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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交接班制度·

25页

13、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26页

14、夏季四防与冬季四防管理制度·

27页

一、职工安全守则(二十不准)

1、未经安全教育,不准上岗工作。

2、未经安全确认,不准随意操作。

3、严格执行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4、未穿劳动保护,不准上岗操作。

5、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现场。

6、未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

7、天车吊重物,不准从人头上过。

8、高空多层作业,不准向下扔物。

9、安全装置不完善,不准擅自使用。

10、煤气设备(管路)不吹扫,不准检修作业。

11、安全防范设施,不准损坏拆除。

12、机械电气设备,不准乱摸乱动。

13、联系确认未落实,不准停电、送电。

14、电源开关不挂牌,不准检修。

15、检、抢修无措施,不准盲目施工。

16、事故隐患未处理,不准蛮干、乱干。

17、不是司机,不准开机动车。

18、易燃易爆区域,不准点火、吸烟。

19、铁路中心区域,不准停留、行走。

20、没有操作证,不准开动设备。

二、进入厂房“七不准”

1、自行车、摩托车和非生产用汽车不准进入厂房。

2、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厂房。

3、穿半截袖、女同志穿裙子不准进入厂房。

4、带小孩不准进入厂房。

5、无本厂人员陪、领的外来参观、学习、推销人员及拣废物人员不准进入厂房。

6、汽车司乘人员(含装卸工)无安全帽不准进入厂房。

7、送料单位的人员不准在岗位上逗留或在岗位上进行操作,必须由厂家人员到岗位进行操作的要签订具体的安全协议。

要求:

(1)、各作业区本着区域管理的原则,搞好本区域内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车辆要进行制止、纠正,对不听劝阻者,及时上报保卫部门处理。

(2)、各科室在接待外来人员进厂时,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违反,否则一经发现将对相关科室的领导进行考核。

三、作业区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用火管理制度

1.1、在禁火区用火时,必须按照《动火审批制度》办理。

1.2、非禁火区的各种仓库、木工房、检修厂房、休息室、办公室等一律禁止用明火取暖。

1.3、各作业区、维修中心冬季需使用(明)火炉和电炉时,应首先向厂防火部门提出申请,详细注明火炉、电炉使用地点,数量、看管负责人、具体安全措施等事项,经厂防火部门检查建档,发给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4、各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在使用火炉、电炉取暖之前,必须进行一次有关防火安全教育,认真记录和考核。

1.5、不准擅自移动火炉(电炉)等取暖设备的地点,禁止在火炉(电炉)附近放置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和烘烤衣服,带有火星的灰渣应在室内处理,确认无误后,倒在指定地点。

1.6、燃烧着的火炉(电炉)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人离电断。

1.7、在火炉、电炉附近分别设有水管或性能不同的消防器材(泡沫干粉等)。

2、用电防火管理制度

2.1、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乱动。

2.2、各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及各岗位的电器设备和照明设备必须符合该作业区或维检中心、班组岗位的防火、防爆等级要求。

2.3、高低压变、配电所(室)的建筑等级应符合规定,达到“四防一通”(即防雨、防汛、防火、防小动物、通风),变电所(室)不能做为工作休息室,不准堆放杂物,保持清洁和通道畅通。

室内、外变配电装置都必须有良好防护设施和保护接地装置。

电气设备保持清洁,以防污垢,灰尘导电,引起短路。

2.4、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室内温度不得超过规定温度。

并需定期测试绝缘强度,保持接触良好,严禁超载运行,高低压侧应安装短路保护,二次侧中性点接地,电阻要符合规定。

100W以下的变压器接地电阻应≤10欧姆。

变压器各种部位温升不许超过限值,在变压器的架空线引入电源侧应安装避雷器和保护间隙,以免产生雷击过电压。

2.5、电机的使用和维护结构、形式选择得当;

安装、起动合理,并要装有短路、过载和接地保护装置;

并要求线路接触良好,三相电源电压平衡,严防过载,单相运行,机械磨擦、磨损过大,接地装置不良,温升不许超过规定的允许值,7.5KW以上的电机,要安装起动开关,50W以上应加电流表做监视。

2.6、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导线型号、容量选择要合适;

接地电阻要小,禁止采用铜、铝接头;

定期测试线路绝缘;

照明回路线路对地线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5兆欧姆;

低压线路绝缘电阻应大于0.5兆欧姆,或每伏电压下大于1000欧姆,控制线路绝缘电阻要符合规定的额定电压下绝缘电阻值;

特殊场所、特别潮湿、高温、多尘、有腐蚀性气体的房屋,线路敷设要符合要求和规定;

易燃建筑和木线槽配线的户外进线,必须加绝缘套管。

2.7、所敷设的高低压线路高度低于规定、无防护措施者,禁止使用裸线。

临时线路禁止采用“一线一地”制安装电气照明及其他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地易燃物上方。

