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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章程

东北大学章程

序言

  东北大学始建于1923年4月,“九一八”事变后,学校被迫迁徙。

1949年3月,在东北大学工学院、理学院(部分)基础上成立沈阳工学院;1950年8月,定名为东北工学院;1993年3月,复名为东北大学。

1960年10月,学校被中央确定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1998年9月,由原冶金部属高校划转为教育部直属高校;1999年底,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1987年8月,东北工学院秦皇岛分院成立(现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1997年1月,沈阳黄金学院并入东北大学。

  东北大学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是“一二?

九”运动的先锋队和主力军。

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学校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取得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了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爱国爱校、严谨治学”的光荣传统和“献身、求实、团结、创新”的优良校风,凝练出以“自强不息、知行合一”为核心的大学精神。

  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遵循“教育英才”的办学宗旨,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功能,为把东北大学建设成为在中国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起引领作用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大学(英文译名为Northeaster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E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11号。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分别为南湖校区、浑南校区、沈河校区和秦皇岛分校。

秦皇岛分校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43号。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共建。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和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共建协议,对学校发展给予办学条件、经费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学校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具有远大抱负和国际视野的精英人才。

  第八条 学校以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增强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瞄准国际学科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坚持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统一,遵循有利于巩固优势学科领先地位、形成未来优势学科、孕育和发展新兴交叉学科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和教材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按照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动教研融合,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先进文化,凝练特色校园文化,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完善和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学校职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机构,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学院(部)的权限,赋予学院(部)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面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服务机构与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与外界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常委会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认真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加强学校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监察职权。

监察委员会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指示决定,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组织实施德育工作,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学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总会计师)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方面负责人;涉及学校行政部门具体工作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由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在招生管理、人事管理等重要工作领域,依法依规成立各专门委员会,加强管理及监督。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改革与发展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二)审议学科点的设置及调整方案,以及学科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整合与配置方案;

  (三)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以及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四)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机构组织规程和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六)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或机构提交的学术事项;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和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校内专家担任,也可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

确因工作需要或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经充分酝酿沟通,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可聘请若干名特邀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享有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项须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审查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人选;

  (五)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六)评审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七)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八)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九)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教授职务,一般为各学科的高水平教授,组成人数为奇数;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负责研究生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进行表决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须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审议和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二)审议教育教学发展建设规划、重要教学建设和改革项目;

  (三)审核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四)评定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五)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六)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代表,以及其他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组成人数为奇数;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部)等经民主程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督导组组长担任。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指导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东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履行职责。

  学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会上校长向全体代表报告学校工作。

学校重大事项,在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代会采用一体化的制度,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也是教代会代表。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东北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学校共青团的组织体系为学校团委、学院(部)分团委(学校机关、直属部门设团工委)和团支部。

各分团委(团工委)在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和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领导本部门团支部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东北大学学生会是全体在籍本科生的群众性组织。

东北大学研究生会是全体在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

东北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东北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东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学代会),学校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东北大学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东北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学校研代会),学校研代会选举产生研究生委员会,在研代会闭会期间执行由研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五节 学院(部)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院(部)。

学院(部)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学院(部)实行院务(部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按照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权限,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

其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制定和实施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部)拟聘任人员人选,并对本院(部)教职员工实施日常管理;

  (五)实施本院(部)教职员工的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

  (六)实施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党委(直属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三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决定学院(部)发展规划、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和分工由院长(主任)或书记分别主持,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学院(部)可成立教授委员会,代行上述三个分委员会的职责。

  学院(部)各分委员会或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组成人选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组成人选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报学校审批。

  学院(部)各分委员会接受学校相应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教授委员会处理有关事项时接受学校负责此类事项的相应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各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部)级教代会在学院(部)党委(直属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

  院(部)级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院(部)分工会是学校工会的分支机构。

分工会接受学院(部)党委(直属党总支)的领导和学校工会的指导。

  院(部)分工会为院(部)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八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任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重要职责,为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发挥决定性作用。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辅助教学、科研等职责,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保障。

  管理人员,承担学校党务、行政管理与服务等职责,组织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开展,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能,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工勤技能人员,承担学校教学、科研、日常运转的重要后勤岗位的服务和保障职责。

  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教育职员职务聘任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职务制度,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

  学校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与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业务水平提高和事业发展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收入分配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合理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获取劳动报酬,享有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培育精英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机构,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其他各级各类荣誉和奖励,以及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自由探索、开拓创新,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明礼修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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