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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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8日
1
总
则
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总称。
1.3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1.4
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并对检测结果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与判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也可由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本办法所规定的仲裁检测是指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飞检”是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
1.5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验收的重要手段,省内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有检测单位出具的相应规定检测内容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质量评定。
1.7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Ⅴ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站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建筑物和渠沟3等及以上工程,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
1.8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检测单位与人员
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新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业务范围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及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必须事前由项目法人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许可。
2.2
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水利和检测工作的标准、法律、法规、法定计量单位及误差理论等知识,能坚持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
2.3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单位。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本省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
有条件的市也可建立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
2.4
省、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与成熟的检测设备与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2.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2.1、2.2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2、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4、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5、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2.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批准检测单位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按水利部统一格式印制。
3
检测内容及业务范围
3.1
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项目法人须根据本实施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水工建筑物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按本办法附录二、附录三执行。
3.2
省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
3.3
我省水利工程质量“飞检”由省水利工程质量最高检测单位承担;
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可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地区受权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飞检”。
3.4
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试验数量10%~20%的平行抽检试验,须由监理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经质量监督单位认可的,在工程所在地有资格对外承担测试业务的试验室进行。
3.5
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认可,可视其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分部或分阶段实施。
4
质量检测
4.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1、检测工程名称;
2、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3、检测的依据;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抽样方式;
5、完成检测的时间和检测成果的交付要求;
6、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8、委托方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9、其他必要的约定。
4.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3、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4、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5、其它特定要求。
4.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1、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出方案,由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确认;
3、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
4、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或检测要求。
5、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在征求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
4.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有二人以上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参与进行。
4.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依法独立履行检测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约束和干扰,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4.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含如下内容:
1、检测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2、检测委托单位;
3、检测类别;
4、检测时间;
5、检测项目;
6、抽样方式;
7、检测数量;
8、检测依据;
9、检测地点;
10、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11、检测内容;
12、检测结果及结论;
13、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14、检测现场图象或照片(含检测人员旁站及检测工具和读数);
15、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16、检测单位盖章。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
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4.8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须由委托单位送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份;
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的同时,立即送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4.9
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在提交检测报告后,应将原始记录、计算过程与检测报告进行归档。
4.10
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及时进行受理与质量分析,并予以书面答复。
若委托单位或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最终检测结论。
5
检测费用
5.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委托双方议定价收取,检测费由委托方支付。
5.2
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复检及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6
奖惩制度
6.1
对在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可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6.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6.3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处以罚款、通批评、限制检测范围、降低其资质直至取消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附
7.1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水利工程分等分级指标
表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
等别
工
程
规
模
水库
总库容
(108m3)
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
保护城镇及
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
保护
农田
(104亩)
面积
供水对象
装机容量
(104kw)
Ⅰ
大
(1)型
≥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120
Ⅱ
大
(2)型
10~1.0
重要
500~100
200~60
150~50
120~30
Ⅲ
中型
1.0~0.10
中等
100~30
60~15
50~5
30~5
Ⅳ
小
(1)型
0.10~0.01
一般
15~3
5~0.5
5~1
Ⅴ
小
(2)型
0.01~0.001
<5
<3
<0.5
<1
注:
①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②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表1-2
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过闸流量(m3/s)
≥5000
5000~1000
中
型
1000~100
100~20
<20
表1-3
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分等指标
装机流量(m3/s)
装机功率(104kw)
≥3
200~50
3~1
50~10
1~0.1
10~2
0.1~0.01
<2
<0.01
①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②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③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
表1-4
堤防工程的级别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100
<100,
且≥50
<50,
且≥30
<30,
且≥20
<20,
且≥10
1
2
3
4
5
表1-5
引水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Ⅳ规模
引水流量(m3/s)
>200
表1-6
灌排渠沟工程分级指标
灌区流量(m3/s)
>300
300~100
20~5
排水流量(m3/s)
>500
500~200
<10
表1-7
灌排建筑物分级指标
工程级别
过水流量(m3/s)
附录二
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及数量
表2-1~1
名称
检测 项目
检测方法 及标准
施工单位自检规定
检测要求
水
泥
细度
GB1345-91
每批次中200~400t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
2%,
至少
一次
安定性
GB/T1346-2001
标准稠度用水量
凝结时间
强度
GB/T17671-1999
粉
煤
灰
《粉煤灰砼应用技术规范》
GBJ146-90;
《水工砼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1996
每批次中200t(以含水率小于1%的干灰计)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
需水量比
烧失量
含水量
三氧化硫含量
细
骨
料
细度模数
水工砼试验规程
DL/T5151-2001
每400m3或600t为一次,不足400m3或600t时亦为一次;
且每季度至少一次。
含泥量
坚固性
云母含量
表观密度
轻物质含量
吸水率
容重
有机质含量
粗
颗分
压碎指标值
针片状
超逊径
表2-1~2
检测要求
石料
设计要求
外
加
剂
减水率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
DL/T5100-1999
掺量大于或等于1%的外加剂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以50t为一批,掺量小于0.01%的外加剂以1t~2t为一批,一批进场的外加剂不足一个批号数量的,应视为一批进行检验。
含气量
泌水率比
凝结时间差
抗压强度比
28天收缩率比
抗冻等级
对钢筋锈蚀作用
钢材
拉伸试验(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
冲击试验;
冷弯试验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1993
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如无出厂质量证明书或标号不清、有疑问者应予复验。
钢筋
拉伸试验(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
GB228-87
GB13013-91
GB1499-1998
分批试验,重量不大于60t,共取四根,二根拉力试验,二根冷弯试验。
冷弯
GB/T232-99
钢筋(焊接)
拉力试验(搭接焊)
JGJ/T27-2001
JGJ18-96
用前检验,共取三根做拉力试验。
拉力、冷弯试验
(对焊)
用前检验,共取六根,三根做拉力试验,三根做冷弯试验。
表2-1~3
排
板
复合体单位长度质量
1.在施工以前以及土工合成材料来源发生变化时,按交货卷数的5%,最少不应小于1卷抽样。
2.现场按所购材料的批次进行,如每批大于5000m2,则以5000m2为一批,1次/批。
抽样数量每批次不少于一次。
3.PE土工膜验收检验的取样批量应按连续生产同一牌号原料、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产品,以重量不大于5t为一批抽样。
复合体厚度
JTJ/T257-96
复合体宽度
滤膜单位面积质量
SL/T235-1999
滤膜厚度
滤膜等效孔径
复合体拉伸
滤膜条带拉伸
复合体通水量
滤膜垂直渗透系数
复
合
土
工
膜
单位面积质量
厚度
条带拉伸
握持拉伸
撕裂
顶破
JTJ/T060-98
CBR顶破
刺破
垂直渗透系数
耐静水压
GB/T17642-1998
土工
格栅
GB/13762-92
网孔尺寸
拉伸
GB/T17689-1999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