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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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1.负责制定与修订工作着装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2.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项目经理部

1.负责要求并确保其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商和所有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正确穿戴工作着装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负责组织检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总体要求

5.1.1个人防护用品须经各项目HSE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在现场使用。

5.1.2现场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要求。

5.1.3公司质量安全部应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企业施工实际,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企业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任何变更(现行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见附表1)。

5.1.4因施工作业特殊需要,有增发个人或公用劳动防护用品要求时,必须事先向项目经理部HSE经理申请,经HSE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质安部批准执行。

在施工现场临时性需增发个人或公用劳动防护用品者,可由项目经理部HSE经理审批执行。

5.1.5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等施工实际,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防护用品,以保护职工安全健康。

5.1.6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并及时纠正。

因安全防护器材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缺失或质量低劣造成事故者,追究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因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者,应根据规定按违纪处理。

5.1.7个人防护用品遗失或损坏,均不得无偿补发。

由所在项目经理部出具证明,自行在综合管理部全价购买。

冒领或有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清出施工现场。

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1.8公司质量安全部结合施工生产实际,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企业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提交明确生产厂家及规格型号的采购计划,并对购入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5.1.9公司综合管理部依据质量安全部提交的采购计划和发放配置标准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定期检验、报废,并建立健全个人和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台账。

所购入相关物资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5.1.10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足额按时提供购入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资金,并每年两次定期督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5.1.11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向质量安全部和综合管理部提交人员变动书面材料,对新入企业人员和内部岗位工种变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5.1.12工会组织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质询。

5.1.13新入职员工,在确定录用并确定岗位之后,持人力资源部出具的通知到质量安全部备案,到综合管理部领取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5.1.14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产品制造厂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符合国家标准。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或损坏的个人防护用品。

5.1.15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保管、维护和报废。

5.1.16项目部应保存项目期间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检验记录。

5.1.17各项目部应对本项目所有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18所有现场工作的人员工作着装的基本要求是:

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

安全帽符合国家《安全帽》(GB2811-2007)要求,工作鞋符合防砸和防刺穿的安全要求,工作服应能防护混凝土飞溅物、油或油脂飞溅物及焊接或切割熔渣等,在易燃易爆区域岗位上操作及施工作业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

工作服衣袖和裤腿不得卷起,并系好衣扣。

5.1.19严禁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短袖衫、短裤、裙子等进入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物。

5.1.20项目部应统一工作着装,工作服应合体,做到脖颈、手腕和脚踝处“三紧”,不允许穿着损坏了的衣服。

5.1.21进入现场作业,长发必须收入安全帽内不准过肩。

5.1.22进行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硬底及塑料底鞋登高作业。

5.1.23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佩戴防护眼镜。

在室外操作高压隔离开关、刀开关、跌落式熔断器时,则必须穿戴高压绝缘胶靴和高压绝缘胶质手套。

5.1.24使用砂轮机时,应佩戴防护面罩。

5.1.25严禁穿长褂进入有旋转机械设备的区域。

5.1.26在热源的环境中不应穿着浸有油脂、油类、涂料、稀释剂、溶剂或类似物质的衣服。

5.1.27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作业,应依据作业风险确定个人防护要求,并按要求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28公司各项目经理部,比照上述程序严格按本规定实施施工现场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在施工现场的足额、及时发放负完全责任。

5.1.29项目经理部必须将项目临时用工和项目劳务分包方纳入正常的管理中来,对项目临时用工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劳务分包方必须遵守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5.2安全帽管理使用要求

5.2.1所有进入施工区域内的人员都应始终佩戴安全帽。

5.2.2戴安全帽时必须系好安全帽的系带,帽舌应向前。

5.2.3购买配置的安全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2811-2007的要求。

5.2.4不允许使用超过使用期或被钻孔、切割、有裂痕、有油漆涂覆等损伤的安全帽。

5.2.5当需要在安全帽上附加其它保护装备时,只能使用为此用途而专门设计的专用安全帽。

5.2.6应当定期对安全帽进行检查,看是否有老化、裂纹、缺口现象或其它可见缺陷,一旦安全帽发生损坏应进行更换。

5.2.7帽衬应处于完好状态,一旦损坏或不结实时应进行更换。

帽衬与安全帽顶之间的空隙不能存放任何东西。

5.2.8施工现场车辆和设备操作人员在驾驶室外时必须戴安全帽。

5.3眼部和面部保护要求

5.3.1配置的护目镜应满足国家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要求。

5.3.2进行金属打磨、金属机械切割作业,接触腐蚀化学品、高温气体、低温液体的作业,使用高压水枪的作业应佩带防护面罩。

5.3.3进行下述作业时,必须使用护目镜(包括进入该作业现场的管理人员):

