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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研究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研究

广州市“两建”办公室

郭智谦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物质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日常饮食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近年来接连不断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公众的食品安全感急剧下降。

从某程度上理解,食品安全可定义为一项公共产品,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保障食品的整体质量和安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各级政府作出巨大努力,却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

究其根源不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利行为或某一政府部门或公职人员的监管不力,其深层次原因植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

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广州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因素决定了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复杂性与艰巨性。

如何全面认识广州地区的食品安全规制及管理体系现状,深入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形成的深层成因及机制,进而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是广州市委、市政府以及学界迫在眉睫的课题。

本文尝试分析广州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现状和改革实践,寻找问题的成因和体制的缺陷,并着重探讨了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职能部门的权责分配、地区法律规范和配套监管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尝试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相关规制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一、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当前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总体简况

近年来,广州市在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中,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构建。

市、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

其中,年月,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名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同时也标志着市委、市政府正式将食品安全纳入全市统筹的一项中心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食安办),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整规办)、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办公室(打假办)合署办公,形成三办合一的工作班子,机构挂靠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而把工作关联紧密的食品安全工作、整规工作、打假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年,《关于调整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中提出,“三办”不在合署办公,保留市食安办,仍挂靠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市整规办和打假办,其相关协调工作职责分别划归市经贸委和市质监局承担。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各级政府和各个职能部门,部署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督察;在区、县级市政府的层面,主要依据和执行《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明确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而加强了从市、区和县级市到街道、镇三级政府的组织领导架构,形成了从上至下互联互动的管理链条。

根据国务院和中编办有关规定,广州市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式,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

努力构建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

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督,建立起以市农业标准和检测中心为核心,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为配套,区(县级市)农产品检测机构为骨干,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检测室为基础的三级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各种农业基地认证和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检测。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由质检部门负责监管,建立了以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广州)检验中心为龙头的市、区(县级市)两级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同时,绝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了检测室,加强产品质量自检。

(三)食品流通环节。

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在食品市场、超市、落实索票索证和台账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准入、检测检疫准入、市场抽查准入等市场准入管理,全市多个工商所配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配合台食品安全监测车的巡逻式抽检,实现对流通领域市场食品的快速检测、实时监控。

同时,全市以上的室内肉菜市场、超市建立了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配置了检测设备和专职人员,制定和推行了检测制度。

(四)食品消费环节。

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管中队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食品卫生进行监督巡查,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级医院、卫生院组成的疾病监测网监控各类食品中毒事故以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建立了相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

(五)食品出入境环节。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建立了净出口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口岸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国际上禽畜疫病防范形势对井口食品进行动态检测。

经过多年来各级政府的努力,广州市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从“源头”到“终端”的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广州地区的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总体形势朝着平稳、可控、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

年以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广州市结合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了一定调整。

根据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有关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表述如下: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责调整中明确:

“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在主要职责中规定: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广州市农业局

根据《广州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中规定: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

依法发布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是害死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负责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中规定:

“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责调整中明确:

“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等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并在主要职责中规定:

“承担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广州市卫生局

根据《广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责调整中明确:

“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中可以看出,广州市的机构改革与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有着明显的不同:

年起,国务院将餐饮消费环节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卫生部成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调度的总指挥,凭借其专业背景和执法配备重新获得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领导权。

《食品安全法》于年正式颁布实施,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立了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原则: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监管安全协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质监、工商部门仍分别负责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而广州市则将“组织协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同样肩负“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表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框架概览

食品链条

市场主体

监管内容

监管部门

生产环节

农户

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广州

市农业局

国家

农业部

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质量安全

广州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流通环节

流通企业

市场流通食品安全

广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进出口食品安全

广州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牲畜屠宰监督和肉品安全

广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

商务部

消费环节

餐饮业和食堂

消费环节卫生和食品安全

广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跨环节

——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跨环节组织

广州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

卫生部

备注

监管部门职能分工是根据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以及广州市年各部门三定方案重新划定。

带*号监管内容中,标注广州市与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不同。

二、广州市食品安全政府体制的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架构存在结构性缺陷

.横向衔接的问题

继承了国家层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广州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进行管理。

食品链条紧密相连的自然属性与人为切断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的矛盾,但是食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之间总是存在着交替衔接的地带或接口,而这些地带往往导致“边界冲突事件”的发生。

由于受到各监管部门本身自我封闭的组织特性、强烈的部门本位主义以及紧张的部门资源竞争关系等因素的制约,使得部门之间的合作共识难以真正达成。

事实上,政府部门相互协调合作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对部门间资源相互依赖的认知,二是上级政府利用等级权威推动各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责任。

