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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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短期能治愈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通知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十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院、部、系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者(含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有关证明可以暂缓注册,待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

贷款及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程序详见《中国药科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二、修业年限

第五条本科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临床药学专业为五年);

高职一般为三年。

学生应当在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并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的学生可于期末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后不具有本校学籍。

当年6月底以后毕业的学生按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办理证书及电子注册手续。

三、课程修读

第七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及辅修课三类。

必修课是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需要,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是扩大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增强专业对社会的适应性,学生根据本人志趣、爱好选读的课程。

辅修课是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的课程,学生可按《中国药科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暂行规定》根据本人志趣、爱好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按规定手续选修的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并参加考核。

凡未办理选修批准手续的不得擅自听课或参加考核,否则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九条当学期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下学期某些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的,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应得学分。

申请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由所在院、部、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每学期免修考试科目不得超过两门。

体育课、政治课、思想品德课、军训及实验课、实习等不得免修。

四、成绩记载与考核办法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的学业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制评定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标准: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等实践教学环节和公共选修课可以按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采用累计完成的学分及学分绩点的办法,可以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质量。

绩点系数使用如下标准:

绩点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绩点系数

学期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相应的绩点系数÷

∑所修课程的学分数 

第十四条补考

(一)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参加该学期的补考,补考只安排一次;

(二)第七学期(不包括临床药学专业)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将在毕业前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

第一学期至第六学期课程不及格者,学校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

(三)补考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完成,具体补考日程由教务科排定,由院、部、系通知相关教研室及学生;

(四)补考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该门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绩点系数按1.0计算。

第十五条重修

(一)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经补考仍未通过的课程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二)重修时间安排在下年度相对应的学期进行;

(三)重修不单独安排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院、部、系教学主管部门、校教务管理部门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科办理重修手续;

(四)重修课程考试通过者,其学籍档案成绩以重修考试成绩记载,不保留“重修”记录。

重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该次补考仍不及格者继续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五)学生可以重修一次已合格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在期末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由所在院、部、系(教学院长)审核批准。

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校级以上医院(含校级)的诊断证明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学生名单由院、部、系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学生凭缓考单参加考试,已取得的成绩与学分记入学籍档案,不保留“缓考”记录。

如考试不及格学校不再安排补考,需参加下一年度的重修。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不准补考,一律重修。

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按《中国药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按下列办法办理:

由本人向所在院、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办理。

转专业、转学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中国药科大学、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临床药学专业为本科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应予退学者。

六、升级与编级

第二十三条

(一)当各学年必修课程累计有20学分(含20学分)未获得者,应当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

(二)学生本人申请留级,可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

(三)编级后的学生按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修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予以免修。

编级后的学费按所编年级的学费要求缴纳。

第二十四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必修课程达到“优秀”,其他课程及格的,如本人申请,可提前修读高年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对于提前完成既定学分,经校长批准,可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者;

(二)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凡因病予以休学的学生,由医院提出诊断病休证明,通知学生所在院、部、系,由院、部、系通知学生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当于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递交复学申请报告、休学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须交休学期满前三个月肝功能正常的化验单),经教务处审查批准方可来校复查,经本校医务所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当于开学前向教务处递交复学申请报告及所在院、部、系意见、休学证明、经本校门诊部体检合格,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我校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五)休学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取消复学资格。

八、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未经批准,无故不交纳学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获请假批准累计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须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由家长签字,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应予以退学而本人未申请者,由辅导员递交书面说明材料),由院、部、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送交,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于送交退学决定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中国药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中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布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学籍。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九、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后,方能申请进行毕业实习。

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及格并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某些课程合格,但未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者,辅修课程学分可计入学生公共选修课的总学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

结业后可于下一学年内按学校规定办理考试手续,如在结业后一年内考试合格取得所缺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如果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十、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0者;

  (四)在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未达到425分且未通过中国药科大学英语水平考试者;

  

  (五)其他情形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从2010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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