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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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大全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大全

  国家申请赔偿书应该怎么申请,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国家申请赔偿书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一:

  xx瑶族乡人民政府:

  我是xx乡xx村xx屯村民xx,我有一块杉木地在xx新村对面,xx年1月份我在该地已种上杉木苗1400多珠,我对该杉木已护理4年,大的已长有一层楼高。

xx年2月5日有xx新村一群儿童在河边放炮(注:

街边卖的震天雷炮),飞过河落在我的杉木地脚边爆炸后起火把我的杉木烧掉1000珠左右,还有xx家和xx家三家的杉木共被烧坏4000多珠。

以种20年为例每珠纯收入100元计算,造成经济损失80000多元。

就以我这块地为例这4年多来我投工投劳和买木苗共用去5000多元。

  事后经过调查得知是xx新村xx和他父亲xx当天从xx街买得炮到家后,xx的大儿子xx点燃的炮起火烧山。

后经xx新村和xx两屯群众大力救火,否则损失还要多。

为了我们的损失得到适当赔偿特恳请政府领导为我作主。

在2月5日事发当天我也到政府办公室口头汇报过这件事,也向派出所林业站汇报过,事情过去一个多月了,望乡领导安排有关人员及时帮我们处理好这事。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

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

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

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

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

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

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

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

  日期:

  医疗赔偿强制执行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执行人:

xx,女,汉族,xx年8月13日出生,xx班学生,住xx楼3单元12号。

  法定代理人:

xx,xx之母亲,女,xx职工。

联系电话:

xx

  被执行人:

xx医院,住所地:

xx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xx,女,xx院长,党委书记。

联系电话:

xx。

  请求事项

  1。

强制执行生效的(xx)豫法民提第xx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列明的xx之款项。

  2。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14日作出()豫法民提第100号判决:

xx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医疗损害赔偿款2623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人民医院拒绝给付金钱。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宇

  法定代理人:

xx

  xx年9月28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四:

  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被申请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

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物证__________份

  2、书证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五:

  赔偿义务机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昌平区西环路南侧邮编:

102200

  申请事项:

  申请人李秀芹因违法拘留赔偿一案,请求依法作出以下赔偿决定:

  1、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李秀芹被羁押15天赔偿金人民币2134.95元;论文联盟wWw.LWlm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李秀芹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3、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李秀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申请人之子陈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后街89号,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2.75平方米。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依据京建昌拆许字(20XX)第178号(一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昌平区沙河镇地区进行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区及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房屋拆迁工作。

陈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迁范围之内,因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20XX年10月份北京市土地整理土地储备中心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20XX年11月3日该建委下发昌住建裁字【20XX】第10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陈洋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范围内房屋腾空,并与附属物一同交与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拆除。

  20XX年4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执行,20XX年4月14日赔偿义务机关作出(20XX)昌执字第2020号行政裁定书。

  20XX年5月16日凌晨4点钟左右的时候,申请人李秀芹居住在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宅基地房屋,起来准备上厕所,刚打开街门看见有200多名身穿绿衣服戴着红袖标的人,这时从南面串出4个彪形大汉,不由分说的就把李秀芹拽了过来,用手铐子把双手拷在背后,连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进警车,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这时看见自己的儿子陈洋也被抓到昌平区法院。

当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李秀芹送到北京市昌平区拘留所,申请人李秀芹在拘留期间,感觉自己冤枉,要求释放未果,最后彻底绝望,患病住院治疗4天,(20XX年5月21日至20XX年5月25日)由此,给其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20XX年5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给李秀芹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92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内容记载被拘留人李秀芹于20XX年5月16日经本院(20XX)昌执字第2092号决定书决定,依法拘留15天”同日,北京市昌平区拘留所给李秀芹送达了京公昌解字第(20XX)1160治安解除拘留证明书,因拘留期满,予以解除拘留。

回家当日,李秀芹见到20XX年5月16日被拘留的当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给家属送达了(20XX)昌执字第2092号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

从拘留所出来至今李秀芹的个人生活受到监视,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着,现在李秀芹的日常生活没有隐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违法的监视,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二,赔偿义务机关,对李秀芹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并剥夺了李秀芹申请复议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拘留家属通知书中,说因李秀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李秀芹拘留15日,自20XX年5月16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

现寄押于北京市昌平区拘留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作出拘留决定书,如果李秀芹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之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该若干问题意见第121条规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然而,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并没有及时给李秀芹依法送达其作出的《(20XX)昌执字第2092号司法拘留决定书》,剥夺了李秀芹对拘留决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进行申辩的权利。

  三、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申请人李秀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无事实依据。

  以上案件基本事实介绍的很清楚,20XX年5月16日凌晨4点钟左右,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其下发的(20XX)昌执字第2020号行政裁定书,对陈洋居住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后街89号,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2.75平方米进行强制执行。

当时,李秀芹正在自己家里,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前街29号院房屋居住,准备去厕所时被4个彪形大汉,用手铐子把双手拷在背后,扔进警车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最后被司法拘留,这些事实很清楚的看出,李秀芹根本没有出现在执行案发现场,怎么能够谈得上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呢?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以此为由对李秀芹进行司法拘留15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拘留期间造成李秀芹患病住院治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极大的伤害,严重的侵害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事实:

申请人李秀芹根据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望给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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