社区示范是深圳开展试点示范的重要内容之一,却缺乏相应的低碳社区评价标准。

制定本标准将推动深圳市低碳社区示范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示范社区在低碳发展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低碳理念融入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和居民生活中,为低碳社区的示范建设提供指导和规范性文件。

二、任务来源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5月19日发布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6年技术标准文件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低碳社区评价指南》标准。

本标准计划编号为105号,计划完成日期为2017年6月。

本标准的提出和归口单位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制定目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圳作为国家低碳试点城市,须以此为契机,加快研究制定低碳发展相关政策,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考核体系,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率先探索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低碳绿色新路径,为促进全国低碳发展先行先试。

推进低碳发展、建设低碳城市是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既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排放的有效途径。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我市率先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创造深圳质量,破解发展难题,赢得竞争新优势,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初,市政府以1号文的形式出台《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和《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行动计划(2015-2020年)》,全面部署我市打造“深圳标准”工作。

社区作为城乡居民生活的基本单元,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础载体,低碳社区示范是深圳开展试点示范的重要内容之一,却缺乏相应的低碳社区评价标准。

标准编制组结合深圳市实际,通过研究制定《低碳社区评价指南》,明确低碳社区的评价要求和方法,有助于建立符合深圳特色和实际的标准体系,提升深圳市低碳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同时,也为政府主管部门对低碳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和规范性文件,帮助社区实现低碳发展目标,继而服务于深圳的低碳发展。

此外,统一客观的评价指标使低碳社区的评价结果具备可比性,本标准将促进低碳社区评价工作系统化、可操作化和客观化发展。

四、编制的原则及依据

(一)编制原则

标准编制组积极研究分析国内外低碳社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参考现有的相关评价方法及现有低碳经济工作的发展趋势,既要突出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先进性”,也要结合深圳市低碳社区的实际情况,考虑标准的“适用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的依据

(1)编写规则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ZJG22-2015《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30-2009《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和《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

(3)参考文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489号)等。

五、主要编制过程

(一)前期准备

2016年2月,标准编制组成员开展了前期研究与资料收集工作,分析、总结国内外有关标准资料和文献,探讨了低碳社区评价立项和结构要点,为标准的编制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标准立项

2016年3月,标准编制组讨论并确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框架等关键性技术内容,填写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提交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

(三)确定编制原则

编制组在充分研究深圳市低碳发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其他地区低碳发展工作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深圳本地低碳社区发展现状及低碳社区评选工作要点,确定了本文件的编制原则。

(四)标准起草过程

2016年6-7月,标准编制组根据本标准的编制原则,在查阅大量有关低碳社区、绿色社区(住区)、宜居社区、生态社区等文献和标准资料的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初稿。

2016年8月,标准编制组组织了多次讨论会,对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构建、指标及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关键性指标、评分规则、评价方法等关键性内容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

2016年8月-9月下旬,标准编制组根据讨论稿中提的关键性问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各社区开展电话、邮件和实地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完善讨论稿以符合深圳市社区低碳实际情况,并形成标准草案。

2016年10月,编制组召开标准讨论会,就标准框架、指标设定等内容征集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查阅资料,修改标准草案。

2016年11月-2017年5月,编制组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深圳市范围内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低碳社区评价应遵循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评价方法等内容。

(一)标准的属性

本标准为深圳市指导性技术文件。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内社区低碳现状评价和低碳改造效果评价。

考虑到深圳市社区均为运行多年的社区,没有规划用地50%以上未开发或正在开发的新社区,本标准对社区不作新旧区分。

(三)有关条款的说明

1.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确定了社区、低碳社区2个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的“社区”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中《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的规定,定义为“城市居民委员会辖区,包含辖区内的居民小区、社会单位、配套设施等”。

低碳社区定义参考《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定义为“通过构建气候友好的自然环境、基础设施、生活方式和运行管理模式,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实现低碳排放的社区”。

2.评价基本要求

本标准确定社区评价的基本要求共有3条。

(1)社区居民住户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

(2)住户入住率达80%;(3)对社区的低碳改造评价应在改造完成且运行一年后实施。

3.评价方法及等级划分

低碳社区的评价方法为根据评分规则直接评分法。

总分为100分,其中低碳建设评分项总分57分,低碳生活评分项总分21分,低碳管理与服务评分项总分22分。

每个指标根据评分规则进行打分,累计叠加得低碳社区综合分值,并根据综合分值判定社区低碳发展水平。

根据综合分值将社区的低碳水平分成4种等级,如下表所示。

表1低碳社区评价等级划分

等级

★★★

★★

非低碳社区

状态

优秀

良好

一般

不符合

分数

[85,100]

[70,85)

[60,70)

(0,60)

4.评价指标体系

低碳社区评价指标体系见图1。

新建建筑绿色建筑达标率的两项中必选一项,若社区同时存在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新建商品房,则两项都为必选;餐厨垃圾资源化的两项指标中任选一项即可。

5.评分规则

每个三级指标均设置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级别的指标数据区间值,根据三级指标的重要性将三级指标总分设置为4分和5分两种类别。

