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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

对于所有权而言,一般是指土地,其他还有衍生在土地上实物或货币形态的物质,如土地资金等。

(3)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

2、土地法律事实的分类*(重点)

(1)土地法律行为按其来源和性质来分:

有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和司法行为。

按起作用效果来分:

有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

按引起的后果来分:

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土地法律事件

3、国际土地权属登记的类型*

当今世界各国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

即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

4、托轮斯登记制度的特点

(1)登记非强迫性。

(2)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发给土地权状。

(5)土地如设定抵押权及其他权利,则作为该土地的负担登记。

(6)在登记所有人缴纳费用中,创造一种保证基金,以赔偿由于任何错误登记而给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

(7)登记簿采用人的编成主义,并应用地籍图以辅助登记簿说明的不足。

5、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该如何登记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初始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6、我国的土地法律关系保护机构*

(1)各级土地管理机关;

(2)各级人民政府;

(3)司法机关。

第3章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3、土地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的内容(重点)

(1)土地占有权

(2)土地使用权(3)土地收益权(4)土地处分权

土地所有权类型(重点)

(1)国家土地所有权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重点)

(1)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

(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4)土地所有权的弹性性。

(5)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

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不可移动性、交易的限制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

2、国家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1)没收2)收归国有3)收购

(2)继受取得

3、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4、国家土地所有权特性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和绝对性

(2)权能可分离性(3)流转的单项移动性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性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对性(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的可分离性(4)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

5、国家土地所有权行使限制的主要内容*

(1)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2)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3)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有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的破坏行为;

(4)要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5)不得破坏名胜古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合法的寺庙和宗教场所;

(6)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6、案例评析*

 

第4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1、土地使用权(重点)*是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处分的权利。

1、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结构*

(1)土地占有权

(2)土地使用权(3)土地收益权(4)法定土地处分权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有设定取得(直接从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变更取得(从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1)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非盈利性组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②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③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④其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军事、水利、电力、风景名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使用权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

③外商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

(3)国家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1)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①乡镇村企、事业非农业用地(联营企业、集体土地转移到另一个集体、非农业户口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取得的宅基地)

②农民个人宅基地

(2)集体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经营承包权*(重点)

土地经营承包权就是经营承包人(个人、单位、集体)因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者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及权能结构*

特征

1、土地经营承包权主体和客体的特定性。

2、土地经营承包使用范围的特定性;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

3、土地经营承包权权利的特定性,是作为福利而赋予给农民的一项基本生存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4、经营权的有期限性。

权能结构

1、占有权。

2、生产经营权。

3、产品处置权。

4、收益权。

5、流转权。

6、获得补偿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与土地相邻关系

1、土地使用权共有*(重点)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的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的相邻*(重点)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行使自己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按份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份额享有此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和承担其义务的共有。

4、共同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土地使用权指向的客体享有不按份额使用的权利。

1、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种类及处理*

(1)可分割的共同共有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是指当一个共同共有人的经济利益整体分裂时,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可以在共同共有人之间进行实际的分割,可将原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财产只要不破坏其价值,不影响使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分割转让。

(2)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指权利所指向的土地不能按权利人划分的共有。

这种财产只能享用,不能分割。

2、

(1)土地使用权相邻的特征

①相邻土地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

②相邻土地关系的主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是相邻的;

③相邻土地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不动产本身,而是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行使其权力时所体现的利益。

④虽然相邻土地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但相邻权与相邻的不动产是不可分离的。

⑤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另一方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即只有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时,才能行使相邻权。

(2)常见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的类型*

①相邻通行关系

②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③相邻防险关系

3、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法律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1)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份额享有此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和承担其义务?

(2)是否存在共同关系?

