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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6〕291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大学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加强校内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安排和使用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它主要用于:
学科、专业建设,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实验室、研究中心、科研机构建设,教学改革,科研资助,大宗行政设备购置,大型修缮项目等。
校内专项资金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捐赠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对专项资金的申报、立项及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对专项资金安排专人管理、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挪用。
第五条本办法只适用于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校内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财力状况,遵循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要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报告书,随年度预算一并上报。
第七条项目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申报理由、项目实施的目标要求及预期产生的效益、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周期、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立项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需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权威论证,然后报财务部门审核,提出对专项资金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及开支范围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未经专家论证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九条专项资金立项批准后,学校财务部门编入年度预算,立项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年度内确需新增但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也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小组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财务部门落实资金后执行。
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经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为:
专用设备费,实验室改造费,教学模具、实验耗材、图书资料购置费,打字复印费,培训费,外请专家讲课费,项目评审、鉴定费,差旅费等;行政后勤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
一般设备费、修缮费、校园绿化卫生费及必要的临时工工资等。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专项经费中,用于专用设备购置的部分,实验学科型项目原则上应不少于项目预算金额50%,非实验学科型原则上应不少于项目预算金额30%;用于图书资料费、打字复印费、差旅费的部分,实验学科型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15%,非实验学科型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30%。
在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制定中,如以上两类支出因项目实际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规定的比例执行,需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财务校长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阶段性专项经费按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开支范围和办法执行。
一次性专项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按财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
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确需超标准列支的,必须由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房屋修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按规定由学校招标办公室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其中固定资产项目应按管理要求办理验收手续,建帐建卡。
第十七条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学校招标办公室不予招投标,审计部门不予审签,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人自负。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项目领导小组及校领导,并建议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每年或一个项目周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
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
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报告书。
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投资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审计部门结论、财务部门意见等。
当年未完工项目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经审计部门审计后,项目结余资金全部划转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作出说明,必要时学校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格式见《河南大学专项资金立项报告书》(附件1)。
专项资金分年度用款申请标准格式见《项目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2)。
项目的效益评价标准格式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报告书》(附件3)。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以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废止。
主题词:
财务管理办法通知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06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1
编号:
河南大学专项资金立项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申报日期:
年月日
河南大学财务处制
立项申报说明
1.按照《河南大学校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均须由项目单位组织填制此表。
此表一式四份,财务处、审计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单位各留存一份。
2.本表是进行项目预(决)算、支付项目款项、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应认真组织填写。
3.“项目名称”应按规范用语表述,如“…设备购置”、“…修缮”、“…改造”等。
4.大型项目应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一般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编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5.项目支出预算应具体、细化,如设备购置必须列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房屋修缮必须列明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购置费用、人工费用、设计费用及其他费用。
6.预算批复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填制《项目用款计划申请表》报财务处审批。
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由设备处、总务处组织实施招标。
7.学校财务处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会同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一、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二、项目实现的预期目标及效益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预算(可另附页)
总计:
万元
五、项目资金来源
六、参与项目论证人员签字与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姓名
单位名称
职称
签字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八、主管校长意见
九、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意见
十、主管财务校长意见
十一、结论及有关说明
附件2
项目用款计划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支出预算金额(万元):
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年度
年度小计
学校安排资金
配套资金
合计
项目负责人意见: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财务部门负责人意见:
附件3
编号:
河南大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报告书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河南大学财务处制
一、项目投资决算情况
二、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目标效益
四、业务主管部门评价项目完成情况
五、审计部门结论
六、财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