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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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Word下载.docx

第六条成立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农业、卫计、司法行政、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的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和谐、研究市区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治理的日常和谐、重要议题和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市区救助基金的实施细那么,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利用和治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资格初审;

协助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追偿。

市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审查、指导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指导殡葬效劳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效劳。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依照《浙江省大体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大体医疗保险医疗效劳项目目录》协助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资格初审;

协助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市卫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受害人和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治理运作中涉及的法律援助事务。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和谐提供市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等相关信息,并协助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增强协作,成立沟通顺畅、衔接周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救助基金治理工作。

第八条设立金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履行救助基金治理职责,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可通过政府购买效劳,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方式开展救助基金日常治理工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九条市区救助基金来源:

(一)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拨付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治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七)社会捐钱;

(八)其他资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入市区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市公安局应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治理人的罚款收入单独缴入同级国库。

市财政局应依照昔时预算在每年度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市区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可同意社会捐钱,并适时设立市区救助基金捐钱渠道,制定救助基金同意社会捐助相关制度,社会捐钱全额纳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四章 救助基金利用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利用要紧有垫付类和特殊困难补助类。

(一)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可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份或全数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样垫付受害人自同意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特殊情形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或需要向更高级别医院转院的,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具体垫付费用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二)救助基金特殊困难补助范围: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的,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补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的,可依照具体情形适当予以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依照规定提交救助基金治理领导小组审定。

医疗机构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四条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部份或全数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形书面告知负责处置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区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并告知医疗机构。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有关交通事故受案记录处置等证明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材料上传至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系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终止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向救助基金治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经市卫计部门审核的有关抢救费证明材料、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交通事故受案记录处置等证明材料。

涉及跨区域转院需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

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市人力社保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浙江省大体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大体医疗保险医疗效劳项目目录》和本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进行审核,在申请材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至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系统。

第十七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垫付申请通知书和经市卫计部门、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医疗机构所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等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交管部门和承担抢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市财政局与市卫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和谐解决,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或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需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受害人亲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权利,书面通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殡葬效劳机构和受害人亲属,受害人亲属凭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尸身处置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治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丧葬费用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对受害人产生的殡葬大体项目效劳费用是不是合理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传至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系统。

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尸体,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其损害补偿款由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提存保管,确认法定亲属后,将损害补偿款支付给法定受益人。

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尸体,殡葬机构已垫付丧葬费用且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殡葬机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及前款规定相关要求,向救助基金治理中心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二十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置该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

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确需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受害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可凭公安交管部门及市民政局出具的有关交通事故受案记录处置、家庭特殊困难等证明材料和受害人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收到受害人、受害人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予受理并依照本方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不是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需救助情形;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情形是不是属实;

(三)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补偿的理由是不是真实;

(四)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数额是不是合规合理;

(五)救助基金治理中心以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经审核,符合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规定的,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拨付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

不符合补助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公安交管部门及市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及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补偿造成的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时,有权向公安交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农机治理、物价、保险、民政、殡葬效劳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形,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依照需要成立由交通事故处置、法律、医学、物价、民政、社会保障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垫付及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审核中的疑难、争议事项进行会审。

第五章 垫付费用追偿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依照本方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和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治理中心进行追偿。

发生机动车肇事逃逸并由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份或全数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治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交通事故责任人等应当在事故处置了案前归还垫付费用,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对已归还垫付费用的,应当出具垫付费用归还凭据。

第二十七条事故了案时,公安交管部门应查验交通事故责任人出示的垫付费用归还凭证;

对未归还垫付费用的,应敦促其到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办理垫付费用归还手续,同时应依法配合法院执行。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追偿效率,公安交管部等部门对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时,可视情通知救助基金治理中心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按期对已垫付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及时进行冲销;

对故意拖延或拒不归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应发出限期归还通知书,到期仍未归还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追偿无果的已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由救助基金治理中心依据省规定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治理暂行方法》(浙财金〔2016〕1号)文件精神予以核销。

第六章 救助基金治理

第三十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补助申请并依法垫付、补助;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指导县(市)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工作;

(五)其他治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发布其、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依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应依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治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年关节余转入下一年度利用。

救助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不得用作担保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治理,并依照规定用途利用。

救助基金治理中心收到缴纳、划拨、捐赠等来源的救助资金,应及时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单据,同意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应于每季度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救助基金运行情形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于每一年2月1日前向市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救助基金的筹集、利用和治理情形,财务会计报告和人员变更情形等,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同意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七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同意市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变更或终止时,应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三十九条救助基金治理中心依法保管救助基金财务资料、案件资料等有关资料,年度终了,立卷归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市卫计部门给予警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置。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及其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能够依照以下情形决定是不是撤换救助基金治理中心:

(一)不依照本方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并进行垫付、补助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背本方法的规定利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妨碍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二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置方法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致使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致使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置方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尸体丧葬所必需的输送、停放、冷藏、火化、寄放等大体项目效劳费用。

丧葬费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之外的地址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本方法。

拖沓机等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市农业机械治理站接到报案、处置的,由市农业机械治理站负责通知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对象资格初审,并协助救助基金治理中心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相关有资质部门或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适用本方法。

第四十八条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救助,由事故管辖机关所在地的市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依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方法》(金政办发【2021】118号)和《明确救助基金垫付补助暂行额度及新增垫付费用等事项》(金道交救基领〔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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