其中,总分为4分的设置为4分、2分和1分,总分为5分的设置为5分、3分和2分。

图1低碳社区评价指标体系图

5.1低碳建设

5.1.1规划与布局

低碳理念应统领社区建设的全过程。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应按照绿色低碳的要求进行完善,倡导功能混合的土地利用模式与紧凑的空间布局形态,优化社区土地使用空间、功能布局和社区生活圈,形成低碳高效的空间开发模式。

本标准从综合容积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率和绿化覆盖率3个方面对社区规划与布局情况进行评价。

(1)综合容积率

综合容积率是指社区内住宅区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住宅区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其中,计算容积率应按照《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计算,建筑面积应按照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社区住宅建设规划相关资料文件,分值为4分。

综合容积率的评分规则设置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文件,新建社区建设用地综合容积率的约束性目标值为1.2-3,本标准将该指标优秀值上限值设为3;参考广东省《绿色住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住区“容积率不低于1.5,其中广州和深圳中心城区不低于2”的要求,将优秀值下限设定为2,良好值下限设定为1.5。

合格水平阈值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的要求设定为1。

(2)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率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率是指社区范围内或周边(方圆2.5公里内)教育(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类别与周边配套的公共设施类别的比值,单位%。

周边配套的公共设施类别为8项,因此计算公式: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率=

×100%。

该指标反映了社区公共服务的便利程度,通过合理配置社区内商业、休闲、公共服务等设施,提升社区总体服务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社区规划相关资料和现场审核,分值为4分。

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率评分规则设置如下:

根据北京市地标《低碳社区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该指标为100%,本标准将该指标的优秀值设置为100%,即社区范围内或周边2.5公里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全面配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类别总数为7类即指标值为87.5%设为良好值;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居住建筑节地得分项要求“住区及周边服务半径内可共享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不低于5类”,且调研显示深圳市各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率均不低于6类,因此本标准将要求提高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类别总数为6类,即指标值为75%设为合格值。

(3)绿化覆盖率

绿化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绿化覆盖率=

×100%,单位%。

其中,社区绿化覆盖面积是指社区中乔木、灌木和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绿地的绿化种植覆盖面积以及以外的道路绿化覆盖面积(即道路的隔车带、中心绿岛和林荫道及行道树的覆盖面积)、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及屋顶绿化覆盖面积等。

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该指标反映社区是否充分利用现有空间见缝插绿,考察社区绿化布局合理情况、社区绿化和美化程度。

评价方式为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审核,分值4分。

《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居住建筑对住区绿地率的控制项和得分项要求分别为30%、35%,《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版)要求“居住区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35%”,考虑到社区绿地规划与社区绿化建设不一定同步的可能性,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将绿化覆盖率的合格值下限定为30%,上限定为35%;《深圳市创建文明社区标准》要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因此将优秀值下限设定为40%。

5.1.2建筑节能

社区建筑节能情况由新建建筑绿色建筑达标率反映,社区居住建筑类型分布多为仅有商品房或者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同时存在,因此新建建筑绿色建筑达标率从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两种建筑类型实施评价。

本标准对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为国家一星级以上或深圳银级以上,对商品房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为国家二星级以上或深圳金级以上。

如社区仅有一种居住建筑类型,其新建建筑绿色建筑达标率按照该居住类型对应的指标评分规则实施评价;如两种居住建筑类型均有分布,则先根据对应的指标评分规则实施评价,再以各自50%的权重计算综合的分值作为其新建建筑绿色达标率得分。

1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一星级达标率

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一星级达标率是指,社区内新建保障性住房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或达到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的绿色建筑银级以上的建筑面积占社区保障性住房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单位%。

其中,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包括设计阶段和运营阶段(同一建筑不重复计算)获得的绿色建筑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银级(同时获得国家一星级、深圳市银级不重复计算),该指标的计算公式:

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一星级达标率=

×100%。

评价方式为查阅绿色建筑认证等级证书,分值为5分。

根据《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落实节能减排措施的通知》(深建节能〔2010〕131号),要求“我市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广州、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相关文件强制要求新建保障性住房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对新建低碳社区“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一星级达标率约束性指标值为100%”的要求,同时达到鼓励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更高等级绿色建筑标准的目的,本标准将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等级设为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银级。

目前深圳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等级大多仍为深圳市铜级,因此将该指标评分规则按优秀、良好和合格顺序依次设置为“≥70%”、“[50%,70%)”和“(0%,50%)”。

2新建商品房绿色建筑二星级达标率

新建商品房绿色建筑二星级达标率是指,社区内新建商品房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或达到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的绿色建筑金级以上的建筑面积占社区商品房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单位%。

其中,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包括设计阶段和运营阶段(同一建筑不重复计算)获得的绿色建筑国家二星级或深圳市金级(同时获得国家二星级、深圳市金级不重复计算),该指标的计算公式:

新建商品房绿色建筑二星级达标率=

×100%。

评价方式为查阅绿色建筑认证等级证书,分值为5分。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要求社会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及深圳市金级标准。

