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案例.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6240584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6.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理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监理案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监理案例.docx

《监理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理案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监理案例.docx

监理案例

一、工程暂停和复工

暂停施工案例

项目监理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

在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要求会后就组织开工。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好之前,不宜开工。

对此,建设单位代表很不满意,会后建设单位起草了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边施工边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此会议纪要送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求遵照执行。

 

事件2:

设备安装施工,要求安装人员有安装资格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安装人员与资格报审名单中的人员不完全相符,其中五名安装人员无安装资格证书,他们已参加并完成了该工程的一项设备安装工作。

事件3:

设备调试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调试,存在较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立即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用了2天时间整改后被指令复工。

对此次停工,施工单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了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申请,强调设备调试为关键工作,停工2天导致窝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理由是虽然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调试但并未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停工2天是监理单位要求的。

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审批处理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试验室除考核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外,还应考核哪些内容?

3.事件1中建设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作法有哪些不妥?

写出正确的作法。

4.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事件2?

5.在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妥当?

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要求是否应该被批准?

说明理由

答案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查。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审批上,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因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设计。

第二个问题的处理妥当,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处理的问题。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从以下4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①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②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③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④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3.建设单位要求边施工边办施工许可证的做法不妥。

正确的做法是建设单位应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起3个月内开工。

此外,建设单位起草会议纪要不妥,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4.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将无安装资格证书的人员清除出场,并请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已完工的部分进行检查。

5,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

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要求不应该被批准,因为暂停施工的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要求操作,属施工单位的原因。

二、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案例

某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定了甲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中约定: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由甲施工单位负责清除,其费用包干并在清除后一次性支付;甲施工单位将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分包给乙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施工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后,甲施工单位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签订了混凝土供应合同。

事件1:

甲施工单位委托乙施工单位清除建筑垃圾,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对清除的建筑垃圾进行计量。

因清除建筑垃圾的费用未包含在甲、乙施工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乙施工单位在清除完建筑垃圾后向甲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随后,甲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付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建筑垃圾清除费用

事件2:

在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使桩不能按设计的轴线施工。

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变更申请,要求绕开地下障碍物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

事件3:

项目监理机构在钻孔灌注桩验收时发现,部分钻孔灌注桩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经查是商品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要求乙施工单位进行处理,乙施工单位处理后,向甲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甲施工单位以混凝土供应商是建设单位参与考察确定的为由,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

问题:

1、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对建筑垃圾清除进行计量?

是否应对建筑垃圾清除费签署支付凭证?

说明理由。

2、事件2中,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该工程变更的程序。

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对乙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钻孔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问题的处理程序。

4、事件3中,乙施工单位向甲施工单位提出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甲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答案及评分标准(20分)

1,

(1)不用计量(0.5分),因费用包干(1分);

(2)应签署支付凭证(0.5分),因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1分)。

2、

(1)不正确(1分),因乙施工单位是分包单位(1分)。

(2)①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进行审查(1分);

  ②同意后报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1分);

  ③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结合实际情况对变更费用和工期进行评估(1分);

  ④就评估情况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调后(1分),签发工程变更单(1分)。

3、

(1)不妥;因乙施工单位是分包单位。

 

(2)①下达《工程暂停令》

  ②提出由检测单位对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

  ③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时,同意验收。

  ④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时,须经原设计单位核算,满足设计要求的,同意验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

  ⑤监督施工单位的处理过程,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⑥满足要求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4、

(1)妥当,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混凝土是甲施工单位供应的。

  

(2)不妥,因建设单位不是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签订方。

三、费用索赔的处理

索赔案例一

某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

会上,总监理工程师宣布了建设单位对其的授权,并对召开工地例会提出了要求。

会后,项目监理机构起草了会议纪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分发给有关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了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

事件2: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遗失工程某部位设计图纸,施工人员凭经验施工,现场监理员发现时,该部位的施工已经完毕。

监理员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后,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对该部位结构进行核算。

经设计单位核算,该部位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设计单位电话告知建设单位,可以不作处理。

事件3:

由于事件2的发生,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该部位工程不予计量;施工单位认为停工造成了工期拖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工程延期申请。

事件4:

主体结构施工时,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导致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5:

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安装质量,在施工组织设计原定检测计划的基础上,又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加强安装过程的检测。

安装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支付其增加的检测费用,但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指出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该部位结构是否可以验收?