2.8、电气开关要选用合适,对于不同场所,要选择不同类型式型号,不同操作方式的开关,不准设在易燃、受震、潮湿或多尘的场所,开关要有明显标志,防护外壳要齐全。

2.9、不同场所要选择不同类型灯具,功率在150W以上的启开式和100W以上的其它型式灯具不准用塑胶灯座,必须用瓷质灯座,不许用纸布或其它易燃物作灯罩,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对于宿舍、公共建筑、重要仓库等级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延燃性外层绝缘导线明敷在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建筑物件上的场所,还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

照明干线均应设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2.10、照明电压220V携代不应超36V,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不超过12V,36V以下照明供电变压器严禁用自耦变压器,爆炸危险场所严禁使用行灯,如必须使用,可采用具有坚固玻璃和金属保护网的防爆式行灯。

2.11、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导线、电缆、电器设备的造型要符合该等级的要求,配线方式应采用绝缘导线穿钢管,禁止导线明敷电缆线路,应采用隔爆型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和分线盒所用电器设备均有良好的接地线。

2.12、油管路、贮罐、油罐、油槽车等必须设有导出静电装置。

2.13、电器设备要注意保护,防止进水、蒸汽、酸、碱等物质。

禁止用湿布或导电物体清扫电器设备及线路,严禁在电线上晾晒物品。

严禁用灯泡烘烤易燃物。

灯泡与易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仓库、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日光灯或典钨灯。

2.14、工作现场或潮湿场地的移动电器,必须装三蕊软线和三孔插座,必须仔细装接。

2.15、电器装置拆除后,如果继续保留电线时,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电线头用绝缘布包好。

2.16、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更换保险丝时必须按负荷规定选择,禁止使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

2.17、一切电气设备的非带电金属外壳、结构、电线穿线管等,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接地装置。

高大建筑物要有避雷设施,每年进行测试接地电阻,应符合要求,引下线要经常检查,以防腐蚀。

2.18、禁止乱接临时灯,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所在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装接。

2.19、各种机电设备、开关要设专人负责,做到人走拉闸,人走灯灭。

下班前或停电时,立即切断电源,开关上禁止放任何物品。

2.20、生产用的电热器具每班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等地点以及存放各种物质的仓库,不准装、放电热器。

2.21、电流较大的电热器具应采用单独线路,电热器具不应插在灯座孔上使用。

2.22、电缆沟要经常清理并保持电缆沟盖完好无损,电缆沟内严禁油浸、水泡,电缆隧道要按要求设置防火墙。

2.23、在禁火区装接临时电气设备要执行如下规定:

2.23.1、在禁火区(易燃易爆区)不得任意装接临时线和临时灯。

必要时应由该部门向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装接。

2.23.2、装接临时线要采用多芯橡胶式塑料软线,线路布置应整齐,临时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2.23.3、临时线不宜过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临时架空电线长度超过500米,离地面高度不低于5.5米。

2.23.4、安装临时电线,一般最多不准超过三个月,到期拆除。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2.23.5、场地周围一切可燃物必须由所在作业区或维检中心清理并做好防火措施。

2.24、凡外单位在我厂区施工用电,不得任意接临时线,如动用厂电源,需另行接线时,必须经有关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和厂技术部允许后,才能接线使用。

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1、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3.1.1、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等工艺设备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规范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降温、防潮、通风、避雷等防火安全措施。

3.1.2、作业区或维检中心内的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器仪表,应根据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防爆、密封和其它的有效隔离装置。

3.1.3、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程度装设必要的阻止回火、导除静电和自动报警等防爆防火装置,并使其经常保持完好。

3.1.4、化学危险物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输送,采用有效措施,使其在运输过程中,设备必须封闭不漏,防止摩擦撞击而产生火花,保证安全运输。

3.1.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有指定的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规定。

3.1.6、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检修时,严禁使用铁质工具,要使用有色金属或镀铜工具。

由于条件限制,如使用铁质工具时,如:

铁锯、钎子、搬手等,必须涂抹黄干油等,防止产生火花。

如需动火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1.7、各种装置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管线冻结时,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3.2、运输装卸易燃易爆物品

3.2.1、易燃易爆物品与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别装运。

危险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有抵触的危险品不得拼装或混装。

3.2.2、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装轻卸,使用不产生火星的工具,不得翻滚、震动、撞击、摔倒、重压、摩擦。

3.2.3、拖运化学危险物品时,拖运的物品必须与运单上所列的化学物品名称相符,应有防水安全设施。

3.2.4、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机动车辆夏季应有隔热遮阳设备,遇水燃烧的物品,应有防水安全设施。

3.3、储存、保管易燃易爆物品

3.3.1、地面的易燃易爆油库四周必须建防护堤。

3.3.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与行政管理区及生活区应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

