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专业知识考试判断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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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保密。

16.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17.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帐户,并对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

18.根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19.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资金回笼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20.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

(错) 

 

21.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规范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22.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23.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24.个人贷款可以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25.个人贷款是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和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26.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监管人员审核。

27.商业银行销售每类理财计划时,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都应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银行管理者的身份进行调查。

28.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29.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30.按照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和宣传不属于理财顾问服务。

31.按客户获得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32.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其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2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

33.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34.2011年商业银行还可以继续发放基础建设新项目的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35.(国发[2010]19)文件中提到的融资平台贷款“在建项目”是指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项目。

36.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37.清理后的融资平公司贷款规定,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38.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可以不直接对应项目(错)

39.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必须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40.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41.银行业机构要把信用风险管理和监管作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点,要加大检查频率,发现隐患,堵塞漏洞。

4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间接责任。

43.要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大案化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有章不循、违章不纠、屡纠屡犯等违规行为要从重处罚。

44.银行对账包括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

对账岗位应由记账岗位兼任。

45.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领导责任追究上可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

46.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凡是发生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不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47.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授权,事后补发。

48.银行业应加强监控设施的维护,改进录像保管期;

对重要岗位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录像,每天要由专人负责定时查看,同时对录像资料应延长保留时间备查,不少于三个月为宜。

49.会计、储蓄业务管理人员发现员工异常行为后,及时向上级报告。

50.对客户的大额资金出账,要采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预留联系人,必要时可要求与预留联系人当面核对。

51.单位客户一旦在本网点开立账户成功,就可以向其出售重要空白凭证。

52.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当天进行账务处理。

53.密码挂失、印鉴挂失可由全行任一营业机构受理。

54.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回执联亲自办理正式挂失解挂失、挂失补发或支取存款手续,不得代办。

55.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56.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57.商业银行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口头报告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

58.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和实施测试及分析。

其中实施测试和分析可以采取符合性测试和指标分析等,其中,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主要采取指标分析法;

对内部控制结果评价,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

59.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不同层次分支机构的内控评价,每二年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二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二年内必须覆盖全部分支机构。

60.银行任命合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报告银监会。

商业银行在合规负责人离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银监会报告离任原因等有关情况。

61.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

62.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63.商业银行开展咨询顾问业务,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客户对象、业务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提供给客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为客户保密的责任。

64.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在人事、行政和财务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双方的管理人员可以相互兼职。

6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包括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

66.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67.银行应及时将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向银监会备案。

68.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不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69.商业银行后台监控部门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交易价格等,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0.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与沟通的程序,明确对财务、管理、业务、重大事件和市场信息等相关信息识别、收集、处理、交流、沟通、反馈、披露的渠道和方式。

71.要清楚地认识到,保险只是操作风险管理的补充手段之一,预防和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最终还要靠商业银行自身加强风险管理。

72.操作风险涉及的领域广泛,形成原因复杂,其诱因主要可以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当面来进行识别。

从内部因素来看,包括人员、流程、系统、组织结构、经营场所安全性引起的操作风险。

73.为量化操作风险,邓肯威尔逊开发出了“因果关系模型”方法,运用VaR技术对操作风险进行计量。

该方法包括定义操作风险并分类、文件证明和收集数据、建立模型、重新进行数据收集、确定模型并实施五个步骤。

7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的目的在于向高级管理层揭示一下信息:

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源、整体风险状况、风险的发展趋势、将来值得关注的地方。

其报告内容大致包括风险状况、损失事件、诱因及对策、关键风险指标和资金水平。

75.商业银行往往很难规避或降低操作风险,但可以通过一些方式将风险转移或缓释。

下列可以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包括风险控制、连续经营方案、保险、业务外包。

(错)​

76.为量化操作风险,邓肯威尔逊开发出了“因果关系模型”方法,运用VaR技术对操作风险进行计量。

77.形成操作风险的因素主要有四个:

人员因素、内部流程、系统缺陷、外部事件。

78.商业银行往往很难规避或降低操作风险,但可以通过风险控制、保险、业务外包方式将风险转移或缓释。

79.无论操作人员故意与否,头寸计价错误的情况都属于内部欺诈引起的操作风险。

80.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的动态性是指实行实时管理,对损失数据的收集要实时进行,对以前的信息就无需更新了。

81.保险是弥补操作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因此银行无需对已有保险的项目再进行操作风险的管理。

82.对操作风险指标的监测分析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预测操作风险的变化趋势。

因此,操作风险监测报告应该对风险指标的变化情况、与门槛值的距离等作出分析和解释。

83.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银行的类型相适应。

84.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当根据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管理人员报告。

85.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银监会备案。

8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任职资格管理。

87.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88.《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单笔金额”是指支付给借款人某一交易对手单笔款项的金额。

89.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是指为监督控制贷款资金而开立的办理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的账户。

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不是“一般结算账户”。

(错)

9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91.《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得低于8%(错)《商业银行法》。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

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9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

93.在风险可控、金额较小的前提下,贷款人可以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94.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

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95.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指标。

96.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对)

97.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当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98.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可不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99.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100.银行面临的最主要、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是市场风险(错)

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

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101.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102.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103.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04.合同约定专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账户的,仅贷款发放通过该账户办理。

105.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立即进行市场化处置。

106.办理所有个人贷款时,贷款人都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107.固定资产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108.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109.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1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1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11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领导和监督。

113.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14.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整改,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

1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可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116.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118.商业银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实施处罚。

119.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实施处罚。

120.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121.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122.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12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124.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

125.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12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包括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

127.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28.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129.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130.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

131.2004年起,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从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132.抵押和动产质押的重要区别是是否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动产质押要转移对质物的占有。

133.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规定,联保小组任何成员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134.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指令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135.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136.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137.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

138.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

139.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

140.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个人住房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90%。

141.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应在客户确认栏载明如下风险提示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错)

142.《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143.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可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4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形,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145.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6.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147.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48.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必须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149.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150.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工作中,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对)

15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形,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152.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发放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153.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可在口头授权范围内进行,但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错)

15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15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156.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15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58.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159.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160.贷款人可以将个人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资质的第三方完成。

1161.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162.各类贷款调查、审查、评价、支付管理、贷后管理不尽职行为属于一般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

163.办理个人贷款时,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

贷款人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164.贷款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办理,并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16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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