(3)如不能认定为按份共有,则为共同共有。

4、案例评析*

第七章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土地征收与征用概述的内涵*(重点)

土地征收与征用,一般来讲是指国家和政府为了公共目的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补偿的行为。

1、土地征收与征用的特点

(1)土地征收与征用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行使征地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3)征地的标的一般是集体土地;

(4)征地行为具有强制性;

(5)征收和征用土地以土地补偿为条件。

2、土地征收、征用的区别*

(1)征收转变所有权,即以前的征用

(2)征用不转变所有权。

3、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标准。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5、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

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③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章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1、建设用地(重点)

是指一种以营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目的的工程用地的总称。

具体地说,建设用地是指城镇、村庄、工矿、交通、军事、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各项用地的总称。

2、国家建设用地(重点)

是指国家基于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而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的国有土地。

3、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1、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户按规定宅基地标准,向当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用地申请,村组在县乡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发给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户凭《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同时向乡镇规划部门申请建房地点。

(3)村民小组对建房申请材料做全面审查,必要时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4)占用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土地管理局备案,占用耕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5)审查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后,乡土地管理所发给《用地许可证》。

乡建设所发给《建筑规划许可证》;

(6)现场放线,核定用地面积,竣工验收后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2、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9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重点)

是指国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象是国有土地。

(2)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是以无偿方式取得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的目的是用于国家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军事设施等国家建设用地。

(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期限。

国家只根据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调整,否则土地使用者可以长期使用土地。

(5)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制条件的土地资源利用方式。

2、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及不同处置方式的适用企业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置方式

(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处置方式。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处置方式。

(4)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重点)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2、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2、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3、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4、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5、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6、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8、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1、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2、煤炭设施用地;

3、电力设施用地;

4、水利设施用地;

5、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6、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7、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8、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9、特殊用地。

第10章土地出让与转让制度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重点)*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重点)

是指土地使用权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重点)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4)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

(5)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种有限期、有偿的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措施*

(1)成交价格的申报。

(2)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的国家优先购买权。

(3)国家对土地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的监督。

第11章土地租赁与抵押制度

1、土地租赁*(重点)

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2、土地年租

是指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定的土地最高使用期限内约定租赁年期,在向承租人收取首期租赁价金和成本的地价、契约金的基础上,在按年收取租金,将土地让渡给承租者的租赁形式。

3、土地使用权抵押*(重点)

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方式,将其所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从处分所获价款中优先受偿。

1、土地租赁的条件和范围

内涵之一的租赁: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内涵之二的租赁:

(1)只有对原有建设用地应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而对于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

(2)对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3)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2、年租制的含义和特点*

特点:

(1)土地年租具有物权性质.

(2)租金构成不同。

(3)权利派生的基础不同。

(4)土地租赁的范围不同。

(5)租金的支付方式不同。

3、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

(1)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设立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对其具有服随性。

(3)土地使用权抵押具有公示性和对抗性。

(4)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

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绝对限制*

(1)土地所有权。

(2)除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以外的耕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此外,乡村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被单独设立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第12章土地规划、开发、复垦及耕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肃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1、土地整理的内容和形式*

(1)农地整理;

(2)村庄建设土地整理;

(3)国家建设项目土地整理;

(4)城镇规划土地整理;

(5)环境保护土地整理;

(6)调整土地权属关系土地整理。

2、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内容

(1)数量平衡

(2)区域平衡(3)质量平衡(4)时间平衡

3、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2)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围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13章土地行政调处与土地诉讼

1、土地行政调处*(重点)

是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实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土地管理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土地行政仲裁*(重点)

3、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具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仲裁机构,由土地行政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方式。

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4、土地行政复议*(重点)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提请重新处理,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依法重新进行处理,或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活动。

5、土地行政诉讼:

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土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6、土地争议,

即土地纠纷。

是指土地关系当事人(包括组织)双方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以及土地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1、土地争议的类型*

(1)土地民事争议。

它包括:

1)土地权属争议;

2)土地侵权争议;

3)土地相邻关系争议。

(2)土地行政争议及土地行政纠纷

2、不予行政复议的行为*

(1)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

(2)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知道具体行为的60日内)。

(3)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

(4)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5)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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