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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1、当月本班没有出现瓦斯超限,瓦检员无假检、漏检、空班、脱岗现象,奖励50元,全月所有班次各工作面无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检员无假检、漏检、空班、脱岗现象,奖励通风队长200元。

2、当月无电器设备失爆和设备带病运转、不影响采掘生产的奖励机电队长200元,电钳工50元。

3、对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者,由跟班井长举荐,经矿领导核实后,视其情节奖励50~500元。

4、举报“三违”、破坏及盗窃等行为的,经核实后给予保密并奖励100~500元。

5、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科技发明者,经实践检验有价值的,视其情况给与100~2000元奖励。

6、对于工程质量达标当月领先的小班,每人奖励50元。

7、机电设备保养、维修得当,在安全限度内超期使用,根据使用的时间长短,对该设备负责维修保养者奖励50~200元。

8、勇于举报带烟带火入井或井下吸烟者,经矿核实后给予保密并一次性奖励处罚额的200%。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一、综合

1.录用新工人必须由队长上报矿有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照片进行登记,方可上岗,私自录用者,不支付工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入矿职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否则罚相关负责人200元。

3.采掘一线职工,月出勤必须保证23个班.有事请假,要有假条(队长可批二天,三天以上由矿长审批),无故旷工,对其罚款50元/天。

4.岗位人员不得空岗,出现空岗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5.轮休人员要执行轮休制度,不执行轮休造成空岗罚空岗人员50元/次。

6.无故提前升井(早下班)者或集体提前升井,当日不计工,对每人罚款50元/人。

对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元。

7.酒后上岗、班中睡觉、班中娱乐、干私活者罚款50元/人。

8.带烟带火入井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当月全部工资,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违者罚款50元。

9.不参加班前安全会罚款20元。

10.班组长、队长、井长、矿长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罚款50元/次。

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由班组长悬掛,如班组长未出勤,由值班队长指定专人领取悬掛)。

11.入井人员必须带自救器,不佩带自救器罚款50元/次。

12.严禁扒、蹬矿车和抢上抢下人车,违者罚款200元/人次,两次以上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全月工资。

13.全月出勤不足5个班(无故旷工)不支付工资。

14.不执行轮休造成工作面无人施工,对旷工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值班队长罚款200元。

15.职工辞职必须正式通知队长,经批准方可离矿,否则不支付离矿前的工资。

16.酗酒闹事、班中打架对闹事者罚款100元。

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7.盗窃或破坏矿内物品、材料,除包赔损失外,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采掘

1.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班长罚款100元。

2.空顶下作业和进空区作业,对值班队长、班长和进空区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0元。

3.不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工资,对班长罚款50元、值班队长罚款100元。

4.拉门子不架抬棚子、不给锁口棚、提前摘川梁腿子,不支付当日工资,对班长罚款100元、值班队长罚款200元。

5.工作面空帮、空顶,必须立即处理,当班不处理,每米罚款200元,对班长罚款100元。

6.放炮不掩护设备、电缆等,造成损坏按原价包赔,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7.上山回采不设挡闸、支架撑木不齐全、无中心顶柱、有断梁折柱,对班长、值班队长每人罚款100元。

8.在井下巷道拆顶扒帮偷煤,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不支付当月工资,对偷煤人员所在段队跟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9.工作面有淤泥、积水、杂物,对班长罚款50元;采区运输巷、下货上山、回风上山有淤泥、积水、杂物,水沟不畅通,对队长或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10.上山工作面坡度在25°以上,不设隔板对队长罚款200元。

11.工作面20米内不洒水、降尘,对班长罚款100元/次。

12.违章推车(放飞车、串车等),对推车工罚款50元。

三、火工品、放炮

1.无火工品箱或火工品乱扔、乱放、或混装,对责任者罚款50元。

2.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非放炮员放炮,对放炮人员和队长每人罚款100元。

3.不放警戒放炮,对放炮员、班长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4.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和“一炮四检制”,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

5.按规定使用母线(煤巷50米。

岩巷75米),短线放炮、母线不用时不扭结成短路、包括电管脚线不扭结成短路。

对班长、放炮员每人罚款100元。

6.放糊炮、明炮、动力电放炮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当月工资。

7.不填炮泥或充填数量不足者对班长和放炮员每人罚款100元。

8.不按规定装配引药或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对班长、放炮员每人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9.发爆器的钥匙不随身携带,放炮不发出警示、不执行火工品领、消、返制度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

