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实施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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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生产车间一般应按饲养、待宰、屠宰、分割、加工、冷藏的顺序合理设置。
生产冷库应与分割肉和肉制品车间直接相连
3、无害化处理间、锅炉房与贮煤场所、污水与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间、分割肉车间和肉制品车间间隔一定距离,并位于主风向下风处。
锅炉房必须设有消烟除尘设施。
二、厂房与设施
(一)厂房
1、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检疫要求。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畜禽站台、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急宰间,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畜禽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检验检疫工作室等。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加工等加工工序属于非清洁区,而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胴体)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米。
2、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便于清洗和消毒,避免引起食品污染。
厂房地面:
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
坡度应为1%~2%(屠宰车间应在2%以上);
表面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
明地沟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
厂房墙壁与墙柱:
应使用防水、不吸潮、可冲洗、无毒、淡色的材料;
墙裙应贴或涂刷不低于2米的浅色瓷砖或涂料;
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清洗。
厂房天花板:
应表面涂层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
3、厂房与设施必须设有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侵入或隐匿的设施,以及防烟雾、灰尘的设施。
厂房门窗:
应装配严密,使用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所有门、窗及其他开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和拆卸的纱门、纱窗或压缩空气幕,并经常维修,保持清洁;
内窗台须下斜45°
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屠宰车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净高不宜低于5米,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宜小于6米。
屠宰间的使用面积(猪、羊不得低于100平方米,牛300平方米),厂房与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厂房高度应能满足生产作业、设备安装与维修、采光与通风的需要。
5、急宰间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地面应为水泥地面,有1.5米以上的墙裙,必须有清洗用水、污水排放设施和相应的屠宰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6、屠宰车间必须设有动物卫生检验机构,同时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化验室、仪器设备,包括同步检验、对号检验、旋毛虫检验、内脏检验、化验等设施,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7、待宰间的使用面积(按每口猪、羊、牛1---3平方米计算)应为日屠宰能力的2---3倍。
圈舍内应防寒、隔热、通风,并应设有饲喂、宰前淋浴等设施。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待宰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2.5%,并坡向排水沟。
8、待宰车间内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病畜隔离圈、急宰间和检验检疫工作室。
病畜隔离圈不低于10平方米。
待宰区应设畜禽装卸台和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并应设有良好的污水排放系统。
9、生产冷库一般应设有预冷间(0~4℃)、冻结间(-23℃以下)和冷藏间(-18℃以下)。
所有冷库(包括肉制品车间的冷藏室)应安装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温度湿度计。
(二)设施
1、应有与屠宰量相近的符合国家屠宰行业加工技术、卫生标准的屠宰设备。
(1)屠宰生猪应具有麻点致昏、悬挂输送(提升机)、浸烫池、脱毛机、劈半工具、肉品专用容器、检验检疫设备及封闭运输车、无害化处理设备等。
(2)屠宰牛、羊应具备悬挂输送设备、提升机(屠宰牛要有劈半据)产品专用容器等必需的屠宰加工设备、检验检疫设备、冷藏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备。
(3)屠宰禽类要有链条式生产加工设备、浸烫池、打毛机、清洁设备、产品专用容器、冷藏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备。
2、生产供水
屠宰厂应有足够的供水设备,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规定。
如需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
使用循环水时必须经过处理,达到上述规定。
其他供水:
用于制汽、制冷、消防和其他类似用途而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应使用完全独立、有鉴别颜色的管道输送,并不得与生产(饮用)水系统交叉联结或倒吸于生产(饮用)水系统中。
3、卫生设施
(1)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害虫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
(2)废水、废汽(气)处理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汽(气)处理系统,保持良好状态。
废水、废汽(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厂内不得排放有害气体和煤烟。
生产车间的下水道口须设地漏、铁蓖。
废汽(气)排放口应设在车间外的适当地点。
(3)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淋浴室、厕所,车间内的厕所应与操作间的走廊相连,其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操作间,便池必须是水冲式,粪便排泄管不得与车间内的污水排放管混用。
(4)洗手、清洗、消毒设施,生产车间进口处及车间内的适当地点,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这些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固定设备的清洗设施应配有食用级的软管。
活畜进口处及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化制车间的门口,必须设车轮、鞋靴消毒池。
4、设备和工器具
接触肉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裂缝,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不同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
5、照明
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验检疫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