1.使用粉碎设备作业;

2.凿削/钻孔作业;

3.锤击作业;

4.采用圆盘锯或电锯进行切割或采用其它绷紧装置进行切割;

5.除金属打磨作业以外的其它打磨作业;

6.使用含有注射剂或其它研磨料的压缩空气、水或其它液体/溶液进行喷射或清理作业;

7.粉尘环境;

8.喷砂、喷漆作业;

9.混凝土搅拌、浇注和振捣作业;

10.强夯置换施工及任何其它产生飞溅物的作业。

5.3.4焊工必须佩戴带有适当镜片的焊工面罩,在焊工滤光镜片的前面和后面应安装安全玻璃。

5.3.5暴露于焊接弧光中的其他人员必须佩戴与焊工同等级别的眼部防护物,或者应佩戴气割护目镜或带有正确不透光度的镜头的安全滤光镜。

5.3.6所有带有全侧面防护罩的安全眼镜质量必须合格。

需要佩戴矫正镜片的职工应保证其眼镜满足安全要求,否则应在镜片上安装防护罩。

5.4足部保护要求

5.4.1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应穿防砸和防刺穿的工作鞋。

5.4.2进行混凝土工作时,工人必须穿胶靴。

5.4.3在潮湿场所操作电动机械和扶电缆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鞋。

5.4.4鞋和靴子要保养良好,不允许穿有破损的工作鞋

5.5手部保护要求

5.5.1当在锋利刃口或可能引起撕裂、磨损、穿孔、刺伤的作业时,需要佩戴防割手套。

5.5.2高温和低温作业应佩戴隔热手套。

5.5.3带电作业时应佩戴电气专业绝缘手套。

5.5.4焊工应在整个焊接操作过程中佩戴焊工专用手套。

5.5.5在潮湿场所操作电动机械和扶电缆的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

5.5.6当危险评估表明需要佩戴专用手套时,应给从事该工作的员工发放相应手套。

5.6听力保护要求

作业环境噪声值超过85分贝时,所有进入该作业区域的人员要佩戴听力保护耳塞或耳罩。

5.7呼吸保护要求

5.7.1暴露于有毒有害粉尘、烟、雾或气体环境的所有人员,要使用满足要求的呼吸防护用具。

5.7.2呼吸防护用具包括但不限于: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包括供风/气瓶)、过滤式防尘/防毒面具、口罩。

5.7.3对于有毒有害气体或氧气含量低于19.5%的环境使用隔离式的空气呼吸器。

其它呼吸保护用具按照作业人员可能暴露的有害物进行选择。

5.7.4呼吸保护用具按照制造厂的要求和呼吸保护要求进行正确的使用、储藏、检查、维修和更换。

5.8坠落保护要求

5.8.1超过坠落基准面两米(含两米)的高处作业(有永久性带护栏的作业平台内作业除外)和存在坠落伤害风险的区域作业时,正确佩带系挂安全带。

5.8.2配置的安全带应为双绳双大钩全身式安全带。

5.8.3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必须100%系挂安全带。

5.8.4进行高处作业时应穿防滑鞋,严禁穿硬底及塑料底鞋。

5.8.5用于焊接、炉前、高粉尘浓度、强烈摩擦、割伤危害、化学品伤害等场所的安全绳应加相应护套。

5.8.6不得使用安全绳及部件有损伤的安全带。

5.9信号员和安全反光背心使用要求

5.9.1所有HSE专职人员、起重指挥人员、安全监护人员、信号员、夜间作业人员都必须穿戴反光背心。

5.9.2当标志或路障不能提供充分保护时,就要配备信号员。

5.9.3当施工作业须要横穿铁路、公路或交通频繁的道路时,在横穿时应至少配备一名信号员。

5.9.4起重设备在高架电线下穿过,如果吊臂有可能接触或接近电线,则应配备至少一名信号员。

5.9.5如果信号员使用手势信号,则要使用至少120平方厘米的红旗。

光线不足时,则应使用红信号灯。

6附录

附件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序号

岗位名称

工作服

(单)

(棉)

防护手套

工作鞋

安全帽

安全带

防护眼镜

毛巾

数量(套)

使用

年限

数量

(件)

使

(双)

期限(月)

使用年限

(顶)

(副)

数量(条)

1

机关管理人员

5

2

3

项目管理技术人员

项目作业人员

4

临时作业人员

项目完工

1.空格处为不配发。

2.防尘口罩、防毒护具、水胶鞋、雨衣、耐酸(碱)手套、绝缘手套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配备。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

4.安全帽、安全带为现场配发。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为现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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