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制管桩专项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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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12

附件D13

第二部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以下均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均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预制管桩工程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内容

2.1承包范围: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地下管线位置布置图、设计变更、岩土勘察报告、工程任务单等承包()预制管桩工程。

2.2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内容:

2.2.1桩尖制作与安装,相关要求按施工图或集团通用做法执行。

2.2.2吊桩、打桩、送桩(平均送桩长度确保达0.5米以上)、接桩、截桩、破桩。

2.2.3配合桩基检测及试验工作、甲方报建工作,甲方负责桩基检测费用。

2.2.4配置封口型桩尖的工程桩施工收锤后,立即吊低压电灯沉入管桩内腔照射检查弯曲度、桩身完整性、焊缝渗漏等。

2.2.5预制管桩进场后,乙方负责场内自行装运至施工点(含单体施工区域50米以内的二次搬运)。

2.2.6严格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打桩原始记录(最终以甲方签名确认为准),并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抽检,当日打桩记录于次日交至甲方项目预算部核实。

2.2.7提供桩机施工相关资料,包括桩机证、焊工证、操作证等。

2.2.8严格按照《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的要求施工。

2.2.9配合其他班组工作,确保工序顺序及交叉作业顺利完成,做好成品保护,不得破坏已有的设施,如有破坏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

2.2.10工程始末甲方不再雇佣杂工,乙方必须完成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清理、收尾工作。

2.2.11甲方负责把电送到二级配电箱,二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用电设备、线路等均由乙方自行购买、安装、维护及保管。

2.2.12其他:

承包内容未明确规定但确属于承包范围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乙方以包工、包机械、包设备、包材料(除管桩、水、电以外的所有材料)、包机械进退场、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包进度、包验收、包物价上涨等方式承包本工程。

3.2乙供材料必须是合格产品,使用前应报样板予甲方确认;

乙供机械必须是合格产品,符合各项安全要求,使用过程中自行维护及维修保养;

3.3乙方提供的材料未经甲方检验合格而擅自使用的,甲方不予确认乙方的施工工程量,且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包括按甲方要求重新采购材料、重新施工等)。

3.4相关约定:

3.4.1由于地质原因或管桩质量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断桩、烂桩处理;

其中断桩、烂桩总数占总桩数比例超出2%的部分由甲方负责,2%以内(含2%)的部分由乙方根据本合同承包方式负责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及费用。

3.4.2由于打/压桩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引起的断桩由乙方负责。

3.4.3因乙方原因损坏管桩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予调整,各分项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A。

缴税方式;

□1、含税。

2、□含税(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4.2本合同暂定总造价为:

¥元,

(人民币大写:

整)

4.3关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约定:

4.3.1根据甲方、运管中心、乙方、监理四方签字的打桩原始记录计算桩长;

打、压桩桩长按桩自然入土深度计算(不计桩尖长度),桩长不足10米的按10米计算。

4.3.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桩(含断桩、烂桩)一律不计算桩长,相关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3.3由于地质原因或管桩质量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断桩、烂桩处理,其中断桩、烂桩总数占总桩数比例2%以内(含2%)的部分不计工程量,超出2%的部分按本合同4.3.1条款计算工程量。

4.3.4复打桩工程需遵循甲方签证管理规定办理签证后,按条计算工程量。

4.3.5每根桩的打/压桩单价内含单次截桩费用,若发生二次截桩的需遵循甲方签证管理规定办理签证后,按实际截桩增减次数以次为单位计算工程量。

4.3.6桩机进退场费、桩机场内中转的补充约定:

(1)锤击桩工程:

每台桩机施打米数不足3000米的,按¥5000.00元/台补桩机进退场费;

桩机场内中转按¥3500.00元/台·

次计算。

(2)静压桩工程:

每台桩机施打米数不足5000米的,按¥25000.00元/台补桩机进退场费;

桩机场内中转按¥15000.00元/台·

(3)除本条

(1)、

(2)点以外的桩机进退场费视为已包含在打/压综合单价内,不得再另行计取。

4.3.7桩队施工不可预见费相关计价标准(详见附件B)。

4.4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即乙方以合同内签订之包干单价依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工程施工规范和文明施工规范将全部工程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此包干单价已包括一切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利润、管理费、劳保费、保险费、工具、机械设备、燃料、合同履行期间的物价浮动及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务、费用等,甲方不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4.5关于承包价格的补充约定:

