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65184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法律资料]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法律资料]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法律资料]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docx

《[法律资料]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律资料]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docx

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案

See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45F2d119(2dCir.1930).

上诉人:

尼科尔(Nichols)

被上诉人:

环球电影公司(UniversalPicturesCorp)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上诉人尼科尔是剧本《阿比的爱尔兰玫瑰》(AbiesIrishRose)的作者。

被上诉人公开制作了一部电影,名为《科恩家庭与凯利家庭》(TheCohensandTheKellys)0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电影作品抄袭自她的剧本。

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环球电影公司不构成侵权后,尼科尔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剧本《阿比的爱尔兰玫瑰》描写了一个生活在纽约富人区的只有父子俩的犹太人家庭。

父亲是一个商人,并固执地坚持他的儿子必须娶正统的犹太女子为妻。

儿子违背了父亲的意志,与一个爱尔兰的天主教女子秘密结婚。

为了减轻此事对父亲的打击,儿子向父亲隐瞒了他的新娘的信仰和种族以及他们的婚姻,并告诉父亲对方是一位犹太姑娘。

父亲请来了拉比(犹太教的牧师),按照犹太教的仪式准备婚礼。

与此同时,这位姑娘的父亲被请到纽约o与犹太人父亲

一样,这位父亲也固守其宗教信仰,拒斥其他教派。

他认为,自己的女儿将要嫁的是一位爱尔兰的天主教男子。

在牧师的陪伴下,他到达正在举行婚礼的地方。

于是,真相大白。

两位父亲都因其孩子与异教徒结合而怒不可遏。

而牧师与拉比则友好地交换有关宗教的意见,都认为这一结合很好。

姑娘的父亲被骗走以后,牧师为这个婚姻主持了第三次仪式。

之后,两位父亲仍旧极为暴烈,都在寻求解除他们的孩子的婚姻的办法。

一年以后,两位父亲都宣布放弃这一努力。

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对一男一女双胞胎。

他们的父亲都只知道有一个孩子出生了。

圣诞节时,急于见到外孙的两位老人各自来到这对年轻人的家,并在那儿相遇。

两人都带来许多礼物,一人给男孩,一人给女孩。

当他们得知事实,并且,各有一个孩子用了自己的教名时,两人和解了。

环球电影公司的《科恩家庭与凯利家庭》描写了生活于纽约穷人区,长期以来互相憎恨的犹太人和爱尔兰人两个家庭。

犹太家庭有一个女儿,爱尔兰家庭有一个儿子。

两个孩子相爱并秘密结婚。

一位想娶犹太人女儿的律师告诉犹太人,他将继承一大笔财产。

此后,犹太人一家搬进了一栋富丽堂皇的大房子里,并粗俗地炫耀其财富。

爱尔兰男子来寻找他的犹太新娘,被愤怒的犹太人父亲赶走。

随后,犹太人父亲打电话辱骂爱尔兰人父亲,两人都变得极度激动。

犹太人父亲因此病倒,到佛罗里达休养。

他回来后,发现女儿生了一个小孩。

当他得知女儿与仇敌的儿子早已秘密结婚的真相后,对女儿竟下嫁给仇人的儿子无比愤怒。

一直被禁止去看望新生儿的爱尔兰人一家到了犹太人家中,两位父亲发生了剧烈冲突。

女儿被父亲赶走,她带着孩子回到了她丈夫那贫寒的家中。

此时,那位实现不了目的的律师向犹太人父亲披露,其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上属于爱尔兰人。

如果他愿意与之分享,该律师将保守秘密。

但被犹太人父亲拒绝。

他冒雨去仇敌的家中告诉真相,返还财产。

当犹太人父亲即将离去时,爱尔兰人父亲同意与他平等地分享这些财产。

至此,双方和解。

【处理】

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剧本《阿比的爱尔兰玫瑰》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被上诉人的作品与上诉人的截然不同,因而,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

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文学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

在美国,有关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遵循一项重要的判例法规则:

“接触途径”加“实质相似"(accessplussubstantialsimilarity)。

前者是指原告的作品可为公众获得,如作品已出版,或者被告由于与原告有特殊关系而使被告有机会获得原告的作品,这些都是所谓的接触证据(theproofofaccess),证明被告有充分的理由抄袭原告的作品。

后者是指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表达上的相似性。

1966年,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曾在一起案件的审理中

对“实质相似”作了如下定义:

