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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管理制度

综治工作管理制度

1、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全体工作人员要合司其职、各负其责,主要接受单位综合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检查,积极配合开展好各项综治工作。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好治安秩序。

3、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自觉遵纪守法,做到单位、个人、家庭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4、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群防群治,搞好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防范。

如发生要情、险情、案情既要及时汇报,又要勇于施救和制止。

5、考核及奖惩:

局综治领导小组与局属单位签订年度综治责任书,并对局机关、局属单位履行责任的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对因工作不力而造成治安刑事案件或其它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对治安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

 

综治领导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是指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的领导责任。

2、适用对象是招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局机关各股室、各分局负责人。

3、招商局主要领导是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局机关各股室、各分局负责人根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主要责任是:

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把维护单位治安稳定工作纳入单位总体目标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5、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同步进行。

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绩效与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评先评优直接挂钩,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和责任追究制。

 

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1、根据综治工作系统管理的要求,市招商局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市招商局与下属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2、实行目标管理,细化职责,明确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坚持周查月评、半年总结、年终考核制度。

4、考核结果与各类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奖金挂钩,奖优罚劣,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制和责任追究制。

 

综治一票否决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

1、实施一票否决和领导责任追究制的对象: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局机关各股室及各公局负责人。

2、否决的内容包括:

取消参与当年局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单位有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3、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领导,实行一票否决、追究领导责任。

(1)因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不力,或因决策失误,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引发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个体事件的。

(2)因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人员、经费、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得不到落实,导致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年度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3)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致使本单位频频发生治安刑事案件、职工违法犯罪的,发生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及财产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4万元以上的。

(4)对本单位不安定因素或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或处置不当,致使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恶性事故或造成非法游行、群众闹事以及群体越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年内有一名以上(包括一名)“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进京滋事,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命本单位发生职工死亡1人次或重伤3人次以上(含3人次)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6)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7)发生有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等隐瞒不报或严重虚假报告拖延报告的。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

 

综治工作会议制度

1、局党政领导班子每季度听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综治、维稳和安全重大问题及工作中的困难。

2、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认真总结单位综治维稳和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3、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汇报单位综治维稳和安全工作情况,安排落实下月工作。

4、局党政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综治、维稳和安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研究奖惩措施。

5、局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总结本年度综治安全维稳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

 

综治督促检查制度

1、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综治检查工作,单位坚持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

2、局每季度对单位综治、维稳和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督查重点工作落实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3、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办公场所、宿舍建筑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等。

 

综治信息报送制度

1、各单要重视综治信息搜集整理工作,加强信息传递与反馈。

2、各单位要及时报送涉及本单位的治安刑事案件、职工伤害事故、职工违法犯罪等信息。

3、各单位要及时报送综治、维稳和安全工作经验、好的做法;及时报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情况,以及其它要求报送的材料、信息。

 

单位事故报告制度

1、单位发生传染病流行、财物被盗(破坏),群体性治安事件、各类安全事故、自然灾害,职工非正常死亡等涉及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和单位财产安全的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单位有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和妥善处置外,应及时如实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求助机构和职能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误报或拖延不报。

2、单位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和处理措施、事故可能出现的发展趋势、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3、单位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群体性治安事件后,单位应当及时电话或口头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矛盾纠纷排查高处制度

1、各单位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2、矛盾纠纷排查高处工作,要坚持依法调处、依法办事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紧紧抓住重点,解决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最大限度地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隐患排查出来,努力加以解决。

3、实行零报告制度。

不管单位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单位必须每月汇总一次,向局维稳办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4、实行要情报告制度。

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或重大案件,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将处理动态情况及时上报,直到矛盾纠纷全部化解。

5、各单位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要坚持限期办理制,不得推诿拖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局维稳办报告调处结果。

6、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措施不力等影响矛盾纠纷化解的,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法律学习制度

1、每个干部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树立并强化法制意识,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

2、每个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参与上级和单位组织开展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3、法律学习中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

各单位每年都要安排足够的时间集中学习法律知识,干部职工也要加强自学。

4、法律学习形式讲究多样化,可以采取自学、法律培训班、讲座、竞赛、演讲等多种渠道丰富学习的内容。

5、法律学习要注重实效,每个干部职工都须配备普法资料,学习有记录,考试达到合格以上。

领导更要抓紧学习,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熟练执法、依法行政。

6、领导干部须带头学习法律,不仅自己要认真学好,起到示范作用,而且要加强对其他干部职工的督导。

7、在法律学习中,如发现不遵守学习制度,学习不积极认真,考试不合格的,对其予以批评教育,严重者予以处罚。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1、各单位须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明确具体负责人,对流动人员实行登记、联系制度。

2、各单位要对下岗分流人员和长期请假人员进行登记,掌握其去向、流动范围、流动时间、联系地址及电话等。

3、单位流动人员外出须向单位报告外出地点、时间、原因、联系方式等。

4、外出流动人员应加强与单位的联系,汇报自己的一些情况,了解单位的有关信息。

5、单位负责流动人员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与流动人员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有关情况,提供单位的有关信息。

6、单位如因某些事项,需要流动人员回单位办理,流动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回单位或委托他人办理,否则,自负责任。

7、流动人员在外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得损害单位利益,如出现此类情况,单位将视情予以处罚。

 

值班制度

1、单位除执行上班考勤制度外,还须实行值班制度。

2、单位在法定双休日、节假日、集体外出活动日、重要庆典日、政治敏感时期都必须安排人员值班,每日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人员名单按月编排。

3、安排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到位,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并调整值班人员,如发现唱“空城计”,则追究单位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

4、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负责安全检查、卫生打扫、处理来电来信来访,做好接待等。

值班时加强巡查,做到安全值班与门卫值班有机结合,在时间上不留空白。

5、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能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门卫管理规定

1、单位应聘请具有一定的自卫、防卫、应急处理能力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的人担任门卫,并签订协议。

2、门卫要忠于职守,不得离岗脱岗,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3、门卫要对进出单位人员进行严格的查询、登记和控制,严防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单位。

4、门卫有对单位财物进行看护的责任,加强对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夜间巡查。

5、门卫值班室或其附近应有报警电话,保持通信畅通,遇有紧急或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6、门卫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应根据聘任合同有关条款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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