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6482579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分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缴纳各项费用。

学生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应有正当理由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告省校。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分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校审批。

由省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校长或分管校长的同意,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注册后时,分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核对新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有错误信息须提供学生的原始档案到省校修改。

上报省教育厅后一律不再修改。

第十一条新生注册后,省校按其所在分校、专业,在教务系统中生成教学班班号及新生学号,下发分校,并由省校打印新生注册花名册、发放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分校另行打印新生花名册留存。

有新生未注册的,分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新生缺额名单,以便省校及时注销。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缴纳有关费用。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分校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新生取得学籍后,学生所在学校应及时建立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入学档案、学习课程、考试记录表、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等材料。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采用计算机和文字两种管理方式,分别存于省校及分校学籍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管理,并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期间,分校、省校应按其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对其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及实践环节。

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安排考试,成绩合格一门则通过一门,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随同下一学期相同课程补考。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各教学班在每学年结束时,对学生进行一次学年鉴定(成人班学生可不作要求),毕业前要进行毕业鉴定。

由学生写出个人小结,经教学班评定后写出评语,毕业鉴定还需分校签署意见。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学分制。

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方可毕业。

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即学分五年内有效,各年级教学计划的有效执行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计算方法,由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

学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要求,即可取得学分,凡作业完成(含实验)不足者,以及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所在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文凭者,经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后,均可参加电大第二专业学习。

第一专业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与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或高于的可以免修。

用第一专业课程替代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不能超过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总学分的40%,学生履行相关手续后,免修课程的学分按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标准记入毕业总学分。

实践环节的学分不能免修。

五学籍变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只限一次。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休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校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省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复学的学生,由学校安排在原学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分校提出申请上报省校,经省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省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分校送(寄)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退学的学生已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三十五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录取学校及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校可以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经学生同意,在电大系统内适当调换学校和专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分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分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安徽电大范围内转学,每一学年办理一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电大普通专科班转学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分校及拟转入分校同意,报省校批准,由省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在安徽电大范围内转专业,由其本人在第一学年内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电大普通专科班转学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分校同意并报省校批准,由省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向省内其他高等院校转学的,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需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查批准,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分校应严格把好转学、转专业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能批准、不得上报。

六教育与纪律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可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分校每年组织一次评优活动,以表彰和奖励先进。

省校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优活动,颁发省电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第五十四条分校每学期开展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活动,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省校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由分校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分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将处理报告报省校,经省校校长会议研究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省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纪律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毕业前夕,学校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进行考察,悔改表现好、有立功行为的,可撤销其纪律处分。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七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试成绩合格,实践环节符合要求,完成毕业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学籍作留级处理。

随下届学生毕业。

超过最长年限仍未取得所规定学分的,不能取得毕业证书。

要求延期毕业的学生,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分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七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当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在教学计划有效期内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如补考合格,补满学分,可以在次年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三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