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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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需下发给各医疗卫生机构。

开具:

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医院信息系统生成导诊单,并进行打印,不得使用手写导诊单和取药单据。

生成、签章:

由系统自动完成生成、签章。

冲红:

需要退费时利用医院信息系统进行冲红。

操作后红字票据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标记“已冲红“字样标识,退款冲红按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审批执行。

查验:

交款人(交款单位)可通过登录财政部系统查验票据真伪。

打印及换开:

一般情况下由患者自行下载打印,特殊情况下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换开窗口打印;

市外未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需要换开特制(单联)纸质票据。

资金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按日对已使用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博思票据系统)和实际收费金额(HiS医疗管理系统)进行核对;

及时打印每日收费日报表、经稽核人员签字确认;

同时将冲红依据交稽核人员;

督促收费人员将现金及时缴存银行。

核销:

区属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核销一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核销一次。

分为资金审核和票据审核两部分。

资金审核:

开票金额(核销申请表)应等于医疗收费银行进账金额与未达账项之和;

冲红退款金额与冲红依据金额一致。

核销所需资料:

1.《核销申请表》。

2.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核销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2)。

3.冲红明细电子档(U盘)。

经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法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区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到区财政局核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初审汇总后提交区财政部门核销。

存储归档:

核销后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和收款单位(开票单位)各自按照要求归档备查。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资金管理的各项工作。

务必强化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介入各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十条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开票单位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领用、管理、资金收缴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检查。

第十一条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资金的缴存监督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管理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依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凡医疗收费不生成电子票据,一经发现,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收费单位。

第三条学校成立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财务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校内收费工作。

具体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制订校内收费实施细则;

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办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变更手续;

收费标准备案;

收费票据日常管理;

各类收费的核算和管理;

收费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负责其收费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完备收费手续;

使用合法票据;

所收款项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第二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设立和调整

第六条学校收费项目根据性质不同分为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等四类。

第七条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照规定程序批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学校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

第八条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学生类型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1、全日制本科生

在**省核定的收费标准限额内,由财务处会同招生部门拟订各专业的收费标准,经学校研究确定后,按《**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2、国家未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

(1)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在**省规定标准限额内,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处拟订具体收费标准,经学校批准,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2)非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等):

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处根据实际培养成本,拟订各阶段的学费标准,经学校批准,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3、成人教育学生

(1)学历教育学生(包括全脱产和半脱产两种形式):

按**省规定的标准,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2)自考助学班学生:

各学院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教学质量和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在省规定标准限额内确定各专业具体的标准。

4、港、澳、台、侨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与国内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

5、其他类型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履行报批手续后,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校内住宿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对照住宿条件等确定。

成人教育学生住宿原则上自行解决,学校如有条件解决的,校内住宿按普通全日制学生住宿费标准执行;

校外住宿按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条报名考试费及其他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新生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学生公寓用品等。

1、教材费。

根据实际开设的课程,预收代办费,按年结算,毕业前清算,多退少补。

2、新生体检费。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体检项目含内科、外科、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和胸部*光透视等。

学校确需增加检查项目的,报省物价局核定相关收费标准。

毕业生体检原则上学校不统一组织,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

3、军训服装费。

依据招标成本价按实结算。

4、学生公寓用品。

由学生自行选择、自愿购买。

学校代办公寓用品的价格依据招标确定,按实结算。

5、学生自愿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保险费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

6、其他代收费项目,学校遵循自愿代办和即时发生即时收取的原则确定,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生上机、上网费、补办证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复印费、校外车辆停车费、实验室及体育场馆开放收费、其他服务收费。

以上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各收费单位按低于市场价格、合理补偿成本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订收费标准,报财务处核准后公布执行。

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按校务公开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基础上制订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培训收费是指学校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举办的非法定培训而收取的费用。

培训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培训单位在举办培训班15天前将“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财务网站下载)送财务处审核,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收费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对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即所有收费单位必须凭合法有效的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做到亮证收费。

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文件,及时办理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的“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检。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由各收费单位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立项申请,并根据成本测算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代收费和培训收费由财务处审核后报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服务性收费由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收费单位必须按学校“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根据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学年预收,每年结算,毕业清算。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

第十七条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学校收费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对无证收费和不出具合规票据的,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学校财务处反映或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各单位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现金。

第二十条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财政部门要求,定期解缴国库。

第四章退费与学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除违反校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学费退费按《**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培训收费:

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退还全部费用。

学员自动退学的,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他费用:

接受培训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培训费及教材资料费;

总课时进行至一半(含一半)以内要求退学的,只退还一半培训费;

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住宿费:

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

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住宿费;

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学生参军或因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不交纳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实际住宿条件的住宿费标准交纳住宿费。

报名考试费在报名确认后不予退还。

代收费在物品或服务提供后不予退还。

服务性收费在提供服务时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服务发生后一律不予退还。

因违反校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原因退学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学费退费的程序: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财务处复审后办理。

住宿费的退费程序: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宿管中心审核学生处审批财务处复审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费减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收费公示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对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或通过校园网络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事业性收费及全日制学生代收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公示,其他各项收费由各收费单位负责公

\o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

各收费单位在公示前须将公示内容报财务处备案,保证公示内容准确、合法。

第六章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校内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还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无票据、擅自自制或自购票据,私刻财务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

(三)收费不按规定公示的;

(四)收费资金不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的;

(五)拒不接受学校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年1月1日起实行。

**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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