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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

00

领取招标文件地点:

北京威克多制衣中心五楼工程部

地址: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金苑路甲15号

报价和货币

6

投标报价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货物包装费、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各种税金,安装调试费、深化设计费、临时设施使用费、现场二次运输费、吊装费、措施费、检验试验费、施工水电费、售后及技术服务费、资料费、异地安装备案费、竣工验收费等检验合格投入费用前所有费用,但不包含任何土建整改费用及总包配合费)。

7

投标货币:

人民币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8

合格的投标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有效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电梯)A级及以上资质;

所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北京市、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B级资质。

代理商有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书。

9

投标有效期:

自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日,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0

投标保证金为:

2万元。

11

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12月22日17:

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文件应在公布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北京威克多制衣中心五楼工程部

12

开标时间:

北京威克多制衣中心工程部自行组织

开标地点:

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振华新路项目现场办公室

授予合同

13

招标人将选择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授予合同。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方资金已到位。

招标方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方、合格的投标人

2.1招标方:

招标方是指提出国内招标货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本项目招标方为河北格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2合格的投标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有效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电梯)A级及以上资质。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2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方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条款;

3.3货物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参数: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4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交货地点:

河北省衡水市河北格雷创意产业园项目现场;

3.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总包配合、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格式

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评审标准和方法

5.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条款。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四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投标价格表。

3)投标分项投标表。

4)设备备品备件明细表。

5)设备专用工具明细表。

6)货物说明一览表。

7)技术规格偏离表。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10)投标保证金。

按照本须知第10条规定提交。

11)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12)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13)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七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投标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投标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11.2投标分项投标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含税)。

2)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须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

3)专用工具价。

4)安装调试费用。

5)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培训费、技术服务费,异地备案、验收办证等)。

6)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并落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装卸的有关费用。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8)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9)全部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3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招标方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投标。

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招标方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投标。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参考格式见附件11-4或格式自拟);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条件;

4)投标人应提供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或有资质的资信评估单位在公布日前六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方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附件7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标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14.4如果招标方在“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给出了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或者参照的牌号及分类号,则它们仅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可以选用替代的标准、牌号和(或)分类号,但这种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的相关要求,并能使招标方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支票;

2)现金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在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3)恶意串标、抬高投标价格行为的;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公布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但需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密封封装在密封袋中。

18.2密封袋由投标人用自制封条在每个开口处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各壹枚。

18.3密封袋的正面均应:

18.3.1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一枚;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3)“在2013年12月22日18:

00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8.4如果密封袋未按本须知第18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规定地点,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人。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公布与评审

22.公布

22.1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人内部自行开标。

2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方不予接受:

1)逾期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3.评审

23.1由招标人内部组织评审

23.2评审方法:

综合打分法。

23.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在评审期间,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资格后审

不适用。

23.5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5.1招标人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主要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5.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

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5.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5.4在详细评审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5.5条的规定,招标人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招标人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5.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书无投标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4)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3条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或资格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不响应招标文件交货期条件要求的;

7)不满足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主要技术参数的;

8)投标人有串标行为的;

9)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投标的;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6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分

23.6.1企业内部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23.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6.2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八章评审标准)。

23.6.2.1商务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企业实力(注册资本、近三年(2010-2012)营业额、企业技术人员);

2)同类项目的销售业绩;

3)质量体系认证;

4)企业财务状况;

5)资信证明状况;

6)其他商务条款的偏差。

23.6.2.2技术评审:

主要评审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响应程度;

2)投标货物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3)投标货物的主要性能指标;

4)投标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供应情况;

5)对投标货物安装调试的要求;

6)质保期及售后服务保证措施;

7)技术培训措施;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或第六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3.6.2.3价格评审:

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

价格调整的原则是:

1)投标人的投标必须包含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

2)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所需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备品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否则按漏项处理;

23.7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人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高低作出排序,招标人将选择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4招标人的接触

24.1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公布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招标方以及招标人成员接触。

24.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合同授予标准

25.1招标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26.签订合同时更改招标货物数量的权力

26.1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7.1招标人有权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2招标人对投标人成交与否,不作解释。

28.中标通知书

2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成交通知书后七天交纳履约保证金,十五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检验和测试

7.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

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7.4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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