3.3.3、每间库房均应设置有效的防火间隔,并设置必要的降温、防水、避雷、消防等安全设备,使用电气、机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3.3.4、仓库安全出口,以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3.3.5、危险品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相抵触的各危险品,必须分库、分堆隔离储存。

3.3.6、轻质油缸(槽)的放置必须设有阻火器、测量孔,必须设置水封,测量油标尺不准用金属制作。

3.3.7、不准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试验、分装、打包、封焊等不安全作业。

3.3.8、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禁止烟火,并在明显部位挂警示牌,如果因工作需要,临时动火必须办理动火手续,方可动火。

3.3.9、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因条件限制,需要设临时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场所时,事先向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堆放。

3.3.10、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自燃或变质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着火或爆炸,并且建立健全入库、验收、发货、校对、日常维护等制度。

3.3.11、装卸或出入库时,对遗留在地面上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随时清除,妥善处理。

3.3.12、对从装置、设备及管道中掏出的废油渣要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

4、防火检查制度

4.1、厂实行三级检查制,即:

厂季检查、作业区月检查、班组日检查。

4.2、厂定期组织大检查,即:

每季及节假日在厂长亲自组织下,组成有消防、安全、生产、机动、供应等有关单位参加防火检查小组,上下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

4.3、主管部门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要经常监督检查整改。

4.4、科室、作业区、班组等部门,在上下班时,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场所、操作环境,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交接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4.5、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工作岗位、施工工地等部位检查(每月全厂各岗位至少检查一次,消防设施最少检查一次),对重点部位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检查报告,或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

4.6、防火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查整改的“五查”为主要内容,每次检查的内容有侧重,作好记录,总结整改并上报(主管部门)。

4.7、每次防火安全检查,各检查者必须按格式记录,将检查日期、时间、地点、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合格点数、隐患限期处理时间等,逐个填写清楚,记录人必须签字留存。

4.8、全厂主要工业建筑、消防设施、要害部位、生活设施、及火灾危险源点等均要制订《定检一览表》。

5、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5.1、厂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火险隐患专题会议。

逐项落实,研究制定方案,组成有关部门解决,对厂解决不了的采取安全措施后并上报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

5.2、作业区、科室等部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专题研究整改措施。

对厂内整改不了的火险隐患,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5.3、班组、生产岗位等部门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包括不能解决的)并及时上报作业区。

5.4、火险隐患整改要做到“三定”即:

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

“四不交”即:

个人能整改不交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交作业区,作用区能整改的不交厂,厂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5.5、厂在做年、季工作计划的同时,将整改火险隐患项目纳入计划之中去。

6、火灾火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6.1、在厂中发生的一切恶性事件、未遂火灾火警事故,均按本制度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6.2、火灾火警事故按损失伤害程度分为以下几种:

6.2.1、一般火灾:

百元以上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火灾;

百元以内的为火警。

6.2.2、重大火灾:

万元(包含万元)以上的为重大火灾。

6.2.3、恶性火灾:

(警)爆炸事故不论有无损失均为恶性事故。

6.3、发生火灾(警)爆炸事故应立即报告厂消防队、厂调度、设备供应科、安全科、厂长,同时迅速将负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或进行现场急救。

6.4、事故现场在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未赶到之前,由事故所在区域值班主任或工长负责指挥扑救,消防队赶到后由消防队统一总指挥。

其它人员必须坚守各自岗位,不得在事故现场内乱窜,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6.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作业区(科室)、班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抢救者除外)以待调查处理,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现场。

6.6、事故单位对已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要严肃认真地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吸取经验教训。

6.6.1、对于一般火警、火灾事故由厂有关部门、作业区组织调查处理,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教育本人和大家吸取教训,提出预防和处理意见。

6.6.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6.7、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口头逐级报告,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完成后,十天内填报好“火警、火灾登记表”并写好“火灾、火警”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主管部门。

7、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1、厂各部门要利用会议、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掌握防火、灭火本领。

7.2、厂和作业区、科室的防火教育活动每季最少进行一次,班组的防火教育活动每月至少进行二次,由主管防火的领导或防火安全员组织进行。

7.3、新入厂工人干部必须经厂、作业区、班组三级防火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禁止上岗工作。

7.4、三级教育制和教育内容:

厂级教育由消防队负责,进行现代化管理技术教育,典型安全教育每季至少一次,并要编写正规文字材料;

作业区教育由作业区主管防火的领导负责;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

主要内容是:

厂消防规章制度,生产岗位的火灾危险源点、本岗位的防火责任制及一般消防知识。

7.5、接待部门对来厂参观的学习人员,要讲清消防安全的有关注意事项。

7.6、厂内人员调动,由调入部门重新教育。

7.7、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要根据新设备的防火性质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