对于前者而言,由于食品链条的自然属性以及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设计使得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领域相对比较接近,履行相似的职能,争夺相似的资源,面对相似的服务对象和监管客体,部门之间的竞争关系就会遏制有效合作的产生。

例如:

前店后厂制售食品行为的许可和监管问题,就导致分别处于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的质监部门与工商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无法实现监管的衔接。

又如: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助剂产品的生产企业标准备案主体谁属的问题,也引起卫生部门与质监部门的相互不合作,这是由于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权、监督权与质监部门的生产许可权、监督权具有相似性导致部门间的无缝衔接难以实现。

而就后者而言,对上级等级权威的服从是科层制的本质要求,因此,上级政府的命令在维系部门协作和监管衔接中起到一定作用。

但是,多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出工不出力”、“谁牵头谁负责”、“谁组织谁协调”等现象,这正是监管部门采用策略性机会主义行为对上级等级命令功能的弱化。

最终,导致食品安全监管横向部门之间的合作和衔接难以有效地形成。

.层级管理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三定”方案有关规定,食品监管链条上的农业(属地)、卫生(属地)、工商(垂直)、质监(垂直)、食品药品监管(属地)几个主要部门分别实行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两套不同的层级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也就是说广州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最终是由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具体领导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而农业、工商、质监等部分由政府领导并供其调度的监管部门却并非完全受其支配。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部分垂直管理、部分属地管理的层级体制,必将导致区、县级市政府对市垂直监管部门难以畅顺指挥、引起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不必要的工作推诿和内耗,这也体现了食品监管链条的横向监管与层级管理垂直指挥之间的矛盾,这种层级管理体制设计上的耦合性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进一步衰减。

.综合协调的问题

作为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市食安办,从体制上看确实有点先天不足:

一是机构的规格并不够高,机构并非市政府的常设机构,而是挂靠市食药局的临时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专职副主任级别是广州市的副局级,因此,从体制上无法很好组织和协调食品监管链条上的正局级单位以及各区级属地政府;二是机构人员流动性强,从各职能部门借调人员成为食安办工作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人员的不稳定性和缺乏必要的晋升激励机制,必然影响内部的运作和管理效能。

年,伴随《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规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常设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为正部长级别,与国务院各食品监管部门的领导同级。

与国家层面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独立性和提高其规格的方向相违背,广州市在年以来一系列机构改革中并没有明确食安办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而且还将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主要职责中规定: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从表可以看出,这与国家层面的改革是背道而驰的,由此必将产生市食药局将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必将为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产生不利影响。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碎片化导致部门间合作机制难以形成

广州地区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属地管理和基层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像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等工作那样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地考核和问责机制。

究其原因,主要是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设计,加上目前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强部门立法色彩等原因,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在各部门之间的配置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法定的依据不足并且往往彼此冲突,职能交叉普遍,职能调整频繁,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来消除彼此之间有关职能界定的分歧。

因此,监管中的外部性和部门机会主义是构建权责清晰的问责体系的主要困境。

.部门边界模糊性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体制上的可能性

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处于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的各部门主体会利用各种策略,努力实现部门收益的最大化,并且回避各种执法风险。

一个理性的职能部门无疑会选择自身最优的执法水平,在界定自身职权或者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利用法律和政策上的模糊,有选择地甚至扭曲地披露相关信息从而增加部门自身的利益。

在年月由广州市食安办下发的《创建广州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行动计划(年月—年月)(征求意见稿)》中,在“食品安全实行无缝隙监管”的该项措施试图明确的“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中就有十六项实际监管中各部门推诿扯皮的争议点,而这只是广州市一级层面的一部分现实问题,还不足以涵盖部门边界模糊的全貌,更谈不上就此杜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

.上级难以运用等级权威对责任落实进行有效控制

食品安全自身一体化特性以及监管中的团队生产的特点,都使得上级政府想要明确界定具体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十分困难,这样就使得现行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流于形式、成效有限。

同时,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只是一种着眼于部门绩效的管理方法,其着眼点在于各个部门的分散自身目标,而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目标或者跨部门协同治理的目标给予应有的关注,综合管理的结果与公共管理及公众的需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和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中并没有明确将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工作作为明确的指标和评分内容。

跨部门协同治理绩效考核指标的缺失使得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监管部门间的协助进而实现无缝隙监管的重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解决涉及部门间共同治理的合作事项缺乏协调和明确的动力。

(三)食品安全跨地区联合监管和问责机制的缺失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并自由流通的经济体制,伴随着食品生产加工技术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和进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不再仅仅限于满足本地市场的需要。

因此,食品安全的影响范围早已跨越了地区、城市的边界,一个很小的地域食品安全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往往会演化为全国或世界性的食品安全问题。