一般的非专业的评判者认识到被告的作品抄袭了原告的版权作品。

SeeIdealToyCorp.v.FabLuLtd,360F2d1021,1022(2dCir

1966).显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实质相似”采用了一种与专利法中对“非显而易见性”

的类似的理解方法,即设定一类客观的评判主体,以其主观判断作为确定“实质相似”的标准。

严格地讲,在这里,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主要解决的是由谁来评判“实质相似”的问题。

从包括本案在内的大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实质相似”的纷繁复杂的表现来看,这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鉴定“实质相似”的方法。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的作品已公开发表,“接触途径”不证自明。

本案的焦点是“实质相似”。

因此,我们的评析也将集中在“实质相似”的讨论上。

与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文学作品的“相似”问题显得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它有着两种可以导致侵权的“相似”形式,一为“字面相似"(literalsimilarity),一为“非字面相似“(nonliteralsimilarity)o在字面相似的情形下,被告抄袭原告作品的文字表达,即原告实际使用的语言。

这种情形比较直观,易于判断。

对此,法院综合考虑所抄袭的数量及其在被抄袭作品中的分量。

通常,所抄袭的数量与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成正比。

但是,如果抄袭的是原告作品中的精华部分,即便只是原告作品的一小部分,也可能构成侵权。

在非字面相似的情形下,被告不是逐字地抄袭原告作品中所使用的语言,而是模仿原告作品的基本要素或结构。

例如,剧本中的情节、角色及场景等。

这是文学作品中更为普遍的一种抄袭形式。

与“字面相似”相比,“非字面相似”的判断比较困难。

因为,这种判断要涉及判别被告所抄袭的部分中有多少是受保护的表达,有多少是不受保护的思想。

换言之,它要区别原、被告作品中的相似部分是表达的相似还是思想的相似。

本案所涉及的正是有关“非字面相似”的判断。

在该案中,汉德法官首创了著名的抽象鉴定法(abstractionstest)。

汉德法官这样描述他的抽象鉴定法:

“当越来越多的枝节被剔除出去以后,留下的是大量的适用于任何作品,尤其是剧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模式。

最后剩下的可能只是有关作品内容的最一般讲述,有时,甚至唯有作品的标题。

这些都不受保护。

”这种鉴定法与贝克诉塞尔登案中所采用的清晰区别鉴定法(cleardistinctiontest)成为鉴别思想与表达的两种基本的方法。

由于清晰区别鉴定法只适用于字面表达的相似性判断,所以,抄袭者只需对他人的作品作某些细微或非实质意义的改动就可逃脱侵权指控。

对此,汉德法官认为,著作权的保护不应严格地限制于作品的原文上(如戏剧作品中的对话),而应超越作品的文字表达,延及作品的某些具有一般意义的内容(如剧本中的角色、情节等),否则,抄袭者通过避免使用所抄袭作品的语言文字,只在其作品中作一些非实质意义的变化即可逃避制裁。

实际上,这也正是以“实质相似”运用于著作权侵权判断的意义之所在。

因为,“实质相似”就不要求同一,不要求抄袭作品的所有细节。

每一部戏剧作品都由思想、角色、情节、场景以及语言等要素构成。

上述各部分由抽象而具体,以思想为核心形成一个逐层向外辐射的体系。

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该体系的两端(思想与语言)的性质非常清楚,即前者不受保护,后者受保护。

而对角色、情节、场景等元素则须作具体分析。

它们处于纯粹的思想与纯粹的表达之间,兼具两者的特点。

因此,它们可能因流于一般而被归入思想的范畴,也可能因独具特色而被视为表达,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结果。

这就使得本案(如前所述,本案为“非字面相似”判断,即有关角色、情节及场景的相似性判断)及与本案类似的有关文学作品的案件的相似性判断变得极为复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本案须作两步判断。

第一,根据“抽象鉴定法”,判断原、被告作品之间

的相似是否属于最抽象意义上的思想层面的相似。

结合本案,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都是有关来自两个不能融合的家庭的年轻人的爱情故事,这属于思想层面上的相似,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除了最抽象层面上的思想的相似以外,还在角色、情节等方面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因此,这就需要作“非字面相似”判断。

第二,“非字面相似”判断。

对此,在美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著作权判例,一是“非字面相似”,并且属于受保护的表达的相似,构成侵权;一是“非字面相似”,但属于思想的相似,或者是不受保护的表达的相似,不构成侵权。

