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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份合同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这一合同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

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

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风险界限划分本意相触,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

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本意相抵触。

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4、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

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5、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情况下寄发,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逾期接受。

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

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

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6、案例: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

“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是有确定意义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7、案例: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

“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公司当日复电:

“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

我方于19日复电:

“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结果对方退回L/C。

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

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接受,因为16日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8、案例: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

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

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

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

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

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

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行动即可。

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原因。

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

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损失。

9、案例:

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审核要点

2002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就某种有色矿产品出口一事向国外一家公司(简称B公司)发盘:

可供氧化锑500吨,USD2850/MTCIF价,即期装运。

B公司接到A公司发盘后,没有明示接受,只来电要求A公司货物数量增加到600吨,并适当降低货物价格,并要求A公司延长发盘有效期。

A公司5月15日将货物增加至600吨,价格为USD2800/MTCIF价,有效期为5月25日。

B公司5月23日来电接受该发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良好包装”。

A公司接到B公司接受时,发现国际市场上氧化锑价格猛涨,所以,A公司拒绝B公司接受,并复电:

“由于国际市场氧化锑产品行情变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货物已出售。

”B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5万美元。

本案结果是:

双方经过多次争议和磋商,A公司承认合同成立,赔偿B公司12万美元。

本案A公司承认理亏,合同成立,并赔偿B公司损失是合理。

但有几点值得注意:

1、A公司业务人员知识和经验都不足,对国际市场行情没有认真分析和对B公司工作意图不了解。

2、A公司业务人员对发虚盘和实盘还不完全了解。

3、A公司复电也不对。

10、案例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给我们启示: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表示品质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利益。

11、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因我方留存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交易。

卖方成交前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电告”都是合同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物证。

12、案例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

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

(1):

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

(2):

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

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起典型外商利用合同中品质条款进行诈骗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

“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特点:

价格诱人,工艺简单;

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

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

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中小企业。

13、案例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理由是,他要求订做货物是十分重要,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损失。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要求是合理。

14、案例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

根据共同海损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

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损失,应用获救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15、案例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条款。

最典型和最多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

16、案例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保函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延迟,使该船到达目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途中湿毁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损失?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

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湿毁。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17、案例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

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COC(carriersowncontainer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义务,并且在目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责任。

18、案例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签订日期为6月2日。

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花旗银行。

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

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19、案例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

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不能拒绝退款。

(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20、案例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

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

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消息是:

在所述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

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

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本案给我们教训是什么?

这是一起典型以伪造单据进行信用证诈骗。

1、核实提单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

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真实性。

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

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检验证书。

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质量问题。

21、案例

G银行于1993年3月1日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备用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生效。

3月14日申请人指示开证行撤销备用信用证。

请论据ISP98规定,分析上述做法可否?

案例分析;

G银行必须拒绝执行该项指示。

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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