借鉴《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将新建商品房绿色建筑二星级达标率的合格值设置为(0%,30%),在此基础上将良好指设置为[30%,60%),优秀值设置为≥60%。

5.1.3能源利用

低碳社区注重低碳能源系统的建设,在加强常规能源的利用高效性的基础上,鼓励积极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本标准从绿色照明比例和清洁能源普及率2个指标进行评价。

(1)绿色照明比例

该指标的计算方法为:

绿色照明比例=

×100%。

其中,绿色照明器具包括照明所需电力由太阳能光电技术、风光互补技术提供的照明系统,以及采用LED灯管或节能灯的照明系统。

社区照明包括社区内的市政照明和住宅区公共区域照明。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审核,分值为4分。

参考《低碳社区评价体系》市政绿色照明比例指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可再生能源路灯占比指标,将社区绿色照明比例的合格值、良好值和优秀值设置为“(0%,50%]”、“(50%,80%]”和“>80%”。

(2)清洁能源普及率

清洁能源普及率是指社区内住宅区居民使用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及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的户数占社区总户数的比例,单位%。

计算方法:

清洁能源普及率=

×100%。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物业等相关资料和现场审核,分值为4分。

参考《广东省“绿色社区”评分标准》清洁能源使用率评分规则将新建社区清洁能源普及率的合格值、良好值和优秀值设置为“≤85%”、“(85%,95%]”和“>95%”。

5.1.4资源环境

(1)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率

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率是指实现分类收集部分生活垃圾数量占社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户数与社区居民总户数的比值,单位%。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相关数据资料和现场审核,分值为4分。

参考北京市地标《低碳社区评价技术导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将该指标的合格值、良好值和优秀值设置为“≤80%”、“(80%,90%]”和“>90%”。

(2)旧物回收设施数量

旧物回收设施数量是指社区内每1000户住户设立的旧衣、废旧电池等旧物回收设施数量,单位为“个每1000户”。

计算公式为:

旧物回收设施数量=

该指标旨在鼓励社区建设旧物交换和回收利用设施,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相关数据资料和现场审核,分值为4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方便居民旧物交换和回收利用的社区低碳小站”,同时参考北京市地标《低碳社区评价技术导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评价指标值≥1个/千人,将该指标的合格值、良好值和优秀值设置为“1”、“(1,3]”和“(3,5]”。

(3)餐厨垃圾资源化

该指标旨在加强社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装置,强化餐厨垃圾的资源化,鼓励开展餐厨垃圾的就地处理和利用。

评价时可从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率和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覆盖率中任选一项。

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率用于评价社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覆盖率用于评价住宅小区。

1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率

餐厨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社区内通过收运处理企业集中收集的餐厨垃圾量与餐厨垃圾产生量的比值,单位%。

其中,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专业回收企业的数据资料,分值4分。

根据《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府〔2012〕128号)“到2015年底,餐厨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要求,同时结合青岛市、苏州市和厦门市等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的试点成果,将该指标的合格值、良好值和优秀值设置为“[60%,80%)”、“[80%,90%)”和“≥90%”。

2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覆盖率

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覆盖率是指社区内正常运行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或设施所服务的户数与社区总户数的比值,单位%。

其中,厨余垃圾是指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剩饭剩菜、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废弃食物等易腐有机垃圾。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设施相关资料和现场审核,分值4分。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指标值,结合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和深圳市某些小区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现状情况,将该指标的合格值、良好值和优秀值设置为“[10%,30%)”、“[30%,50%)”和“≥50%”。

(4)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是指社区内非传统水源利用总量与社区用水总量的比值,单位%。

非传统水源指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相关数据资料,分值为4分。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62号)引导性建设目标,既有社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10%,新建社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30%,将社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合格值、良好值和优秀值设置为“(5%,10%]”、“(10%,30%)”和“≥30%”。

(5)透水地面面积比

透水地面面积比是指社区内透水地面面积与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值,单位%。

透水地面是指社区内各种人工铺设的透水性地面,如多孔嵌草砖、碎石地面等,自然裸露地、公共绿地、绿化地面和面积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算作透水地面。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相关数据资料和现场审核,分值为4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文件明确要求“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同时结合《深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例和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将透水地面面积比的合格值、良好值和优秀值设置为“[40%,45%)”、“[45%,50%)”和“≥50%”。

5.1.5绿色交通

建设高效低碳的基础设施,科学布局社区内公共交通、慢行交通设施,大力发展低碳公共交通工具,同时鼓励社区发展公共自行车和电动车充电设施。

(1)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

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是指社区建成区公共交通站点服务面积(以公共交通站点为圆心、以500米为半径的圆;相交部分不得重复计算)占社区建成区面积的比例,单位%。

其中,公共交通站点包括公共汽车站点和轨道交通站点,轨道交通站点位置按照进出站口位置计算。

该指标的评价方式为查阅交通规划相关数据资料,分值为4分。

《重庆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无锡太湖新城·国家低碳生态城示范区规划指标体系(2010-2020年)》等指标体系中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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