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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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Word格式.docx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七)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如有);

(八)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订立委托合同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八条在2020年3月1日前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拟继续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备案:

(一)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变更;

(三)合伙人或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

(四)经营场所变更;

(五)组织形式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七)质量控制负责人变更;

(八)与证券服务业务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更;

(九)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十一)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上述第

(一)至(六)项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财政部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

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证券服务业务重大事项备案。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表(附4)。

年度备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连续一个自然年度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

未进行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再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三章备案核验和公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证监会发现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补正备案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不含)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各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执业能力的认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公开上一年度基本情况、诚信记录、执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部、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等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附:

1.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2.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表

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

 

附1:

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成立

时间

设立备案机关

公函日期

公函

编号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电话

监管联系人

监管联系人职务

监管联系人电话

监管联系人传真

监管联系人电子邮箱

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股东(合伙人)

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股东(合伙人)电话

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产评估机构员工总数

资产评估师总数

上一年度

资产评估

业务收入

万元

上年末净资产

累计职业

风险基金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分支机构名称

负责人

合计

本机构承诺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资产评估机构

(签章)(盖章)

年月日

注:

1.设立备案机关指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时备案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2.资产评估机构员工总数、资产评估师总数、上一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上年末净资产、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均包含分公司但不包含子公司。

3.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

4.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5.上一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

6.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等。

7.如无特别说明,本附表中,人数、金额按截至备案申请上月末数字填列。

附2:

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盖章):

填报基准日:

年月日(备案申请上月末)填报日期: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所在分支机构

入职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登记编号

初次登记时间

最近连续执业时间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是否担任质量控制人员

是否为公司高管成员

在公司高管中的分工情况

是否为股东(合伙人)

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起始时间

出资性质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该表中资产评估师包含分公司但不包含子公司,资产评估师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

2.所在分支机构填写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全称。

3.资产评估师有身份证的,身份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

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有身份证的,身份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

股东(合伙人)为法人的,身份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初次登记时间、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起始时间格式为年-月-日。

5.最近连续执业时间精确到月。

6.全部资产评估师及股东(合伙人)均应填写该表,如股东(合伙人)不是资产评估师,无需填写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登记编号、初次登记时间、最近连续执业时间。

7.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指曾在证券服务业务报告上签字。

8.质量控制人员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部门人员或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股东(合伙人)。

9.出资性质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10.持股比例需带%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比如52.35%。

附3: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处罚处理情况表

序号

处罚处理对象

证件

类型

号码

处罚处理类型

处罚处理决定文号

处罚处理决定名称

处罚处理

机关

处罚处理日期

处罚处理事由

1.处罚处理对象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处罚处理对象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证件类型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处理对象为专业人员的需填写具体姓名,有身份证的,身份证件类型必须填写身份证。

3.处罚处理类型包括被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侦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行业协会自律惩戒、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交易所纪律处分,按上述处罚处理类型顺序进行排序,同一处罚处理类型按照处罚处理日期先后顺序排序。

附4: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表

填报日期:

上年末员工

总数

上年末资产评估师总数

上一年度股东(合伙人)变动情况

新增

姓名

上年末净资产(万元)

上一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万元)

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万元)

退出

上一年度证券服务业务收入

(万元)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万元)

资产评估师与员工总数变动情况

上年初

上年转入

上年转出

上年末

员工总数

职务

电话

邮箱

上一年度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1.上年末员工总数、上年度末资产评估师总数、上年末净资产、上一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上一年度证券服务业务收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资产评估师与员工总数变动情况均包含分公司但不包含子公司。

2.收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3.电话应包含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4.注册地填写到地级市。

5.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等。

6.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包括行业协会自律惩戒、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交易所纪律处分。

7.本表应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如有),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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