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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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文档格式.docx

周某在得知于朝晖所在的公司有贷款需求后,多次与于朝晖以及经吴某介绍专门帮助于朝晖申办贷款事项的被告人徐志书进行商谈。

三人在明知浙江正大公司不符合民生银行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确定了对浙江正大公司贷款申请数据的虚假修改方法,即浙江正大公司需将注册资本虚增至7000万元,并对公司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报表进行美化修改以符合贷款规模,提供温岭市财政局出具的财政承诺函,并伙同徐志书伪造黄金海岸公司章程,将东海涂公司的持股比例提高至60%,使得保证人黄金海岸公司的股权比例由浙江正大公司控股调整为政府控股。

、如何认定损失数额和骗贷数额

一)损失数额的确定:

立案时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蒋红国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5)杭富刑初字第361号]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及其实

际负责人蒋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人民币4750万元,其中贷款人民币4050万元在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予以偿还,造成金融机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骗贷数额的确定:

保证金以及存单质押部分不予扣除

郑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余刑初字第1122号]

法院审理查明:

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本案骗取票据承

兑的数额为2100万元不当,应扣除不会造成损失的保证金部分及存单质押部分,认定为105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应当以所骗取承兑的金额来计算认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PS:

保证金或者担保方偿还的数额有助于减少损失的认定。

、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犯罪中的偿还方式

一)自己偿还

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刑初字第182号]

金某甲利用广业控股实际管理堡业建设东方大厦项

目的便利条件,由广业控股代为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以签订虚假房屋转让合同、夸大收入或伪造收入证明等方式取得贷款总计13125万元,至案发时,广业控股尚有骗取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1737万元逾期未还。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金某甲、陆某甲、徐某甲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检举了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

本院审理期间,各被告单位均已通过“以资抵债”方式清偿了所涉相关银行的债务,并均已取得银行谅解。

法院认定:

鉴于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案发

后,对涉案赃款积极协商、归还,各银行在确保不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均予以谅解,对三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均可

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述三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

二)他人代为偿还胡某甲、胡某乙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余刑初字第812号]

被告单位浙江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及五被

告人均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胡某甲亲属已代表被告单

位归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垫付款,被告单位及五被告

处罚,并对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金某、周某均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与五被告人骗取票据承兑2500万。

被告单

位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胡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担保人偿还

杜伟英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3)杭西刑初字第810号]

杜伟英采用伪造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明细、购销

合同、电费发票等资料,骗取担保,向北京银行申请贷款800

造成银行损失269余万元。

本案损失已经部分挽回,对被告人杜某

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本案相关损失并未全部挽回,且被告人杜某尚无悔罪表现,不应对被告人杜某判处缓刑,对辩护人所提缓刑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杜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四、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的共犯

一)出具虚假质押证明胡某甲、胡某乙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杭余刑初字第812号]

被告人胡某甲指使被告人胡某丙请托崇贤港公司负

责质押监管业务的被告人金某、周某予以关照。

后在华夏银行和平支行审核阶段,被告人金某、周某提供了虚假的质押财产清单及库存明细,以证明金某公司在崇贤港公司码头有充足的库存钢材提供质押担保。

被告人金某、周某明知被告单位某骗取

票据承兑仍提供帮助,且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二)共同互保

朱某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余刑初字第1207号]

被告人朱某甲系被告单位杭州悦欣物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悦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2年,悦欣公司

与杭州勤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公司)互相为对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余杭支行)的融资提供最高额担保,数额均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万元,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悦欣公司在申请授信时向银行提交了经过篡改的财务资料(主要是夸大业务量、利润额,缩小负债额)。

被告单位悦欣公司与勤业公司之间签订虚假虚假的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取得贷款500万,另承兑汇票100万,部分用于归还其他借款,造成银行资金损失481余万元。

五、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的单位犯罪

未以单位犯罪起诉,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杜伟英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3)杭诸暨弹簧总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但因公诉机关对诸暨弹簧总厂未作出指控,故本院只对被告人杜某作出处理,辩护人所提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因被告人杜某系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本案单位犯罪的性质,无法认定也不应认定被告人杜某为从犯,且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是否已尽审慎职责,并不能减轻被告人杜某的责任,故对辩护人所提从犯、应减轻杜某责任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不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俞中江、徐某癸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俞中

字第131号]

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被告人俞中江主要负

责联系银行,被告人徐赛兰负责联系开具承兑汇票所需保证金、贴现并调度贴现资金的使用,被告人玄飞负责提供虚假的贸易合同。

被告人俞中江、徐赛兰将上述贷款、信用证及

承兑汇票资金用于支付货款及往来款、归还金融机构贷款、

组掌握使用的个人银行卡等。

被告人俞中江、徐赛兰、玄飞的犯罪行

为未体现单位意志,利益也非归属于单位。

故被告人俞中江、徐赛兰、玄飞的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六、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一)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

月,凌某为归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指使被告人方光明以永安公司名义,先后7次向建设银行申请400万元承兑汇票,其中4次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合同,所得款项均被凌某套现后还债。

2012年4月20日,永安公司归还建行建德支行汇票到期人民币400万元。

被告人方光明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虚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银行承兑,虽然永安公司在案发后已经归还,未造成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但其多次骗取银行承兑且数额巨大,符合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故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七、罪与非罪

