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火工品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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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要建立矿、区队两级管理体系,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矿领导负责本单位火工品管理工作,生产办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同时火工品管理接受驻本单位安监处(站)的安全监管。
(三)矿井负责本矿各使用单位火工品计划的编制、审批、提报及火工品领用、入井、现场使用、退库、看管、台帐建立等管理工作,对在本辖区内作业的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和日常检查。
使用单位由队长负责,并每日将台帐报所在矿井生产办备案。
(四)矿井必须建立完备的火工品台帐,由生产办设专人负责。
安管办负责火工品计划编制;
火工品的领用、装卸、运输、退库等日常监督检查;
编制《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五)各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对证件情况进行复核,提高火工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一节计划管理
第一条公司各矿井下月度的火工品计划由各矿井生产办负责按审批程序在每月25日前提报物资供应中心驻矿供应站,各供应站在本月27日前,向物资供应中心配送项目部提报下月度需求计划。
第二条物资供应中心配送项目部在接到各驻矿供应站月度计划后,根据神华物资公司与当地民爆公司签订的《火工品购买合同》,并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审批手续。
第三条在月度计划上报后,各站火工品库根据火工品库存情况及需要量,提前三日向物资供应中心配送项目部上报火工品需求量,以便及时组织采购和送货。
第二节采购管理
第一条物资供应中心组织与地方民爆部门商谈具体的《火工品供应合同》,确保供应的数量、质量和及时性,合同要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第二条井下使用的雷管必须是金属雷管,所有雷管上必须有激光打号编码,卡口三道压痕,采购使用固定颜色标识的专用雷管。
包装箱上必须有“神东专用”的明显标识,雷管编号不得有漏码或错码。
第三节验收管理
第一条火工品到货时,地方民爆公司必须提供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条形码。
第二条由物资供应中心火工品保管员按照与地方民爆公司所签订合同、国家标准及装箱单的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时保管员要对火工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雷管编码、颜色标识、卡口压痕进行详细清点核实,不得有漏码、错码。
确认无误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填写《火工品入库登记表》。
同时向供应商押运员出具入库验收单,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四节入库管理
第一条《火工品入库登记表》应详细记录火工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时间、入库时间、每箱编码,并由验收入库人员签字。
第二条民爆公司将雷管送到指定地点并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后,物资供应中心配送项目部应及时将所供雷管的编码数据录入到物资供应中心网络办公的专用网页上,做到信息共享,并负责所有入库雷管的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录入的数据必须及时、准确。
第三条保管员在入库时,要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流程,根据电子信息卡中的“两证信息”,在手持机上扫描入库。
第四条对无手续、手续不全、过期失效的、不导通的雷管、变质的火工品,要拒绝入库,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五节出库管理
第一条各矿由专人负责火工品的领用和发放。
使用单位爆破员的相关证件必须在相应供应站火工品库备案。
只有矿方和地方管理部门审定后并经物资供应中心备案的专职爆破员有权到炸药库或在配送车上领用火工品,领用时必须随身携带爆破员电子信息卡及审批单,否则,不予发放。
每一爆破员领用量必须符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领用量。
第二条火工品出库要严格履行出库手续。
使用单位申请领用火工品时,必须持有物资供应中心统一印制的《火工品领用审批单》,审批单必须明确每循环、每班火工品使用量。
经使用区队(或外委单位)负责人、矿主管部门、矿分管领导、矿安管办、供应站办理领用审批手续。
手续不全或由非领用人员领用的不予发放。
第三条各使用单位办理出库手续时,要严格按照《火工品发放登记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认真填写、仔细核实,并由领用人和发放人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四条火工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流程,在手持机中扫描出库,不得有丝毫折扣。
第五条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坚持“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火工品库保管员应在领用雷管或炸药后的第二天上午将前一天的《雷管或炸药发放登记表》以传真的方式传回所属供应站,由供应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条各供应站应及时将本站雷管发放的有关信息录入到物资供应中心网络办公的专用网页上,且必须至少保留两个月时间。
第八条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放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六节退库及临时保管
第一条火工品使用要严格执行退库手续,退库时,必须将火工品名称、数量、规格、编码等如实进行登记,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退库,并办理红票冲帐手续。
第二条当班不进行放炮作业的工作面严禁存放火工品,使用单位必须当班交回火工品库,由双方签字后储存在火工品库内临时保管箱,并在下次领用火工品时同时履行登记手续,将临时存放品一并出库。
第七节销毁管理
第一条对于因存放时间过长或因某种原因质量没有保证的火工品要进行销毁处理,使之完全失去爆炸危害性。