为什么?

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对该部位工程不予计量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该批准工程延期申请?

为什么?

4.事件4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

为什么?

5.事件5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

1.

(1)不妥之处: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0.5分);

  正确做法:

应由建设单位主持(0.5分)。

  

(2)不妥之处:

总监理工程师宣布授权(0.5分);

  正确做法:

应由建设单位宣布(0.5分)。

  (3)不妥之处:

会议纪要直接发给有关单位(0.5分);

  正确做法:

各方会签后分发(0.5分)。

  (4)不妥之处:

会后编制和报送监理规划(0.5分);

  正确做法:

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编制和报送(0.5分)。

2.

(1)不妥之处:

施工人员不按图施工(0.5分),而是凭经验施工(0.5分);

  正确做法:

必须按图施工(1分)。

  

(2)不妥之处:

监理员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0.5分);

  正确做法:

应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1分)。

  (3)不妥之处:

设计单位电话告知建设单位(0.5分);

  正确做法:

应以书面形式告知(1分)。

  (4)可以(0.5分);理由:

该部位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1分)。

3.

(1)不正确(0.5分)。

理由:

设计单位核算后认为结构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1分),该部位可以进行验收,给予计量(0.5分)。

 

(2)不应批准(0.5分)。

理由:

停工是由于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造成的(1分)。

4.

(1)工期索赔成立(1分),理由:

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可给予延期(1分)。

 

(2)费用索赔成立(1分),理由:

不可抗力导致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1分),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1分)。

5.正确(0.5分)。

 理由:

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安装质量采取的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0.5分)。

索赔案例二

某工程项目的一工业厂房于1998年3月15日开工,1998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即投产使用。

2001年2月,该厂房供热系统的供热管道部分出现漏水,业主进行了停产检修,经检查发现漏水的原因是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管壁太薄,与原设计文件要求不符。

监理单位进一步查证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的材料与其在工程上实际使用的管材不相符。

如果全部更换厂房供热管道需工程费人民币30万元,同时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如下索赔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全部返工更换厂房供热管道,并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  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对业主的要求答复如下:

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要求答复如下:

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了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

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请指出业主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业主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是错误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是错误的,依据有关法规监理单位对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的损失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业主对监理单位“赔偿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计算方法错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单位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

施工单位“不予保修”的答复错误,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有保修期限的规定而不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不予返工”的答复错误,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应予返工。

“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的答复也是错误的,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赔偿。

监理单位答复“已履行了职责”不正确,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工程材料擅自更换的控制有失职。

监理单位答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错误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

 2.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施工单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因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但监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故意串通、弄虚作假,也未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字,监理单位只承担失职责任。

四、工程延期和延误处理

工程延期和延误案例一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任务,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分别选择建安工程施工、装修工程设计和装修工程施工单位。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

监理单位编制建安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

(2)在项目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

(3)拥有国有股份;

(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件2: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后,在施工中突遇合同中约定属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见表2-1)和工地全面停工15天。

由于合同双方均未投保,建安工程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费用补偿和工程延期申请。

事件3:

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刚开始采用的一项新工艺,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

事件4:

在施工时,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发现图纸错误,导致装修工程局部无法正常进行,虽然不会影响总工期,但造成了工人窝工等损失。

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变更设计和费用索赔的申请。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待安装的设备修理费 5.0 

2 现场施工人员受伤医疗补偿费 2.0 

3 已通过工程验收的供水管爆裂修复费 0.5 

4 建设单位采购的己运至现场的水泥损失费 3.5 

5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配备的停电时用于应急施工的发电机修复费 0.2 

6 停工期间施工作业人员窝工费 8.0 

7 停工期间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工资 1.5 

8 现场清理费 0.3 

合计 21.0 

问题:

1.逐条指出事件1中监理单位是否应采纳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2中,发生的经济损失分别由谁承担?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总共可获得费用补偿为多少?

工程延期要求是否成立?