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必须装有安全防护罩,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品。
6、通风和温控装置
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
空气流动的方向必须从净化区流向污染区,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和清洗。
三、屠宰厂卫生与肉品质量管理
根据相关办法及规范的要求,制订卫生实施细则,工厂和车间都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职工执行有关规定。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动物卫生检验和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动物卫生检验及肉品质量检验检疫人员。
四、维修保养、清洗消毒
(一)厂房、机械设备、设施、给排水系统,必须保持良好状态。
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二)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应经常清洗和进行必要的消毒。
设备、工器具、操作台用洗涤剂或消毒剂处理后,必须再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肉品。
每班工作结束后或在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工间体息室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清扫、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六、废弃物处理
厂房通道及周围场地不得堆放杂物。
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地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加以处理。
废弃物容器、专用车辆和废弃物临时存放场应及时清洗、消毒。
七、除虫灭害
厂内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车间内外应定期、随时灭鼠。
车间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措施,不得污染肉与肉制品。
使用杀虫剂后应将受污染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物。
厂区禁止饲养非屠宰动物(科研和检测用的实验动物除外)。
八、个人卫生与健康
(一)卫生教育
1、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卫生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2、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二)健康要求
1、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屠宰和接触肉品的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2、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暗扣或无钮扣,无口袋)、工作帽、工作鞋。
人员离开车间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帽、鞋。
九、屠宰加工过程中的管理
(一)原料、辅料
待宰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用于加工肉制品的原料肉,须经兽医检验合格,符合GB2722、GB2723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宰前准备
待宰畜禽必须做好宰前检验,如发现病畜应立即送急宰间处理,严禁将健畜、病畜混宰。
畜禽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待宰猪临宰前应淋浴冲洗干净。
急宰的牛、羊必须先做血片镜检,排除炭疽病后方可急宰。
(三)屠宰操作
1、生猪电麻应按品种、地区、季节不同合理控制电压、电流和时间,使其呈昏迷状态,严禁致死,致昏后应立即放血。
从宰杀放血到胴体加工完成的时间及放血开始到取出内脏的时间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第6.2节的规定。
2、采用自动生产线屠宰生猪,每分钟不得超过10头。
一个钩挂一头猪,不得超挂。
3、生猪烫毛时应根据地区、季节控制浸烫温度和时间,防止烫生、烫老、破皮污染。
烫毛水每班至少更换一次。
4、生猪屠体开膛时间不得超过放血后0.5h。
其他畜禽开膛时不得割破肠、胃、胆囊、膀胱、孕育子宫等,以免污染胴体。
5、畜禽屠宰时必须做到胴体、内脏、头蹄不落地,整理胃、肠时应翻洗干净,不得残留粪便等污物。
6、屠宰车间设备宜使用不锈蚀金属或热镀锌钢材料制作,修整后的胴体和副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不得沾染毛、污血及其他污染物。
7、食用血必须取自健康肉畜,采血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有防污染措施。
无降温设施的工厂,只能在气温较低的季节生产食用血。
(四)宰后检验
1、宰后的胴体、内脏和食用血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检验、判断和处理。
2、经检验合格的胴体,应在规定的部位加盖清晰的肉品检验检疫专用印章,印色必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
经检验合格的胴体应采取悬挂输送方式运至胴体发货间或冷却间。
3、经判定的有条件可食肉、工业用肉、销毁肉等均应分别加盖示别印章,并分别在指定场所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剔骨、分割
1、剔骨、分割
分割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蚀金属和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制作,胴体冷却后进入分割剔骨间时,室温应取10-12℃;
胴体预冷后进入分割车间时,室温宜取15℃。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应对原料和成品的卫生质量、车间温度、设施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后,才能在较低温度下进行,并应有散热和防止积压的措施,避免分割肉变质。
2、冷加工
冷加工胴体、内脏时,必须严格遵守工艺规程,须做冷冻无害处理的条件可食肉,应与合格肉隔离贮存。
冷藏库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冻肉在冷库贮存时应在垫板上分类堆放,并应与墙壁、顶棚、排管有一定间距。
入库冻肉必须有兽医检验证书,贮藏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防止风干、氧化、变质。
(六)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必须在动物卫生和肉品检验检疫员的监督下进行。
屠宰厂应制订严格的消毒制度及防护措施,化制产品必须安全无害,不得造成重复污染。
副产品中血、毛、皮、蹄壳及废弃物的流向不得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十、畜禽肉品储藏与运输管理
(一)鲜肉应吊挂在通风良好、无污染源、室温0~4℃的专用库内。
(二)运输
1、鲜冻肉不得敞运,没有外包装的剥皮冻畜禽肉不得长途运输。
运输肉品及副产品的容器,应采用有车轮的装置,盛装肉品的容器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装、卸鲜、冻肉时,严禁脚踩、触地。
2、头蹄、内脏、油脂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
胃、肠与心、肝、肺、肾不得盛装在同一容器内,并不得与肉品直接接触。
3、所有运输车辆、容器应随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车辆、容器。
十一、质量检验管理
(一)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检验检疫或化验标准,对活畜禽、半成品、成品、各个关键工序进行细菌、物理、化学检验、化验,以及病原实验诊断。
经检验或细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外调产品必须附有动物检验检疫证书。
(二)计量器具,检验、化验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定、维修,确保精度。
(三)各项检验检疫、化验记录保存三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