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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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四条 作业地点爆炸材料的存放、使用

(一)爆炸材料领出运到使用工作地点后,必须存放在顶板支护完好、无淋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有足够的安全间隙的地点。

(二)炸药、雷管运到指定地点后,必须由专人看管,并不得离开看管人的视线。

(三)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四)制作引药由爆破工一人操作,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制作引药。

制作引药必须使用竹木质钎扎孔。

(五)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药装填。

(六)爆破后班组长、爆破工必须在“四联单”上填写炸药、电雷管消耗情况并签字。

第二章井下爆破作业

第五条矿井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五不准装药制度”、“八不准放炮制度”。

第七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采用正向起爆,严禁反向起爆。

低瓦斯矿井的低瓦斯区的全岩巷道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和分(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九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工作面爆破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十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点装药后,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警戒范围内严禁进行打眼除矸等其它作业。

第十一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全岩掘进工作面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爆破地点,所有不装药的眼、孔和低瓦斯矿井的爆破地点瓦斯浓度超过2%的不装药的眼、孔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深爆破孔深的1.5倍。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十五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风筒出口离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第十六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七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设备、监测探头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在无法与班长联系的警戒点应设置通讯设施。

警戒点、撤人范围和搜索撤人路线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敷设应随巷道起伏,敷设平直,通过风门、调节风墙等通风设施时,必须从墙体预留孔穿过,严禁从门框内穿越母线。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严禁固定设置放炮母线。

同一巷道有两趟固定放炮母线时,两个启爆点相距必须大于50米,并挂牌作出明显标志。

(四)爆破母线严禁与导电体接触,必须用母线板拉直吊挂,吊挂点间距2.5m,遇巷道起伏,可加密吊挂点,严禁用导电体作悬吊材料。

母线严禁明接头、裸露,双线间距200~250mm。

爆破前后,母线两端和保险接头均要扭接成短路,并用绝缘胶布包扎,放入木箱内上锁(分别配制不同的三把锁,钥匙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长保管)。

(五)爆破母线同各种缆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悬挂于电缆一侧或下方,应保持间距不小于300mm以上的悬挂距离。

(六)起爆地点设置

1、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起爆地点按防突措施要求设置,且必须在反向风门外的进风流中或地面。

2、无突出危险或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起爆地点应设置在距离爆破点直巷不少于150m,转弯巷不少于75m的进风流中。

3、起爆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七)爆破母线末端至爆破点头距离:

全岩巷不大于15米,煤巷及半煤巷不大于5米。

第十九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应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严禁关停局部扇风机,并应使用防炮崩风筒。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二十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二十一条爆破后,至少等15分钟(防突工作面30分钟),且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由班组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工巡查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确认无隐患后,班组长方可撤除警戒。

第二十二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15min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并上井交回火药库。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距离爆破作业地点50m范围内应安设不少于1组水幕,爆破时,必须实施喷雾洒水。

每隔100米至少安装一个防火三通闸门,并安装好接头(可与防尘三通共用)及应急消防胶管。

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隔爆水袋。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

(一)“三人联锁”放炮制是:

爆破前,爆破工将瓦斯检查牌交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前探钻孔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由班组长检查顶板、支护、防尘、水患等情况,并派人警戒,班组长确认爆破点无隐患且全部警戒到位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后起爆。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无隐患后三牌各归原主。

(二)三人联锁牌板设置于爆破起爆点位置。

(三)联锁牌板填写必须由当班班长、爆破工、瓦斯员填写,填写内容有姓名、瓦斯检查数据、日期、班次、要事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五不准装药制度”、“八不准放炮制度”执行规定

五不准装药:

空顶下面不准装药。

一边打眼不准一边装药。

炮泥不符合要求不准装药。

不检查瓦斯或瓦斯不符合规定不准装药。

炮眼内的煤、岩粉未掏净不准装药。

八不准放炮:

不检查瓦斯或瓦斯不符合规定不准放炮。

支架不维护好不准放炮。

设备工具不保护好不准放炮。

炮眼未封泥或封泥长度不足不准放炮。

躲炮距离不符合规定不准放炮。

警戒人员不到位不准放炮。

没有得到放炮信号不准放炮。

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有杂物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不准放炮。

第二十八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防突工作面6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

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撤人和设置警戒。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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