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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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七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七)
债务人财产界定的基本规则
1.界定时点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表现形态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4.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5.共有财产VS债务人财产
(1)表现形态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是否分割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一)出资的收回
1.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3.向其他责任人追收
管理人有权依法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的企业财产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何谓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中的非正常收入:
3.管理人怠于追收
(1)由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的,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2)个别债权人起诉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2.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3.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撤销权
(一)破产撤销权——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
1.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法定的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1)种类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条件)进行交易的(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不论债权到期与否)。
(2)何谓无偿转让财产?
①“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中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
②无偿行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等其他无偿行为也应包括在内。
(3)何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一项,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的不公平交易,也可以撤销。
②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对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交易,债务人所产生的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何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不能撤销。
(5)放弃债权——放弃胜诉权
①诉讼时效尚未经过
②诉讼时效已经经过
(二)破产撤销权——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提前清偿与个别清偿的竞合
3.禁止撤销的个别清偿
(1)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可撤销行为应限定在恶意所为、具有不公效果的范围内)。
(2)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破产撤销权的消灭
1.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
2.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年之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者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不能再行使破产撤销权了)。
(四)管理人的责任与债权人的救济
1.管理人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债务人有破产无效或破产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依此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一般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能否取回原物?
(1)重整期间的限制
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2)取回的时间限制
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3)行使途径的限制
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待给付的限制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3.不能取回原物怎么办?
(1)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4.连代位物也取不回怎么办?
(1)财产毁损、灭失
①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财产被违法转让且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依法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财产被违法转让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规定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未能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
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