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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5~25

10~20

15~20

10~15

底盘

20~40

30~50

20~35

车身

5~15

10~35

15~35

电器设备

10~30

10~40

上表为笔者的经验数据,仅供同行参考。

第二节汽车的分类

随着汽车用途的日趋广泛,汽车结构装置不断地改进,种类也越来越多。

汽车分类方法也效多,主要是按用途和结构来分类,还有的按有关标准法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国家标准GB9417-89《汽车分类》中规定了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非公路上行驶的国产汽车的分类:

中国汽车划分为8大类:

1.载货汽车——主要用于运送货物,有的也可以牵引管挂车的汽车。

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a)微型货车(GA≤1.8吨)

b) 

轻型货车(1.8吨<GA≤6吨)

c) 

中型货车(6吨<GA≤14吨)

d)重型货车(GA>14吨)

2.越野汽车——主要用于坏路或无路地区的全轮驱动的,具有高通过性的汽车。

依越野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a)轻型越野汽车(GA≤5吨)

b)中型越野汽车(5吨<GA≤13吨)

c)重型越野汽车(13<GA≤24吨) 

d)超重型越野汽车(GA>24吨) 

3.自卸汽车——以运送货物为主且具有可倾卸货厢的汽车。

a)轻型自卸汽车(GA≤6吨) 

b)中型自卸汽车(6吨<GA≤14吨) 

c)重型自卸汽车(GA>14吨) 

d)矿山自卸汽车;

 

4.牵引车——专门或主要用于牵引挂车的汽车:

 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5.专用汽车——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棚式汽车、特种结构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具有长方箱形车厢,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物品的汽车。

有单层也有双层,有铰接的,也有牵引挂车结构的:

依车长(L)划分为:

        微型(L≤3.5米)

轻型(3.5米<L≤7米)

中型(7米<L≤10米)

大型客车(L>10米)

中大型客车又可分为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特大型客车;

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和双层客车;

7.轿车——用来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依发动机排量(V)划分为:

微型轿车(V≤1升)

普通轿车(1升<V≤1.6升 

中级轿车(1.6升<V≤2.5升 

中高级轿车(2.5升<V≤4升 

高级轿车(V>4升) 

8.半挂车:

 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

轻型半挂车(GA≤7.1吨)

中型半挂车(7.1吨<GA≤19.5吨)

重型半挂车(19.5<GA≤34吨)

超重型半挂车(GA>34吨)

二、按结构分类

1、按汽车的行走方式进行分类

⑴轮式汽车——是用车轮作为行走装置的汽车。

⑵履带式汽车——是用履带作为行走装置的汽车。

2、按动力装置进行分类

⑴内燃机汽车——是用内燃机作为动力装置的汽车。

通常,内燃机汽车近使用燃料的种类又可分为:

汽油机汽车——是指发动机使用汽油作为燃料的汽车。

柴油机汽车——是指发动机使用柴油作为燃料的汽车。

气体燃料汽车——是指发动机使用天然气、煤气等气体作为燃料的汽车。

液化气体汽车——是指发动机使用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汽车。

⑵电动汽车——是有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的汽车。

根据电源形式可将电动汽车分为:

无轨电车——是从架线上接受电力,以电动机开动的大客车。

电瓶车——是用蓄电池作为电源的电动汽车。

3、按发动机的位置分类

⑴前置发动机汽车——是将发动机安装在车辆前部的汽车。

⑵后置发动机汽车——是将发动机安装在车辆后部的汽车。

⑶中置发动机汽车——是将发动机安装在前后桥之间的地板下方的汽车。

4、按驱动方式进行分类

⑴前轮驱动汽车——是指用前轮作为驱动轮的汽车。

⑵后轮驱动汽车——是指用后轮作为驱动轮的汽车。

⑶全轮驱动汽车——是指前后轮都可以作为驱动轮的汽车。

5、按发动机位置和驱动方式进行分类

⑴前置前驱动(FF)汽车——是指前置发动机、前轮驱动的汽车。

⑵前置后驱动(FR)汽车——是指前置发动机、后轮驱动的汽车。

⑶后置后驱动(RR)汽车——是指后置发动机、后轮驱动的汽车。

⑷中置后驱动(MR)汽车——是指中置发动机、后轮驱动的汽车。

6、按承载方式进行分类

⑴承载式车身汽车——是指车身作为承载基础件(无车架)的汽车。

⑵非载式车身汽车——是指车架作为承载基础件的汽车。

三、按公安机关管理分类

为了便于机动车辆技术检验、核发牌证以及进行专门管理,公安机关根据目前我国汽车工业标准和公安机关管理的需要,汽车分类如下:

1、大型汽车

总质量≥4500kg,或车长≥6m,或乘座人数(在含驾驶员)≥20人的汽车,具体可分为:

