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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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

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学院全体学生在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院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院学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员会),执行机构是院学生会。

第三条出于管理需要各系分设系学代会、系学代会委员会、系学生会等基层学生自治组织,他们分别为院学代会、院学代会委员会、院学生会的下属集体会员单位,受本系党总支、团总支的领导并接受院学代会、院学代会委员会、院学生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院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院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四)代表广大学生参与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反映自身诉求,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院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院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院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新一届院学代会委员会;

(三)罢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院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以及学院团委提议,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

(四)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通过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六)讨论和决定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七)表决通过院学生会主席提名;

(八)罢免院学生会主席:

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以及学院党委、团委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院团委批准后生效;

(九)讨论和决定应当由院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院学代会要支持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其各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协助他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代表

第八条院学代会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具有社会责任感,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代表同学们的利益。

第九条院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条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院学代会委员会和院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和诉求的权利;

(四)有就院、系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同学们中发挥模范和表率的作用。

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院学代会

第十四条院学生会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及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院学代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代表大会,大会由院学代会委员会召集。

如院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院党委、团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或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院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广大学生公布并接受监督,其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广大同学通报。

第十七条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院学代会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并对其负责。

委员会任期与院学代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院学代会选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为止。

第十八条院学代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九条院学代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副主任通过院学代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

院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院学代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条院学代会委员会职责和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由学院团委、院学生会主席联合提名的主席团、各部部长人员名单。

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案,可形成对院学生会主席的罢免案并提交院学代表会表决。

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形成对院学生会副主席、各部部长的罢免案,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对其进行罢免。

(二)监督和检查院学生会工作,有权对院学生会工作提出质询并责令其限期答复。

听取院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汇报,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并就院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听证。

审核院学生会日常工作经费,监督其定期公开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开展与学生有关的院级奖惩评审工作;

(四)委员会应听取、收集对院系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相关部门转达,或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回应和解决;

(五)委员会委员有权列席与学生事务相关的学院工作会议,有权参与讨论和提议表决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学院事项。

(六)召集代表召开院学生代表大会。

组建下届院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七)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行使院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主任职责和权利

(一)在院学代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院学代会、委员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

向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院有关部门协调予以答复;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委员会在进行表决时,如遇票数相同无法得出结果时,委员会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四)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院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院学代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委托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三条院学代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协助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三条院学代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组长由委员会主任委派并对主任负责,完成院学代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工作组的任务:

(一)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三)检查、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联络各系代表团;

(五)完成院学代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节系学代会

第二十五条系学代会是该系学生在本系党总支导下、团总支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本系学生事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各系与所属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系学代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召开期间须接受院学代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系学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系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讨论和决定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制定、修改系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表决通过系学生会主席提名。

选举新一届系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四)罢免其委员会委员:

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系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二分之一以上系学代会正式代表通过;

(五)罢免系学生会主席:

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系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系学代会正式代表通过,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系学代会委员会为系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接受院学代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系学代会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系学代会委员会对院学代会委员会有工作建议权;

(二)在本章程原则下制定系学代会委员会规划和有关条例;

(三)作为院学代会委员会团体会员接受院学代会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执行机构

第一节院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本院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对院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条院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主席团由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常务副秘书长共同组成。

主席团为院学生会最高行政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院学生会主席由学院团委提名,院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主席团其他副主席、学生会各部部长由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联合提名,并报院学代会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院学生会根据职能需要设立若干部门。

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并按实际需要招选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院学生会职权:

(1)执行院学代会的决议,实施本章程,落实院学代会各项基本任务;

(2)在学院党委、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竞赛、志愿服务、宣传教育等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三)指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四)协助筹备院学代会;

(五)建立和发展与其他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

(六)行使院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院学生会主席两年一届,一届两任。

第三十五条院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1)代表院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校务会议。

(2)定期向学院团委、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工作,提出与院学生工作相关的意见建议;

(三)对外代表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会参加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并兼任该组织的相关职务;

(四)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组建院学生会工作机构;

(五)领导院学生会日常工作;

(六)提名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院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学生委员人选;

(七)代表院学生会主席团提交院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由院学代会委员会审议;提交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报学院团委、院学代会委员会批准;

(八)定期召开大主席团会议,对院、系两级学生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

大主席团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各系学生会主席共同组成。

第三十六条院学生会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委托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七条因特殊原因院学生会主席出缺时,由主席团其他成员按排名顺序递补;主席团成员皆出缺时,由学院团委任命执行主席团。

第三十八条特殊情况下,院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学院党委、团委可建议院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本章程第五条第八款的相关罢免程序解除院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三十九条院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经费预算,报学院团委、院学代会委员会批准拨给。

各项计划内工作经费须经院学代会委员会审批并报校团委核准后,予以报销。

各项计划外工作经费须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另行拨给。

第二节系学生会

第四十条各系学生会为山东职业学院院学生会团体会员,在本系党总支、团总支以及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系学生会是对外代表本系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

系学生会围绕本系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重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并定期向院学生会通报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系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院学代会、系学代会的决定和决议,积极全面地配合院学生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系学生会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本系特点积极工作,开展大学生自我服务和管理,组织各种活动活跃本系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定期向院学生会通报工作,并接受其工作指导;

(四)对院学生会的工作有建议权;

(五)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向院学生会、院学代会委员会反映;

(六)指导本系各班委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系学生会主席由系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报本系党总支、团总支审核批准,并报院学代会委员会、院学生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系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主席团由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

第四十四条特殊情况下,系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方针或者严重影响本系或学院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时,本系党总支、团总支可建议系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依照相关罢免程序解除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四十五条系学生会经费一般由系学生会自行提出预算,报系团总支批准拨给。

第三节班委会

第四十六条班委会是我院学生的基层组织,受各系党总支、团总支、学工办的领导以及系学生会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班委会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

班委会通常分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等委员职务。

第四十八条班委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活动;

(二)协助上级学生会完成各项工作,定期向系学生会汇报工作;

(三)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参加院、系学代会委员会、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院、系学代会委员会、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权;

(四)收集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院系相关学生自治机构、部门,向院系相关学工部门反映;

(五)协助院、系学代会委员会、学生会解决同学们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6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为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框架,相关机构、部门应以本章程为基础制定更为详尽的选举、议事、表决等规章制度,形成科学高效的机制体制。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代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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