四、“一通三防”

(一)、瓦斯检查员:

1.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脱岗罚款500元。

2.瓦检员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3.瓦检员班中睡觉罚款500元。

4.工作面停风或瓦斯超限积聚,不停止作业、不撤人、不停电的瓦检员和班长每人罚款500元。

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5.“四风作业”未发现、未制止,对瓦检员、班长每人罚款100元。

6.瓦检员晚入井、早升井罚款500元

7.瓦检器不能准确检查瓦斯浓度或损坏,应付使用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8.瓦斯浓度3%以上,私自排放瓦斯,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9.不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罚款50元。

(二)、风筒工

1.因风筒漏风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对责任者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罚款200元。

2.不及时延接风筒,造成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夜班延设风筒由瓦斯检查员负责)。

3.局扇安装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风筒吊挂不符合规定,对责任者罚款50元。

4.不按规定设置风筒及附属设施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三)、通风设施

1.井下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破坏通风设施或支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系统紊乱的罚款200元。

3.通风系统不合理,对通风负责人罚款200元。

4.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置的,对通风负责人罚款200元。

5.该设置隔爆设施和洒水管路未设置的,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通风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四)、防尘

1.不按规定接设洒水管路,洒水管路无水,造成工作面和巷道煤尘堆积和飞扬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2.洒水管有水而工作面不洒水对班长罚款100元。

3.工作面20米外不洒水,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4.易发生煤尘飞扬和堆积的转载点、装车点不设喷雾器的,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5.隔爆水袋数量不足、充水不足,对负责人罚款50元。

五、机电运输

(一)机电

1.带电检修设备或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2.电气设备失爆,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处。

3.电气设备损坏,不及时处理或更换,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不按规定投用三大保护,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5.使用无安标证的防爆电器设备,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6.不按规定停送电,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造成后果追究责任。

7.井下私自拆装矿灯者,罚款500元。

8.井下电热取暖,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无措施在井下电焊、气割(喷灯)等明火或白炽灯照明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

(二)运输

1.不按规定使用人车,对矿长、生产、机电、运输、安全副矿长每人罚款500元。

2.人车不按规定时间检修和试验,对机电副矿长、机电队长每人罚款200元。

3.人车运行时,把钩工必须跟车,并坐在手动闸位置,不跟车对人车把钩工罚款100元。

4.每趟车拉车数量不准超过规定,每多挂一个车对把钩工罚款50元。

5.把钩工要认真检查矿车的各部的安全状况,不检查对把钩工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6.绞车司机按规定操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绞车运行,向调度汇报,安排人员处理,否则由机电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7.绞车司机必须交接清楚绞车运行情况,不交接对责任者罚款50元。

8.铁道工认真检查轨道道岔、托绳轮、托绳木、枕木使用情况,不检查造成非伤亡事故的罚款5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追究责任。

9.电机车司机按规定检查各部位、部件和运行,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不检查、不汇报,对电车司机罚款100元。

10.柴油电机车要按时加油、换水、注水、注油,检查机车部件和运行情况,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造成电机车损坏的由机电副矿长组织追查,提出处理意见。

11.井上、下乱打点人员,发现一次对乱打点人员罚款200元。

(三)机修

1.机修工要按规定对煤矿四大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按规定检查、维修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造成损失的由机电、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提出处理意见。

2.认真检查维修人车和矿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检查、维修对责任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追查责任。

3.经常深入井下检修机械设备,处理完好,不检查、不处理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4.按规定项目和时间检查钢丝绳的质量,且有记录可查,不检查、不记录,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

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四)监控设备

1.不及时安设监测仪器(包括各种传感器、分站、备用电源等),由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2.各种监测仪器保证灵敏可靠,不及时维修更换,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

3.无论什么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缆线损坏者(抢救事故除外),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工作中造成损坏仪器、缆线等要及时汇报、处理,不汇报、不处理,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5.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不按规定投入使用的,由机电、安全副矿长组织追查对责任者罚款300元,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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