⑴大型客车——包括普通大客车、铰接式大客车、其他大客车。

⑵大型货车——包括栏板式大货车、厢式大货车、倾卸式大货车、半挂列车、其他大货车。

⑶大型特种车——包括大型消防车、大型救护车、大型警车、大型工程抢险车、其他大型特种车。

⑷大型专用载货车——包括大型专用罐车、大型冷藏保温车、大型邮政车、其他大型专用载货车。

⑸大型其他专用车——包括大型起重车、大型牵引车、大型仪器车以及其他大型专用车。

2、小型汽车

总质量<

4500kg,或车长<

6m,乘座人数(不含驾驶员)<

20人的汽车称为小型汽车,具体又分为:

⑴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型小客车、越野型小客车、旅行型小客车、其他小客车。

⑵小型货车——包括栏板式小货车、厢式小货车、倾卸式小货车、其他小货车。

⑶小型特种车——包括小型消防车、小型救护车、小型警车、小型工程抢险车、其他小型特种车。

⑷小型专用载货车——包括小型专用罐车、小型冷藏保温车、小型邮政车、其他小型专用载货车。

⑸小型其他专用车——包括小型起重车、小型牵引车、小型仪器车以及其他小型专用车。

第三节车辆识别代号编码和机动车编号规则

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车辆识别代号编码。

“VIN车辆识别代号编码”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

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

VIN的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

按照识别代号编码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出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

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

“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1、基本要求

⑴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⑵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⑶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⑷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⑸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

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

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⑹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

1234567890ABCDEFGHJKLMNPRSTUVWXYZ

⑺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

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

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2、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1所示。

图1-1车辆识别代号

⑴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①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

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

第一、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

第一、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②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识别代号由以上所述的三位字码组成。

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为数字9。

此时车辆指示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⑵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性,其代号顺序由制造厂决定。

⑶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1第一位字码指示年份,年份代码按表1-2规定使用。

标示年份的字码表1-2

年份

代码

1971

1

1981

B

1991

M

2001

1972

2

1982

C

1992

N

2002

1973

3

1983

D

1993

P

2003

1974

4

1984

E

1994

R

2004

1975

5

1985

F

1995

S

2005

1976

6

1986

G

1996

T

2006

1977

7

1987

H

1997

V

2007

1978

8

1988

J

1998

W

2008

1979

9

1989

K

1999

X

2009

1980

A

1990

L

2000

Y

2010

②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它的内容。

③如果制造厂生产的某种类型的车辆年产量≥500辆,第三至第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

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例1-1】车辆识别代号编码举例——中国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BJC)VIN为:

LE4EJ68WAV5700321

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⑿⒀⒁⒂⒃⒄

第⑴位生产地理地区代码

由IS0统一分配亚洲地区代码

从J—R中国定为“L”

第⑵位生产国家代码

由IS0统一分配中国的代码为:

“0-9”和“A—Z”

BJC(北京吉普汽车公司)使用为“E”

第⑶位生产厂被批准备案的车型类别代码

N—BJ2020和BJ2022系列

4—BJ2021系列

第⑷位厂定最大总质量分级代码

D—1360kgE—1360—1814kg

F-1815-2267kgJ-3176-3628kg

第⑸位(按驱动车轮和转向盘位置的)车型种类代码

J—4×

4左置转向盘

T—4×

2右置转向盘

第⑹位对BJ2020和BJ2022系列的装配类型代码

1—装配线上装配2—非装配线上装配对BJ2021系列的车型系列代码

2—经济型(用于BJ7250和BJ7250L)

6—中档型(用于BJ2021E和BJ2021EL)

7—高档型(用于BJ2021E6Y,BJ2021A6,BJ2021E6L和BJ2120A6L)

第⑺位车身类型代码

1—2门软顶2-2门玻璃钢硬顶

3-2门金属硬顶6-4门软顶

7-4门玻璃钢硬顶8-4门金属硬顶

第⑻位发动机类型代码

A-2.2L四缸化油器式汽油机

W-2.5L四缸化油器式汽油机

H-2.5L四缸多点燃油喷射式汽油机

D—2.7L四缸化油器式汽油机

V—4L六缸多点燃油喷射式汽油机

F-2.8L柴油机

第⑼位(对BJ2020和BJj2022系列)工厂检验代码

(对BJ2021系列的包装代码)

5—BJ2021E普通四缸电喷切诺基

A—BJ2021EL四缸电喷长轴距切诺基

6—BJ2021E6Y普通六缸电喷切诺基

B—BJ2021E6L六缸电喷长轴距切诺基

8—BJ7250普通两轮驱动化油器发动机切诺基

C—BJ7250L两轮驱动化油器发动机长轴距切诺基

9—BJ2021A6普通自动变速六缸化油器发动机切诺基

D—BJ2021A6L自动变速六缸电喷长轴距切诺基

0—BJ7250E普通两轮驱动电喷切诺基

Z—BJ7250EL两轮驱动四缸电喷长轴距切诺基

第⑽位车辆年度型(年款)代码

V—1997W—1998X—1999

Y-20001-20012-2002

3—20034—20045-2005

6—20067-20078-2008

9-2009A-2010

第⑾位装配工厂代码

5—BJC(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总装厂

第⑿~⒄位出厂顺序号代码

第⑿位为日历年的末位数字如:

