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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培训

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建设部以119号公告批准颁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之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工程造价管理将逐步步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定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良性轨道。

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我国两种共存的计价模式,2013《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概述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基本原理

1.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自主报价,并按照经专家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1)满足了竞争的需要。

招投标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竞争的过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这就体现出了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形成了企业整体实力的竞争。

2)提供了一个平等的竞争平台。

采用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由于设计图纸的缺陷,不同投标企业的人员理解不一,计算出的工程量也不同,报价相差甚远,容易产生纠纷。

而工程量清单报价就为投标者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相同的工程量,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报价,符合商品交换的一般性原则。

3)有利于工程款的及时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中标后,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基础上的中标报价就成了合同价的基础。

投标的单价也就成了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业主根据施工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很容易地确定进度款的拨付额。

工程竣工后,再根据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乘以相应单价,业主也很容易确定工程的最终造价。

4)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单位只对自己风险范围内所报的单价负责,而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相应的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则应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

5)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

采用现在的施工图预算形式,业主对因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不敏感,往往等竣工结算时才知道这些对项目投资的影响有多大,但此时常常是为时已晚,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则一目了然,在进行设计变更时,能马上知道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这样业主就能根据投资情况来决定是否变更或进行方案比较,以决定最恰当的处理方法。

二.2013《计价规范》与《计价规程》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后形成了1本计价规范,9本计算规范。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我省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方法,维护投资者、承包者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建设市场计价的实际,制定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计算规程》(DB13(J)/T85-2013)(简称“规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计价规范》内容

正文共十六章,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争议的解决、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工程计价表格。

2、《计价规范》的特点

(1)强制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批准颁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做到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2)实用性。

附录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表现的是工程实体项目,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特别还列有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易于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确定具体项目名称和投标报价。

(3)竞争性。

《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定额,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计价规范》将报价权交给了企业。

(4)通用性。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将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正文、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共四部分。

正文共四章,包括总则、术语、工程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

附录包括:

附录A土石方工程,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附录C桩基工程,附录D砌筑工程,附录E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附录G木结构工程,附录H门窗工程,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附录K防腐、隔热、保温工程,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附录N天棚工程,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附录R拆除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

(三)《规程》的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

正文共十六章,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基础工作、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不可抗力、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附录共两个,附录一河北省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统一格式,附录二常用的清单项目。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概念

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二、一般规定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2、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价款调整等的主要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不可调整清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经过认真复核之后,必须逐一计价,对清单所列项目和内容不允许作任何更改变动。

投标人如果认为清单项目和内容有遗漏或不妥,只能通过质疑的方式由清单编制人作统一的修改更正,并将修正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内容作为工程量清单的补充以招标答疑的形式发往所有投标人。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和“规程”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项目齐全、数量准确、项目特征描述清楚。

1、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必须按“规范”和“规程”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2、项目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必须按“规范”和“规程”规定的项目名称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计量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必须按“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必须按“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5、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必须按“规范”和“规程”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

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1)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

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2)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

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3)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

如油漆的品种:

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

4)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

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5)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

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6、补充编码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1)补充项目的编码,一至六位应按“规范”或“规程”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

(2)第七位设为“B”;

(3)八、九位应根据补充清单项目名称结合“计价规范”和《规程》由清单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1起按顺序编制;

(4)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出现重码。

四、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规定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规范》和《规程》列有的项目,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共两部分,包括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总价措施项目清单。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总价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以“项”为单位,工程量是“1”。

(二)措施项目清单的性质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性质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不可调清单。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分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可竞争措施项目两部分。

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与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必须列有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除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和内容,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作变更增减。

投标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盘考虑,清单计价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

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且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业主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与调整。

五、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可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暂列金额

(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一般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0%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

2.2

设备暂估价

2.3

专业工程暂估价

应计入工程总价,其金额应包括管理费、利润

3

总承包服务费

1)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

2)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

4

计日工

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

本页小计

合计

1、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投标人不得更改。

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由招标人估算列出,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0%。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2、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3、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或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招标人填写的项目与数量,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改,且必须进行报价。

如果不报价,招标人有权认为投标人就未报价内容将无偿为自己服务。

4、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

不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必须按照要求完整的填写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其中材料单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该项综合单价、扣除材料款时使用;设备费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时使用,不计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一般规定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a.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条文说明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b.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c.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二、招标控制价

1、招标控制价概述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1)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2)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2、招标控制价编制人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有异议时,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招投标管理机构。

如果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

3%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3、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计价规范》与《规程》;

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

施工现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4、招标控制价的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计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单价计价的另一种计价方式,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计算方法:

a.计算工程量。

按清单所列的工作内容及定额的子目设置,分别计算各项工作的工程量。

b.分别套定额,计算每项工作内容的费用。

C.汇总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

d.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之和除以清单工程量,即为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可以以“项”为单位计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计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计日工表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Ø1)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3%以内计取;

Ø2)招标人供应材料,按其供应的材料总价的1%以内计取;

Ø3)招标人供应设备,按其供应的设备总价的0.3%以内计取;

其他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投标人计入报价中,也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

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4)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投标价

(一)一般规定

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并按计取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提出报价。

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4、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突然降价)

(二)编制依据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计价规范》和《规程》;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三)投标报价的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计算综合单价,其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可以增补项目,并按《规程》规定编号。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总价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3、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内。

(3)计日工表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报价。

4、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需有一个报价。

五、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单价。

即工程数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综合单价(包括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单价)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2)可调价格。

即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等允许调整。

调整方式、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3)固定总价。

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

当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

调整方式、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约定内容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规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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