销毁要根据国家法律和规范进行,由物资供应中心编制申请销毁报告单,报所辖区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凭公安机关出具火工品销毁证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八节火工品库安全管理
第一条物资供应中心火工品库保管员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防火工品失盗,保持库区、库房清洁,杜绝火源,定时和不定时巡查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库区内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第二条保管员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各站领导要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制度。
第三条必须严格履行入库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进入库区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品。
带有移动通迅工具的要进行全电路关闭,统一另行存放。
第四条物资供应中心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要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流程,办理审批、购买、运输等手续,确保火工品实现安全管理。
第九节地面运输配送
第一条车辆管理处要对火工品专用车辆进行专门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
运输司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运输过程要严格执行火工品道路运输规定,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在装卸火工品时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火工品运输车不得乘坐无关人员。
第二条雷管、炸药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装箱;
装卸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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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不准穿铁钉子鞋、不准穿化纤衣服。
第三条车载量及运输要求:
(一)水胶炸药、乳化炸药、铵锑炸药、导爆索均属于炸药类产品,可以在同一车内运输。
运输炸药时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二)非毫秒电雷管、毫秒电雷管属于雷管类产品,可在同一车内运输;
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运输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厢高度的80%。
(三)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运输。
如确需同时运输,雷管必须装在防爆铁罐内,按要求拧紧罐口,且每罐不得多于200发雷管。
(四)时速要求:
白天运输时速不应超过40km/h,雨雪、夜间、雾天,速度不得超过20km/h。
两车同时行驶时,在平坦路上2车相距不应少于50m,下坡时不应少于300m。
(五)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与各矿井确定具体运输路线和交接地点。
第四条火工品押运员职责为:
(一)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火工品的性,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持证上岗。
(三)监督装载火工品的数量、品种无误,监督装车是否符合要求,严禁超限、混装、乱放。
(四)物资供应中心配送火工品时,押运员必须全程押运。
运输途中,要督促驾驶员沿划定的行进路线限速行驶、保持车距,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确保运输过程中万无一失,安全到达。
(五)货物运达使用单位后,车辆要熄火,并负责监督装卸人员按规程卸车。
(六)禁止闲杂人员在装卸场地逗留。
(七)要同收货单位办好货物清点、交付、签字等手续。
第五条爆破员领用火工品时,各矿必须安排火工品押运员。
物资供应中心各库房相互调拨时,由调入库保管员作为兼职火工品押运员。
第六条配送时,属大柳塔矿、石圪台矿、哈拉沟矿使用的火工品在哈拉沟火工品库领用;
乌兰木伦矿所需火工品从乌兰木伦火工品库领用;
补连塔矿、上湾矿所需火工品从马家塔火工品库领用;
榆家梁矿、锦界矿在相应的火工品库领用;
神山、柳塔矿和万利一矿从各自的火工品库领用;
寸草塔一矿、寸草塔二矿和布尔台矿从布尔台火工品库领用;
保德矿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火工品库领用。
第七条各单位要提前一天向驻矿供应站提报次日火工品使用计划,驻矿供应站根据审定的计划,统一配送。
第一十节井下火工品管理
第一条
各使用单位火工品领取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熟悉火工品的性能,且必须持当地公安局发放的《爆破员证》和批准的审批单,办理相关的领用手续。
第二条
矿井使用单位火工品领用由各矿井配备专用车辆根据审批单及相关证件统一配送,火工品专用车辆矿要专门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
第三条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火工品的运送除放炮员跟车外,其余人员严禁乘坐运送火工品的车辆。
在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不得在交接班人员高峰期运送,各矿要明确具体时间,也不得在途中停留,且车辆前后必须有易燃、易爆警示标志,并有明显的警示灯,同时运送火工品的车辆箱底必须铺设绝缘层。
第四条各矿井必须严格审查炮掘作业规程,每循环、每班火工品使用量必须在规程中明确规定,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批准量必须与作业规程要求量及现场实际使用量相吻合。
第五条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的基本要求:
1.爆炸材料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供应量,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2.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能够独立通风,硐室距外部巷道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m。
3.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
