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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教育法的作用分作规范作用盒社会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2保障煎熬油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

略地位;

3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

1假定;

2处理;

3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

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托性法律规则,又称费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

确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准入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饮用某项规定的教育法律规则。

第三讲教育法律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的特点是:

1它以

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

2它是以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

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

体、内容(权利和义务0、客体所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使参加任何法律关系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制定

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

另一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对应的是责任能力。

大多数情况下,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行

为能力,也就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16周岁以上);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

之间);

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从宏观上可以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概括为:

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

权利第一,义务第二。

就整个法律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

1物(动产和不动产);

2行为及其后果;

3精神产品。

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事实是依据。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教育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事实。

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效力渊源,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的本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特出发优于一般法;

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我国教育法鲁体系的横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

2基础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

5社会教育

法;

6民办教育法,7教师法;

8教育投入法。

9学位法。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第四讲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严格意义上讲教育法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国外最早的古代教育法的出现,使公元前8世纪左右古希腊斯巴达人制定的军事教育法”。

德国新教领袖

马丁。

路德,在1528年德意志的布莱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

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较为严格的教育法,相应地,德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产生严格地、专门化的教育法的国家。

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是从教育立法开始的。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版本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

国外现代教育法主

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教育观的法治化;

2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

3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发

展;

4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历史阶段、古代教育法、近代教育法和现代教育法三种类型。

封建社会时期的教育法在内容上也渗透着儒家思想的色彩。

这也是封建社会教育法的一个特点。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卿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它并未实施。

1903

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定的建立。

1906年《强

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

1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

本前提。

2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

3客机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

的直接动因。

第五讲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特点;

1政治性;

2可行性;

3原则性;

4权威性;

5稳定性。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

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

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

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

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

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

3教育政策

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

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正确处理教育法语教育政策的关系同上。

第六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教育立法。

(T)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

多级”是指我国立法

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

教育立法的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教育法律案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狭义的教育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

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使用交易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教育执法的特点,;

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

第二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第三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第四从执法要求看,交易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经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五,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点对象的活动。

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权限,程序0;

2行政合理性原则(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理);

3责任行政原则。

教育执法的形式:

1教育行政措施(通知、批准、许可、征收、发放、证明);

2教育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撤销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4教育行

政救济。

狭义的教育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主体)自觉按照交易法律

桂发的要求进行作为祸不作为的活动。

构成教育违法行为陛下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狭义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

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警告,罚款,开除,拘留);

2

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3刑事法律责任。

4经济法律

责任。

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应注意两点:

一是教育违法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有时可能是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范。

而是对于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上述四种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人可能同时承担,也可能承担其中的若干中(没有替代性)。

教育法律解释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

第一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第二,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有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字母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征收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或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做的解释。

它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从广义上说,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第七讲教师的法律地位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师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

教师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权利:

(教学权;

科研权;

管理权;

报酬权;

建议权;

培训权)第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即教育教学权;

第二从事科学眼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即科学研究权;

第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血液成绩,即管理学生权;

第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待遇权;

第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学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即民主管理权;

第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放声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

(守法守规;

爱国爱生;

保护提高)第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二贯彻国

家的教育方针,租售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敬爱噢鱼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一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四关心爱辉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治理,体质等方敏的全貌发展。

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地址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不断的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对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

3办法证书。

教师资格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上市教师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考核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公正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

1刑法:

轻伤以上。

2违反自然管理处罚条例;

3民事责任:

主要是经济;

4教育局。

「第八讲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1机关法人,2行政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配置师资;

2认定资格;

3管理经费;

4受理申

诉;

5考核工作;

6奖惩教师;

7保证教学,维护权益。

法律关系:

1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

属关系;

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

2在教育民

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

1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

2依法自主办学;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具有公益性质。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1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具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

2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

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

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

生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第九讲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些法规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

1诉讼渠道;

2行政渠道;

3其他渠道(调节渠道;

仲裁渠道)。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的范围;

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受教育者的申诉权来源于《教育法》的规定。

教育申诉的范围;

第一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

第二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第三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

第四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院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

权不服的;

4对不作为违法的;

5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6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

7认为行政机

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有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

1诉讼专属于管理相对人;

2主管机关只能使人民法院;

3标的恒定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5结案方式不适用调解。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

4判决;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有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的特点;

1行政侵权主体恒定;

2行政侵权行为特定;

3行政赔偿主体唯一(教育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教育行政赔偿是因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所以教育行政赔偿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

我国的行政赔偿程序有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两个部分组成。

原则上讲,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现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

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

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

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

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

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

由谁批准?

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

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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