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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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人员经费补贴:

(一)本区登记的直接服务于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引进

专业人才、吸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就业,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组织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3人,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二)本区登记的枢纽型、支持型、专业社工类社会组织,具备行业协会性质的社会组织以及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5a级的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吸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就业,符合一定的人员从业要求,经认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组织人员经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补贴人数最多为3人,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第九条活动经费补贴。

社会组织在区内主办具有国内外影

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展览、会议等活动,经认定,给予支出经费30%的专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其他确需扶持的社会组织补贴。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组织,给予确需扶持补贴:

(一)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传播精神文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经认定,给予一年5万元的补贴。

(二)符合第五条扶持对象所述类型的,在社会管理、社会

服务等领域急需的,需要重点扶持的,有项目带头人和项目团队,具备公益项目运作经验和成效的专业项目团队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1万元。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经费。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至300万元用于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对符合静安发展所需、具有发展潜力、良性有序运作的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场地设备等的支持。

第三章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在区内,围绕其行业、领域开展面向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培训,根据培训规模、课时给予支出经费50%的专项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根据工作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等级,按照每人500元至xx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发展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育机制,完善人才开发、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体系,发挥社会组织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打造一支品行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激励保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推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形成内(外)向型培训相结合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培训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评价激励

第十六条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

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其所在社会组织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市级、国家级各类荣誉或者被各类期刊、杂志等刊登或转载的,经认定,给予5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

等级评估,首次获得3a级、4a级、5a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每两年一次的静安区突出贡献社会组织评选,经评审认定的,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静安区年度最佳实践公益品牌项目评选,经评审认定的,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鼓励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吸纳社会资金参与

静安区社会建设和管理,经认定,给予投入社会资金30%的奖励,一个社会组织一年奖励最多不超过6万元。

第五章项目资助

第二十三条公益创投项目补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至300万元用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资助,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区域社会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当年度国家、本市

等各类定向资助项目获选的,经认定,给予项目预算10%的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六章申请流程

第二十五条符合扶持条件(公益创投除外)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初审。

通过初审的材料报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确定扶持资金。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管委会办公室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后9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主体。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社会组织人才培育机制、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长效机制等事项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经管委会讨论研究审核通过后,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召开专题会议对初审通过的社会组织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部门的职能对专项资金各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项补贴、奖励、专项经费的实施,负责各项评选活动的组织落实,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年度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对专项资金使用年度审计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时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次年的申请资格;

对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的申请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社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xx〕3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文广影视〔xx〕99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活力,塑造静安文化品牌,全面推进静安文化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管理部门)

静安区文化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静安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根据本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项目指南)

区文化局根据文化发展规划和当年文化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资质。

项目内容应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文化局进行项目申报。

所有申报补助的项目应是在本年度能实施完成的。

已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项目评审)

区文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一)预审。

对不具备申报资质的单位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将予以退回。

(二)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八条(项目公示)

拟扶持的项目将通过区文化局网站、微信平台,以及《静安报》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后,区文化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

第九条(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文化局完成资金拨付。

其中,对未完成的项目按进度分批拨付,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付清全部款项。

第十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文化局提出验收申请。

区文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并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巡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本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相关机构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专家管理)

区文化局建立文化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资格、权利、义务、管理等内容。

3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区文化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跟踪、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后续资金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

对已获得其他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不予拨付资金,暂停该申报主体资格1年。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静安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执行。

原《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闸北区公共文化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闸文发〔xx〕22号)不再执行。

第三篇: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

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

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的额度)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无偿资助的额度)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

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

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

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

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

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预算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合同)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一条(资金监督和审计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

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xx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xx年5月22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xx)258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

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的方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整体部署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

四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预算执行流程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七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部门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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