一)提供反担保的行为如何定性黄国余、马丽集资诈骗罪,黄国余、马丽合同诈骗罪等一案

[(2014)浙杭刑初字第153号]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黄国余、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最终由该公司代为偿还上述贷款的合同诈骗事实,因被告人黄国余、马丽以各自名下真实、合法房产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权利的设定系黄国余、马丽明知自己无力偿还情况下所作财产处分之真实有效

的意思表示,故担保公司已代为偿还贷款后对黄国余、马丽各自名下房产所持有的他项权利主张系民事法律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故公诉机关将其认定为刑事犯罪事实并不妥当,予以纠正。

二)短期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出借他人如何定性喻某职务侵占罪,喻军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号]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犯骗

取贷款罪,经查,东南公司系经政府及相关金融机构协调,得到授信额度后申请获取贷款,虽短期内借给他人使用,但

有证据证明借款仍按约定用于废纸交易,且该贷款按约归还骗取贷款罪,故本院不予认定。

八、银行工作人员有过错,骗贷人是否可以免责

一)银行工作人员有过错不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周某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余刑初字第1208号]

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交通银行余

杭支行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并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处罚,经查,本案中交通银行余杭支行的具体经办人在放贷前已对申请贷款的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即已尽到了基本的审慎义务,不能因其未发现骗取行为而认定有过错,且即

使贷前审查不严亦不能作为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九、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的区分

一)骗取贷款后,被他人使用并用于个人挥霍

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的服装和节能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4555万元,并伪造出库单等材料,获得银行信用证金额共计2500万元,其中保证金500万元,实际贷款金额2000万元。

但后来贷款的2000

万元资金被何幸之个人实际占有,尔后何幸之出逃至国外导致贷款到期而嘉宗公司无力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瞿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银行职员参与其中的犯罪定性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周慧萌、钱俊蓉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2013)浙杭刑终字第449号]

诉人钱俊蓉身为银行客户经理,在操作涉案贷款

业务时,明知浙江正大公司在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方面不符合银行贷款申请条件,仍指导配合于某、徐某、沈某等人对

该公司财务材料予以修改;

明知担保单位黄金海岸公司的股

查;

对于授信风险控制的最后屏障--温岭市财政局的承诺函的真实性,未进行核实;

银行放贷后,未尽贷中及贷后检查职责。

上诉人周慧萌身为银行负责人,明知浙江正大公司有虚增注册资本、夸大销售收入、更改黄金海岸公司股权比例等作假行为,仍同意报上级部门审核。

综上,上诉人周慧萌、钱俊蓉明知申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

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吴天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2013)杭下刑初字第

141号]

2011年9月,被告人吴天闻在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企业金融业务三部客户经理期间,为吴某担任法人代表的杭州顺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顺佳公司)从该行申请开具国内信用证提供方便,受益人为吴某实际控制的杭州思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思誉公司),开证金额为人民币76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敞口3800万元)。

期间,被告人以银行汇款等形式收受吴某的1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天闻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

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罪名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

初字第72号]

2012年12月,被告人温浙明在与杭州市上城区汇通

能的真相,虚构在台湾投资旅行社,要向台湾海峡两岸友好交流协会交纳赴台证件办理费等事实,利用虚假的让渡合约书等证明文件,骗取借款200万元,造成杭州市上城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97万余元。

法院虽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但仍认定

温浙明构成的是合同诈骗。

二)诈骗罪杨雪诈骗罪一案[(2015)杭西刑初字第87号]

杨某浏览到阿里巴巴网站有即时到账的小额贷款信

息后,萌生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诈骗之念。

其通过阿里巴

巴网站物色到慈溪市富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虞某人杨某侵入该账户后,更改绑定了作案使用的手机,且使用虞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浦发银行卡。

此后,被告人杨某冒用虞某的阿里巴巴国际站账户,得到了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万元,法院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三)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

吕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1357号]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某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越信公

司)的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是刑法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法院经审理查明,越信公司系浙江省政府金融办公

室批准并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11月30

日颁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确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金融机构范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5月31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因此认定吕某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认定吕某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既然法院可以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那我们自然也可以认定,被告人如果骗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也可以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

、未实际取得贷款的犯罪定性

一)骗取贷款罪的未遂犯

银转公司名义向中信银行余杭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800万元,同时采取代签董某甲等股东签名、加盖伪造的杰顶公司印章的手段伪造杰顶公司股东会担保决议等担保手续,并隐瞒杰顶公司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真相,致使银行方误以为杰顶公司同意以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银转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后因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用作抵押的土地实际并未缴清土地出让金而停止发放贷款,致使被告人陆建羽未实际骗取贷款。

在贷款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陆建羽已着

手实施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但因银行发觉而停止发放贷款,致使陆未实际取得贷款,依法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担保方代为偿还贷款后的法律适用

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罪名定性

虚构资金用途,由保证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以妇女国旅的名义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贷款300万元。

在签

相,骗取被害人沈某甲以名下的房产向贷款保证人杭州市中

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该笔贷款到期后,杭州市之后扣除妇女国旅缴存在其处的保证金40万元,并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害人沈某甲实际承担该担保造成的损失265万余元。

被告人温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

虚假的贷款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采取隐瞒无履约能力的真相,骗取被害人提供担保以及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方式骗取贷款,最终导致被害人和金融机构承担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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