7.8、对重点工种和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每年由主管部门进行两次消防专业训练,严格遵守岗位防火责任制,对重点工种,作业区要保持稳定,不要任意调动,以利防火安全生产。

7.9、对于干部和技术人员的防火安全考核,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主管部门实施教育。

7.10、发生火警、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干部和职工进行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8、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8.1、厂配备的消防设施:

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地下消火栓、墙壁消火栓、防火桶、防火锹、钩等设施。

8.2、各作业区、科室区域所属的消防器材产权属于本单位,必须加强保管和使用,按时检查和维修,及时更换药粉和充压确保消防器材完整好用。

8.3、保证消防器材使用所需,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或用在与消防无关方面的工作。

8.4、各作业区(科室)的消防器材,因发生火灾、火警而造成器材消耗,应立即报生产安全科,及时更换药品或充压补发。

8.5、消防器材使用年限,按出厂或更换年限规定,如管理不严造成各种器材的损坏,失效、丢失、药剂结块等在更换时所需用的经费由更换单位负责。

8.6、各单位消防器材的增减,必须经生产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8.7、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由生产安全保卫科负责实施。

8.8、消防器材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取用方便。

9、动火审批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负责对参加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审查安全措施,并亲自到现场检查落实,然后在防范措施上签字,根据不同禁火区到有关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9.1、凡需在厂内动火的要害岗位,如氧气阀室、乙炔站、鼓风机室、煤气水封、电缆管廊等处及各种仓库、油库、易燃易爆管路及设备本体或附近动火时(如煤气、氧气管道),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9.2、动火证由施工单位办理,要写清动火时间、部位、动火负责人,并应详细填写施工项目、防火消防措施,认真搞好检查落实。

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教育,指定动火负责人,监护人。

9.3、动火前一天,向生产安全保卫科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证只能在批准时间、范围内使用,每次批准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八小时,更不能中途改变动火地点及项目。

工程未完成或改变动火项目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9.4、对于要害岗位的动火审批,领导及部门要深入现场,检查施工方案、消防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劳动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合乎要求后,方可签字。

9.5、施工结束后,首先恢复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旧件及废物清理清扫干净,拆除一切无关工具。

9.6、凡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本体动火时,申请动火单位必须通知煤气救护站进行检测,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作为动火证据。

9.7、动火执行者在动火前,要负责验看《动火许可证》,动火证上写明的动火措施是否已经落实,不落实拒绝动火。

9.8、在禁止动火区域准备动火的人员,未取得《动火许可证》时,有权拒绝动火指令。

发现在禁火区内动火人员没有《动火许可证》或者未按动火证规定的防火安全措施执行,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动火。

9.9、在节、假日和夜间,禁止区不准动火。

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

9.10、动火现场的监护人,由申请动火单位和所在单位挑选责任心强、熟悉生产,并具有一定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

9.11、凡是在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本体上动火时,必须由申请《动火许可证》的单位,通知化验采样分析,分析人员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属动火分析化验的结果,作为动火审批单位判别是否允许动火的依据。

9.12、动火执行者在禁火区范围内动火前,应负责验看《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写明的具体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动火,否则,应拒绝动火。

10、消防例会制度

10.1、对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和召开的防火安全会议及批示精神,要及时研究传达。

10.2、厂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火委员会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防火安全的文件和指示,总结上季度和安排下季度的防火安全工作。

10.3、作业区每月召开一次防火安全会议,总结工作,找出差距,订出措施,布置下月防火安全工作。

10.4、各单位在每月的生产例会上汇报一次防火工作的有关情况。

10.5、各作业区、科室的防火安全工作每月要有计划,季度有小结、半年有总结,年终做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10.6、厂防火委员会对各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11、消防奖惩制度

11.1、把消防工作纳入劳动竞赛中,做为评比条件之一。

对消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不遵守和严重违反厂《消防管理规定》中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同的惩处。

11.2、惩罚条件:

11.2.1、在禁火区内吸烟或不在指定地点吸烟者,发现一次罚款五十元,并写书面检查,对不听劝告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处罚规定》惩处。

11.2.2、在禁火区内私自动火或批一处动多处及不按《动火许可证》上措施执行的,按照厂安全管理办法处罚,本单位领导和职工发现违反规定的现象未制止者一次罚款五十元。

11.2.3、对擅自动用和毁坏消防器材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处罚规定》处理。

11.2.4、明知具有火险隐患而不采取措施、以及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火灾火警严重后果的,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5、无理拒绝或拖延整改火险隐患的,扣发有关人员当月奖金百分之五十。

11.2.6、占用消防通道、地下消火栓,墙壁消火栓(包括一切杂物压盖)的一次罚款一百至三百元。

11.2.7、违反厂《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警的扣发作业区当月奖金百分之二十,一般火灾扣发百分之五十;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扣发当月全部奖金,并取消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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