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间应布置在硐室进风通道一侧,该通道必须设有1道可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和栅栏门。
硐室回风出口应设调节风门。
4.贮存室中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5.库房及各辅助硐室应采用混凝土铺底并铺设木地板。
库房、发放火药室、发放台、电雷管检查室、操作台应加胶皮垫层。
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的不燃材料支护,库内不得渗漏水。
(二)火工品运送到井口后,由矿方交接,火工品一律送到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三)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熟悉炸药、雷管等火工品的性能,且必须持证上岗。
(四)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必须严格履行出入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硐室。
(五)各级管理人员及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严防火工品失盗,保持硐室清洁,杜绝火源,定时和不定时巡查各硐室内、外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六)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看管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入库和发放火工品的时间、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单位、领用人员,并由入库、领用和发放双方人员签字认可。
(七)使用单位放炮员的相关证件必须在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备案。
只有矿方审定后备案的专职放炮员有权到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领用火工品,否则不予发放。
(八)当班使用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在施工现场由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当面清点清楚,签字认可后,由持有证件的放炮员将火工品及爆破器材押送到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统一寄存。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临时存放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一炮掘作业点火工品存放点必须由矿研究决定。
贮存量不得超过一个班的需求量,当班领取,当班用完。
(二)临时存放点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的巷道内,离放炮地点100米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并设置栅栏,临时存放点不允许有设备及电缆等物品,挂牌管理。
(三)必须使用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设计订购的火工品专用箱。
所有火工品箱必须分开放置且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并保管。
(四)禁止在炸药和雷管箱上坐人或码放材料,严禁将炸药箱或雷管箱挪做它用。
(五)炸药和雷管箱在施工期间必须由专人负责看管,严禁脱岗,严防炸药和雷管丢失。
(六)现场必须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箱内必须设置台帐,工作现场无人员看管不得存放火工品。
各使用单位地面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火工品登记本,现场设置火工品检查管理记录。
包括火工品交接班记录、三人连锁放炮记录、一炮三检记录牌、瓦斯管理牌板。
第七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关于井下爆破的相关条款。
第一十一节露天矿火工品现场管理
第一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相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一条火工品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关于火工品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程度,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在火工品计划编制、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退库、销毁、运输配送、现场管理、台帐建立等程序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二)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循环火工品使用量与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批准量、现场每循环实际使用量不吻合的,未按正规循环作业的,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三)矿井或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章爆破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五)井下火工品存放量超过本办法规定,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并责令立即退库。
(六)发现火工品丢失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私自采购和使用火工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0-100000元罚款,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上述罚款按责任划分要分别落实到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信息总览表
制度名称
关键词
火工品管理
适用范围
神东公司所属生产矿井
主责部门
安监局生产管理部
审批机构
集团业务主管部门
集团安监局集团生产部
制度属性
实施类
业务领域
三级
上位制度
下位制度
关联制度
替代制度
其他相关部门
(跨部门制度
填写)
会签部门
修订历史记录
2012年6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