如年月发生的瘦肉精中毒事件,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来自湖南省,广州无法从源头加以控制,结果酿成一起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对地方政府而言,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进行有效地治理,这一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会导致地方该项服务的提供上低于最优水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的监管动力不足;与此同时,跨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追责也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造成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困境。

广州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特大型城市,食品市场的外购供给比重大,而且物流供应发达,如何构建跨地区食品安全和问责机制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广州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不完善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于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于年月日公布,同年月日施行。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广州行政区域内一部统揽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全局的地方性法规自年月日起施行以来,一直没有修订和颁布新法。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对保证广州地区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州市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上位法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和不足。

与此同时,广州市政府层面在食品安全监管范畴,只有《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意见》等少数几部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

但从法律规制的数量和质量来说,广州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规制的完善程度仍然是大大滞后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

(五)食品安全监管参与主体的单一性问题

与发达国家和其它地区实践相比较而言,广州地区监管过于强调政府作为规制主体的地位,然而正是这种一元规制限制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效能。

目前,广州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仍然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体制,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准的制定、检验检测体系的建立、质量认证体系的建立并不是根据行业的现实情况出发的,这样就容易造成管理“虚化”的问题,很多具体管理制度实际上执行不下去。

与此同时,其他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多元监管主体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制约了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效能:

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有的食品生产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尤其是食品生产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问题还非常突出。

二是广州地区食品行业组织还没有得到充分发育,即使有些行业成立了行业协会,其运行还是很不规范,对些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没有起到有效地制约作用;有的协会甚至站在企业利益的角度,以“行业规则”为由为违法行为提供辩护和纵容。

三是作为食品链条的末端环节主体的消费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特别是城市流动人员和城乡结合部的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值取向主要是取决于价格,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投诉和维权率偏低。

即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比较重视,但是由于消费组织还不够健全,维权处理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地参与监督的途径。

食品安全监管是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对于广州消委会来说,食品消费维权困难重重,主要体现在举证难、鉴定难、十倍赔偿难等多个方面。

三、完善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重构广州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架构

、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适当的整合

解决广州市现行体制的弊端,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一个部门监管为主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就目前情况来看,近期不可能完全突破我国大陆分段式管理的体制而建立一个单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体系,客观上也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在短期内承担这个重任。

但从长远来看,要结合国情和广州实际,迫切需要逐步建立一体化监管,将“外部协调”转化为“科层内控制”。

利用《食品安全法》赋予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权力,适度突破其对国家层面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职能分工和权责定位,将分散的监管职能集中在少数主要部门,实施综合监管,解决职能过于分散、部门间合作松散、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其中,现实可行的是将初级农产品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交由农业部门监管;其余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安全集中交由一个专业部门监管,形成审批、监管、执法“三位一体”的模式。

作为广州邻居的深圳已经率先借鉴香港经验,先试先行,采用以上模式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立更为强势的部门间协调机构

作为广州市政府食品安全方面协调议事机构的市食安办能否具有足够的权威足以解决几个“超级”监管部门之间的推诿和冲突,以及如何厘清市食安办与同时具有法定“综合协调”职能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关系,这都需要广州市委市政府通过方法律或法规性文件予以明确。

现阶段,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应该参考中央做法,将食安办定编为市政府属下常设机构,将之与市食药局脱钩,升格为相当于正局级的部门(与市属各监管部门同级),从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上保障其切实发挥议事协调的职能。

另外,在提高其的权威性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其独立性,因此要将其职责权限区别于食品药品监督局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及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方面的综合协调职能;参照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位将其机构职能定义为“考核评价、提供咨询、调查审议、风险沟通和应对危机”等更为宏观的专业技术层面。

市食安办主要站在全市的高度积极履行上述职能,为市食安委提供决策的参考:

负责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拟定指导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应对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完善、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检查、考核、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

、完善自上而下职责明晰的责任体系

由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一是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将属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到街、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把加强村、社物业用地和出租屋的管理,严防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工作,落实到村规民约中,努力实现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将食品安全的属地责任制落实到街镇政府和村委会,纳入区、县级市政府对街、镇政府村委会的考核范围,与经济利益挂钩,全面推行村委会与出租屋业主安定经济责任状和引导村民建立村规民约,一旦被政府查到有制假售假和违法出租行为的出租屋业主,将依责任状和村规民约予以金钱重罚、减持土地股份、罚扣股份分红等,最终形成群防群治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管机制。

同时,要建立健全村(居)级食品安全协管员网络,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和发挥镇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队伍力量,建立一支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作为横向行政部门监管的有益补充,为基层政府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和延伸信息触角。

二是政府食品监管部门要建立起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巡查监管制度,细化监管责任和层级管理责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强化督查和激励机制,打牢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基础,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三是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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