4.5.1原则上甲方不另签日工,除非甲方要求乙方增加承包范围外不能按量计酬的零星工作;

4.5.2综合日工单价:

技术工每工日120元,杂工每工日90元,非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每工日55元;

周转材装卸车杂工按2013年6月份签发的《关于调整周转材料搬运、装卸车方式及费用的通知》计算。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合同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

5.1.1工期: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自开工日期起到竣工日期止;

合同开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开工令为准);

合同竣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本工程节点工期为:

以甲方项目部开工令要求为准

5.1.2乙方保证进场时须不少于甲方要求人数,并在2天内依甲方要求补足人员,如乙方在工程试工期内不能达到甲方的施工要求,甲方将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终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退场,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单价80%结算,甲乙双方核对审核完毕确认结算金额后一月内付清。

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1.3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另行签订各栋号的限期(含进度节点完成期)完成任务书。

因施工需要乙方应按甲方的总进度计划调整。

5.2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条件,一般不予延期。

仅在出现不可抗力、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时,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认定后,方可予以延期。

5.3阶段性工期(即节点完成期)滞后的,每滞后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滞后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对乙方进度滞后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

乙方向甲方支付节点滞后违约金并不免除其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5.4逾期竣工赔偿为:

总工期或每座完工日期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逾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对乙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甲方另行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相关处罚条例

6.1收锤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并未经甲方确认擅自收锤者罚款300元。

6.2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超出此范围的罚款100元/条。

6.3截桩后的桩顶高度允许偏差为±

10mm,超出此范围的罚款50元/条。

6.4截桩后桩顶平面位置偏差符合管桩质量验收允许偏差规范值,不符合者罚款100元/条。

6.5造成以上等各种质量缺陷的,除需承担各类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修复调整工作及因此而浪费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所有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

7.1本合同劳务报酬款付款方式:

7.1.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7.1.2乙方于每月25日前上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工程完成量,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初验合格后报审,初验合格工程量以甲方项目预算部审核为准,审核后于下月25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

若乙方申报日期超过规定日期,则进度款相应延迟一月支付。

7.1.3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后经甲方工程部、运营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格工程造价的80%。

7.1.4分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经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乙方上报工程结算报告,甲乙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后工程余款(扣除相关罚款)三个月内无息付清。

但是乙方在交单给甲方预算部后开始起计45天内必须主动找甲方预算部或遵循甲方预算部通知预约日,及时双方核对并确认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等数据。

如乙方不按甲方预算部预约的时间内对数,且45天内乙方未向甲方工程部提交书面报告者,甲方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核定结算金额,甲方项目预算部对过期结算单不再另行通知对数,项目预算部将结算单直接交公司审核,财务部有权将乙方在本工程多支付的工程款在其他工程款中扣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负责。

(结算流程见通用部分附件D)

7.1.5结算书由乙方编制,送甲方项目预算部审核。

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按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7.1.6甲方支付款项的方式为:

(支票/现金/转账)。

7.2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

7.2.1甲方除按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外,其余时间不作预借、预支,乙方应自行解决所需的周转及垫付费用。

7.2.2对于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在任何情况下一律不予计量、支付。

7.2.3如因设计变更、地质、管桩质量的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减,必须具备完整的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计量和支付。

7.2.4乙方应提供工人月工资表、转账确认书,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支付延迟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4乙方已付清其所雇佣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或乙方施工人员已书面委托乙方代为领取劳动报酬)后,甲方才支付工程款项。

第八条其它事项

8.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施工组织改变或暂停施工超过三天的(以甲方发出的停工令为准),乙方须在施工组织改变或暂停施工发生后五天内,根据实际施工需要,将增调或缩减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的方案申请书面报送甲方。

甲方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乙方须按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和保证甲方工程施工进度,由此导致乙方的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设备误工费超出三天(不含三天)部分予以适当费用补偿,其中:

