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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买卖合同订立

要约买卖合同订立

  篇一: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合同法案例

  1.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

“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

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

(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

(1)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20XX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

“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XX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

“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

“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

“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

“明日发货”。

  

(1)20X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

  

(2)A公司对20X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3)20XX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

为什么?

  (4)20XX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为什么?

  (5)20XX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答:

(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

为什么

  答:

(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

(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

  

(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

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

  问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

(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XX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20XX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

郭某遂诉至法院。

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理由。

  答:

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本案中,根据宣传单的内容。

具体理由有:

1.从当事人的意思来看,电器公司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

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2.从电器公司宣传单的内容看,其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构成要约。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3.从交易习惯上看,也完全可以认定电器公司的宣传单是要约。

因为普通民众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就具体品牌和型号的产品的购买最关注的便是价格。

  10.房地产开发商时代鼎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甲,欲销售其开发的幸福住宅小区最后一套别墅,于是打电话给乙﹑丙﹑丁三人,具体说明了该类型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内容。

并且声明,此信息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该信息发出后第十日,甲公司与乙签订了该别墅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该房屋于乙,乙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价款,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日,甲与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丙不知甲﹑乙之间已经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丙将该房屋办理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日,甲又与丁签订了就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而丁也不知道甲和乙﹑丙已经签订了该房屋买卖的合同。

第二十九日,盖别墅因百年不遇的泥石流而遭毁灭。

乙﹑丙﹑丁遂与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2)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3)丁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4)该房屋毁灭的损失风险由谁来承担?

  答:

(1)在本案中,时代鼎盛房地产公司在给乙﹑丙﹑丁三人发出信息时,已经说明了其广告成为要约。

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由要约和承诺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篇二:

合同的订立讲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要约与承诺

  本节学习目标

  1、掌握要约与承诺的一般规则;

  2、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概述

  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

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往往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要约,反复多次,最后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这样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要约与承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比如只要观察一下菜市场家庭主妇与小商贩关于菜价的讨价还价,就知道要约与承诺离我们有多近了。

  主妇:

“这鸡肉多少钱一斤?

  商贩:

“七块八。

  主妇:

“咋恁贵呢?

都来禽流感了不是?

五块?

  商贩:

“五块?

开玩笑,你给我买一百斤过来?

,这样吧,我亏本卖了,六块七”

  主妇:

“行。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要件

  1、发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

  2、要约是向相对人作出的。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例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的商品等。

  3、要约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A、甲对乙声称:

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B、甲对乙说:

“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20万元,你要吗?

  4、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甲公司给乙公司去信,提出要把一台电机卖给乙公司,该信件内容具体、清楚。

信件中提到,双方须签订确认书。

乙公司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

请问,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

  5、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特别说明:

  1.凡是表明“保留解释权或说明权”,均不能构成要约。

  2.一旦构成要约,要约人必须接受合同约束,承担法律责任。

  3.条件不完备不能构成要约,但是可以构成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方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特定的行为形式

  甲方为生产毛衣向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

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但在后来的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要求退货。

  试分析:

甲方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答案要点:

甲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中,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乙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

根据《合同法》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四)要约的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1)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

  

(2)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到达”以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范围为准,而不以受要约人了解为准。

  甲公司于3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一封商业要约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公司的某种商品,3月5日该要约到达乙公司传达室,恰巧乙公司董事长外出办事,3月7日董事长回来才看到该要约,问:

该要约何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张某在3月1日用手机给李某发了一个要约,李某在3月3日才发现张某的短信,要约在3月1日生效。

  2、要约的效力

  

(1)对要约人而言,要约生效,要约人就丧失了撤回的机会,但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销。

  

(2)对受要约人而言,要约生效,意味着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此时能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一方是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受约人不再具有承诺资格。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不包括要约人撤回要约,因为要约撤回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存在失效的结果)。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的撤回

  1、含义—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2、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

  甲方于3月1日以普通信函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要约,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甲方于3月3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撤回要约的信函到达乙处,问:

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

  答:

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因被撤回而无效。

  3、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1)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2)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注意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例如,“请在15天内答复”、“请按要求在三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三个月内款到即发货”。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例如,明确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本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信函,要约中称:

“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

”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月6日基本备齐。

问:

此种情形下甲能否撤销该要约?

  三、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

“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乙回答说:

“你出多少钱?

”甲回答说:

“400元,你卖不卖?

”乙回答:

“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本例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而甲回答的意思表示为要约,乙回答的意思表示为新要约。

  

(二)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对于广告的性质,一般认为它为要约邀请。

但各国法律也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广告也可构成要约。

  广告构成要约须具备的条件

  

(1)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

  

(2)广告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不需要再进一步的磋商或讨价还价,一旦有人承诺广告的内容,即成为合同的内容。

  某商店清仓查库,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处理某某牌床垫,原价800元,现价280元,售完为止。

齐某在合理的时间内赶到商店,要求购买两个。

商店经理说,该床垫质量很好,最低价为400元。

齐某提起诉讼,商店辩称:

“广告不是

  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答案要点:

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同时包含有一旦被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应认定该广告构成要约。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效力不同

  2、目的不同

  3、内容不同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降。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的行为属于要约,而不是承诺。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四)容纳规则

  是指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要约所承继,要约的内容可以被反要约所承继,最终成为合同的内容。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在距离市区25公里的地段开发了一处小区。

房地产公司通过售房广告,向社会宣传该小区。

由于距离市区较远,且又不通公交车,在广告中,该公司声明会为购房者早晚提供免费巴士。

王某看到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后,认为小区虽离市区较远,但早晚有巴士服务,较为方便,遂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提供免费巴士的事宜未写入合同。

后王某搬入该小区居住。

一年后,房地产公司感到免费提供巴士费用太大,遂终止了提供免费巴士的服务。

王某等众住户坚持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提供免费巴士。

双方协商不成,众住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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