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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订法: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

国务院制订发布的民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非制订法: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所作的民事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

习惯:

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才可视为习惯法。

值得注意的是,判例和法理在我国均不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2、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其特征:

第一,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

第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共分两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第二,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第三,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A、指导功能B、补充功能C、惩罚功能D、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

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4、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

A、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5、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1、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括哪些?

1、试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单项选择题

1、C2、D3、D4、A5、B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其具体含义包括: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法通则》第9条、第10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在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这是由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决定的。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在法律适用上应贯彻公平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

4、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四、简答题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

其含义包括:

(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法律是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人们生活的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原则也有所不同。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五、论述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中的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

(1)指导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约束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有约束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均有约束力。

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都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3)补充功能:

在具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对某些民事关系用类推也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民

事纠纷,民事主体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A、主体B、客体C、内容D、形式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塘中的鱼B、夜空中的星星C、不作为D、企业的名称权

3、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撤销B、解除权C、债权请求权D、追认权

4、人身权属于()。

A、请求权B、支配权C、抗辩权D、形成权

5、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A、只为永久性抗辩权,不为延期性抗辩权B、只为延期性抗辩权,不为永久性抗辩权

C、既为永久性抗辩权,又为延期性抗辩权D、或为永久性抗辩权,或为延期性抗辩权

6、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绝对权与相对权

C、主权利与从权利D、请求权与形成权

7、民事义务依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B、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C、法定义务与积极义务D、约定义务与消极义务

8、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为()。

A、单独责任B、按份责任C、并行的连带责任D、补充的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聋哑人B、合伙企业C、机关法人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A、物权B、债权C、亲权D、荣誉权

3、甲乙签订合同,由甲出售一头水牛给乙,乙已经付款,现履行期已到,则乙对甲享有的权利为()。

A、绝对权B、相对权C、期待权D、既得权

4、紧急避险属于()。

A、公力救济B、私力救济C、自助行为D、自卫行为

5、某甲在路上遇见情敌某乙,遂叫某丙和某丁共同将某乙殴打一顿,某乙治疗伤病花去医药费500元。

某甲、某丙和某丁应对某乙承担的责任为()。

A、侵权责任B、合同责任C、单独责任D、共同责任

6、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

A、停止侵害B、消除影响C、赔礼道歉D、赔偿损失

三、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3、民事法律事实4、民事权利5、支配权6、请求权7、形成权8、抗辩权9、民事义务10、民事责任11、按份责任12、连带责任13、补充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2、民事义务的分类有哪些?

3、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试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2、试述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

参考答案

1、D2、B3、C4、B5、B6、B7、A8、D

1、ABCD2、AB3、BD4、BD5、AD6、ABCD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有时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即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

4、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

5、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6、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7、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

利。

8、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

9、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10、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12、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13、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

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又一特征。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从整体和实质上讲,每个民事主体既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同时又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如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

当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主体只负有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如人格权法律关系。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民事义务的分类也有相关联相类似之处。

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如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

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

包括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不作为义务。

例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人身权的义务,容许他人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通过或作业的义务等。

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特征主要有:

(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权利含有利益在内,某种利益不被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所涵盖,而受法律保护的,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这种利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所决定。

1、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一方面,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

绝对权有两个特征:

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

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债权属于相对权。

相对权有两个特征:

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

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

(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

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

(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

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

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

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

但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

例如附期限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7)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如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有权提起诉讼。

如果原权利未受到侵害或没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就不会发生救济权。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

民事责任既可以由法律规定,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则只能通过刑事法律规范或行政法律规范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责任的法律强制程度不同。

与民事责任相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强制性程度较强,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们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追究,当事人不得和解;

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赦免或拖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执行。

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较弱,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协商解决,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或减免对方的责任。

(3)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填补和救济,使其恢复到未受损害的状态,表现出某种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目的,则主要是通过对罪犯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表现出某种惩罚性和教育性。

(4)责任方式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大多数是财产责任。

刑事责任中虽然也有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但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和剥夺罪犯生命的生命刑。

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则主要是警告、记过、拘留、罚款、开除等。

尽管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都存在着一些财产责任,但与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不同的是,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财产要上缴国家,归国家所有,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则主要用来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归个人所有。

(5)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首先,在主观方面,民事责任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刑事责任没有过错与无过错之分。

其次,客观方面,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要有损害的发生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权利人权利的损害,那么行为人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则不同,有时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责任主体的不同。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都奉行一个基本的原则,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与之不同,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要对他人的民事行为负责,如雇主对雇佣人的行为负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责等等。

第四章自然人

1、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受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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