人工按当地本季度定额工日单价的60%、大型机械设备按当地本季度定额机械台班费的40%计算,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施工工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以及采取任何措施的,相关增调或缩减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的费用及窝工费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三天以内(含三天)的不予考虑费用补偿,工期可相应顺延。

8.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3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合作、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时,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8.4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5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6方单位为个人时,须附签订合同的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按指印。

8.7合同涉及商业秘密,需妥善保管,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

8.8合同中所载甲、乙方的联系人均非各方的代理人,未经书面授权,联系人均无权代表各自的公司。

第九条合同组成及附件

9.1施工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a)本施工合同协议书

b)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c)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施工图纸、技术要求

e)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9.2本施工合同连同下列附件组成“合同文件”:

附件A:

()工程量清单

附件B:

桩队施工不可预见费相关计价标准

附件C:

包工包料现场签证流程

附件D:

包工包料现场签证单

当上述附件的内容与本工程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时,以本工程合同的条款为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指印):

住所:

经办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项目经理:

开户行:

收款人姓名: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二零年月日签约日期:

二零年月日

附件A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工程量

单价

(元)

合价

备注

1

打桩:

D300~400桩

m

 

2

D500桩

3

压桩:

D400~500桩

4

D600桩

5

复打桩

6

二次截桩

合计人民币(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注:

1.以上打/压桩单价包含桩尖制安、吊桩、送桩、接桩等所有合同内注明的相关工序在内。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不合格桩(含断桩、烂桩)一律不计算桩长,相关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由于地质原因或管桩质量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断桩、烂桩处理,其中断桩、烂桩总数占总桩数比例2%以内(含2%)的部分不计工程量,超出2%的部分按本合同4.3.1条款计算工程量。

4.承包内容详见第2.2款、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第4.3款约定,如本表与上述条款内容不一致,以本表约定为准。

附件B

桩队施工不可预见费相关计价标准

1、由于地质条件复杂(非班组原因)烂桩占总桩数的2%以内(含2%)由班组

负责人工费,超出2%烂桩的部分由公司负责人工费;

2、打桩施工队进场施工后合同单价不分任何情况,中途不作任何调整;

3、应工地实际情况,现场要求空机行走,没有工作量,2010年10月20日前发

生的按实际开工工人人数平均计补120元/天·

人,2010年10月20后发生的以实际

开工工人人数平均计补150元/天·

人,(每天8小时计算)补助已含机械材料损耗费;

4、因公司材料及修改图纸等原因停工,项目要求留住工人等开工,一次连续达

到三天以上者,按实际留守天数、人数计补50元/天·

人;

(三天以内含三天的情况

不补,雨天及不可抗力因素不设任何补助);

5、桩机因材料及修改等甲方原因停在工地连续7天以上不能开工,补桩机闲置

费300元/天·

台(七天以内含七天的情况不补),雨天及不可抗力因素不设任何补助。

压桩机闲置费双方协商另定标准。

6、锯桩增补费用:

全部打完桩后3个月以内的锯桩,不计重复进退场锯桩的工

人来往工资、车旅、生活等费用,3个月以外的重复进退场,补贴工人进退场、车旅、

生活及工资共60元/人·

次;

7、上述1-6项如打桩班组符合某种情况公司可给予某种补助,但打桩班组必须

满足项目部要求的打桩总工期,如不能满足,则班组超过一天总工期扣2000元/天作

为处罚,超过两天则扣罚4000元,依此类推,按各班组承包的期、段为节点,如班

组总工期提前一天同样奖励2000元/天;

8、在施工过程中打桩班组每台桩机的施工人数不少于4人;

否则按小于实际的

人数处以50元/天·

人计的处罚。

以上各项补贴班组必须配合公司及时进场施工,配合公司安排相关留守人员,

如出现符合上述条件的由项目缢理负责做好现场签证,所有签证必须有项目经理、

负责施工员、项目老总、营运中心现场负责人、预算部、班组长共同签名送审后才

生效。

附件C

包工包料现场签证流程

附件D

此签证作为增加工程估算金额签证单,单价及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结算时需附本签证申请单,工程量按实际收方数据计算,单价按原招标部门最终定价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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