1997年第⑿位为7,1998年第⑿位为8。

依次如此类推。

第⒀~⒄位按照每个日历年的生产顺序从00001~99999顺序编排

[顺序号根据不同装配线和非装配线装配车辆分别编号,可由所在装配车间控制]

例:

a.BJ2020装配线上1998年生产的第1辆汽车其顺序号为800001;

b.BJ2021装配线上1999年生产的第1000辆汽车其顺序号为901000;

c.试制车间2000年生产的第10辆汽车其顺序号为000010。

说明:

此识别代号根据BJC的ⅥN管理规则规定而编制的,仅供读者参考。

三、国产汽车型号的编制规则

1988年我国颁布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该标准规定了编制各类汽车产品型号的术语及构成,适用于新设计定型的各类汽车和半挂车,不包括军事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等)。

1、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如图1-2所示:

图1-2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如图1-3所示:

图1-3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车辆类别代号

各类汽车的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1-3规定。

各类汽车类别代号表1-3

车辆种类

载货汽车

专用汽车

越野汽车

客车

自卸汽车

轿车

牵引汽车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主参数代号

各类汽车的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a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

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总质量。

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b客车及客车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

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c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

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d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结构特征代号表1-4

结构类型

结构特征代号

厢式汽车

特种结构汽车

罐式汽车

起重举升汽车

专用自卸汽

Z

仓栅式汽车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表示。

结构特征代号按表1-4的规定,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规定。

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

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

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

第四节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一、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

1、尺寸参数

⑴车长

图1-4车长

汽车长,是指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并分别抵靠在汽车前、后最外端突出部位的两垂面之间的距离。

如图1-4所示

全挂车长,其定义同上,但全挂车车长有包括和不包括牵引杆两种长度,按国标规定第二个数值写在括号内。

在确定包括有牵引杆在内的全挂车长时,牵引杆应位于车辆正前方,牵引杆的销孔或连接头中心线应垂直于水平面。

半挂车长,其定义同上,但半挂车除全长外,还有半挂车牵引销中心至半挂车后端之间的距离,此数值按国标规定写在括号内。

国标GB7258-1997规定,我国公路车辆的汽车总长极限尺寸:

载货汽车(包括载货越野汽车)≤12米;

整体式客车≤12米;

单铰接客车≤18米;

半挂汽车列车≤16.5米;

全挂汽车列车≤20米。

⑵车宽

图1-5汽车宽图1-6汽车高

车宽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并分别抵靠车辆两侧固定突出部位(除后视镜、侧面标志灯、转向指示灯、挠性挡泥板、折叠式踏板、防滑链及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的变形外)的两平面之间的距离,如图1-5所示

国标GB7258-1997规定,我国公路车辆总宽的极限尺寸规定≤2.5米。

⑶车高

车高是指车辆没有装载且处于可运行状态,车辆支撑平面与车辆最高突出部位相抵靠的水平面之间的距离,如图1-6所示。

国标GB7258-1997规定:

按我国公路车辆的汽车高度极限尺寸≤4米;

集装箱车、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高度限值为≤4.2m。

⑷轴距

轴距是指通过车辆同一侧相邻两车轮的中点,并垂直于车辆纵向平面的二垂线之间的距离,如图1-7a所示

图1-7轴距

对于三轴以上的车辆,其轴距由从最前面的相邻两车轮之间的轴距分别表示,总轴距则为各轴距之和,如图1-7b所示

⑸轮距

汽车轴的两端为单车轮时,轮距为车轮在支撑平面上留下的轨迹的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如图1-8a所示

图1-8轮距

汽车车轴的两端为双车轮时,轮距为车轮中心平面(双轮车中心平面为外车轮轮辋内缘待距的平面)之间的距离,如图1-8b所示。

⑹前悬

前悬是指通过两前轮中心的垂面与抵靠在车辆最前端(包括前拖钓、车牌及任何固定在车辆前部的刚性部件),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垂面之间的距离,如图1-9所示。

图1-9前悬图1-10后悬

⑺后悬

后悬是指通过车辆最后车轮轴线的垂面与抵靠在车辆最后端(包括牵引装置、车牌及任何固定在车辆前部的刚性部件),并且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垂面之间的距离,如图1-10所示。

国标GB7258-1997对后悬作出如下规定: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封闭式车厢的四轮家用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0%。

对于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计算。

其他车辆后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

若第一、二轴这双;

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多轴车辆的后悬应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后悬应以;

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面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⑻最小离地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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