3.写出总监理工程师对事件3的处理程序。

4.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写出事件4中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变更设计和费用索赔的程序

答案

1.事件1中监理单位是否应采纳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及其理由。

  

(1)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要求应采纳。

(0.5分)

  理由:

可以保证工程质量。

(0.5分)

  

(2)在项目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应采纳。

(0.5分)

  理由: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0.5分)

  (3)拥有国有股份的要求不应采纳。

(0.5分)

  理由: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0.5分)

  (4)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应采纳。

(0.5分)

  理由:

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有资格进行施工。

(0.5分)

2.事件2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是: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待安装的设备修理费5.0万元;已通过工程验收的供水管爆裂修复费0.5万元;建设单位采购的已运至现场的水泥损失费3.5万元;停工期间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工资1.5万元;现场清理费0.3万元。

(2.5分)

 事件2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建安工程施工单位承担的是:

现场施工人员受伤医疗补偿费2.0万元;建安工程施工单位配备的停电时间用于应急的发电机修复费0.2万元;停工期间施工作业人员窝工费8.0万元。

(1.5分)

 建安工程施工单位总共可获得费用补偿为(5.0+0.5+3.5+1.5+0.3)万元=10.8万元。

(1分)

  工程延期要求成立。

(1分)

3.总监理工程师对事件3的处理程序: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3分)

4.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事件4中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变更设计的程序:

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3分)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事件4中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程序:

(4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

工程延期和延误案例二

某工程,建设单位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甲、乙两家施工单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要求甲施工单位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凭以往经验进行了安全估算,认为方案可行,并安排质量检查员兼任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遂将方案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事件2:

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甲施工单位报验的测量成果时,发现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建立的施工测量控制网失效,随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事件3: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检查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时,发现数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在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道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即向乙施工单位签发了《工程暂停令》,要求对该分部工程停工整改。

事件4:

甲施工单位施工时不慎将乙施工单位正在安装的一台设备损坏,甲施工单位向乙施工单位作出了赔偿。

因修复损坏的设备导致工期延误,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延长工期申请。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报审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对甲施工单位的要求应包括哪些内容?

  3.分别指出事件3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是否妥当。

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在施工单位申请工程复工后,监理单位应该进行哪些方面的的工作?

  5、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延长工期申请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答案

1、

(1)不妥之处:

凭以往经验进行安全估算(0.5分);

  正确做法:

应进行安全验算(1分)。

 

(2)不妥之处:

质量检查员兼任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0.5分);

  正确做法:

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分)。

 (3)不妥之处:

遂将专项施工方案报送总监理工程师签认(0.5分);

  正确做法:

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经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1分)。

2、

(1)妥当(0.5分);

 

(2)主要内容:

重新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1分);改进保护措施(1分)。

3、

(1)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妥当(1分)。

(2)不妥之处:

签发《工程暂停令》(0.5分);

理由:

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或只有总监理工程师才有权签发《工程暂停令》)(1分);

正确做法:

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1分),总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1分)发出《工程暂停令》(1分)。

4、项目监理机构应重新进行复查验收(1分),符合规定要求后(1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1分),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1分);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乙施工单位继续整改(1分)。

5、正确(0.5分);

理由:

(1)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1分)

(2)甲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1分)。

五、合同争议的调解与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案例一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同属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在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对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的解除权是否应当与施工合同的解除权相同呢?

    [案例一]:

    某房产公司欲开发一水景楼盘,委托某勘察设计院进行勘察与设计,同时签订了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各一份,后该房产公司与其他勘察单位和设计院接洽后,感觉以前委托的勘察设计院所作的方案不能满足该楼盘定位要求,遂起诉要求解除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法院支持了其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判决其应当赔偿该勘察设计院的损失。

    [案例二]:

    某化工厂与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建设公司为其建设新厂房一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化工厂欲寻找其他承包商合作,遂起诉要求解除与建设公司的施工合同,建设公司则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法院判决不予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合同。

评析: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同是发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为什么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说,只要满足以上规定的任一条件,合同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而《合同法》并没有对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专门规定,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就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即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建设工程合同。

但为什么法律会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拥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呢?

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解除,这是合同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相对其他合同而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一种特例,是由承揽合同的特点决定的。

因为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特殊要求。

承揽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从成立、生效到履行完毕需要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定作人因自身要求的变化或出现某种客观事情,会发生合同履行不必要的后果,如不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定作人将会蒙受进一步扩大的损失,造成物质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律中的形成权,即只需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即可成立的权利。

但是这种解除权应该加以限制,不能如果造成承揽人损失

由以上分析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具有随时解除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但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看,是为了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定作人必须接受工作成果,不可再行使解除权。

在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