本案属于第二类判例。

从以上所介绍的两部作品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两部作品中的角色有相似之处:

固执而好斗的犹太人父亲与爱尔兰人父亲以及他们的子女;情节也有相似之处:

两位不同种族的年轻人秘密结婚,双方父亲(犹太人父亲与爱尔兰人父亲)对这一婚姻的不满与争吵,外孙的出生,以及最后的和解。

关于两剧中的相同的角色,原告作出了细致的分析,她按照其所塑造的人物的不同情感(包括爱、生气、焦虑、沮丧及愤怒)与被告电影中的相应人物作出列示,结果两剧中的角色一一对应,呈现一种相互平行的正方形状,原告据此证明被告侵权。

但是,审理此案的汉德法官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他认为,原告有关人物的情感的描述过于宽泛,原、被告作品中的角色的相似是在一般意义上的相似。

两个剧本中相似的四个角色(一对情侣及两位父亲)是久已存在的文学原型,他们是同类作品中的普通人物(stockcharacters),“角色越一般化,就越难获得保护”。

汉德法官还进一步分析道:

在剧中,情侣的形象很苍白,他们的作用至多只能作为一种舞台道具。

他们相爱并生育子女,其他任何人都有权在其剧本中这样描写一对情侣。

同样,对于上述相似的情节,汉德法官认为,它们只是作者所写内容的抽象,属于作者思想的一部分,并且,对这些相似的部分,要作出以下判断是不可能的:

究竟是被告的电影作品抄袭了原告的剧本还是两者都演绎自公共领域的作品(最接近的如《罗密欧与茱莉叶》)。

最后,汉德法官得出结论,以犹太人和爱尔兰人之间的冲突为基础,并穿插进他们孩子的婚姻这样的情节在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方面与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茱莉叶》一剧的梗概别无二致。

这表明,前述“不可能作出的判断”实际上是可能的,汉德法官作出了第二种判断(两部剧作均可视为《罗密欧与茱莉叶》的演绎)。

这正是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的基本理由。

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这个“熔炉”里,不同种族的上一代人的冲突通过年轻一代的爱情得到了缓解,这是原告创造的一种极具吸引力的大众化的戏剧风格。

很明显,被告“借用”了原告在这个主题上的创造性成果。

但是,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原、被告作品中相似的角色

和情节定位在思想这一层面上,即将相关的角色和情节视同莎士比亚戏剧中所表现的思想,因而认为它们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原理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理论一样不能被垄断。

耐人寻味的是,此案判决的6年以后,在由同一位法官审理的另一起相似的案件(谢尔登诉米特罗一高德温电影公司)里,案件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SeeSheldonv.MetroGoldwyn

PicturesCorp,81F2d49(2dCir.1936).在这个案件里,汉德法官认为,

被告的影片《莱蒂•林顿》(LettyLynton)中的角色和情节与原告的剧本《丧失名誉的女士》(DishonoredLady)的角色和情节实质相似,因而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的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这正验证了汉德法官在尼科尔案中所说的一句话:

“没有人能够并且永远不会有人能够划出那个界线。

”这是指确定著作权保护的终点的界线,即思想与表达的界线。

在美国的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实质相似鉴定方法的适用并不一致。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方法:

一为整体比较,即不作任何筛选地将原告的整部作品(包括独立出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与被告的相比较,以决定被告作品是否与原告的实质相似;一为部分比较,即先将原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包括观念、事实以及套话、通用场景及对事实和观念的处理等)滤出去,然后才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中留下的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相比较,以判断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由于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作品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一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成分,因而上述两种不同的方法必然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本案及前述谢尔登诉米特罗一高德温电影公司案里,汉德法官分别采用了上述两种不同的实质相似鉴定方法。

在本案中,法院在确定实质相似之前,首先将原告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成分分离开,这些成分包括了犹太人及爱尔兰人这两位父亲之间的争吵,他们的子女的婚姻,孩子的出生以及双方父亲的和解。

汉德法官认为,任何作者在撰写与此相同题材的作品时都会自然地用到这些情节,因此,它们被视为作品思想的组成部分。

该案用的是部分比较的方法。

显然,部分比较方法对被告有利。

而谢尔登案中采用的是整体比较方法。

被认为抄袭自原告剧本的被告影片中的情节有不少是历史上的女主人公的原型的生活中发生的实际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了表明女主人公有罪的信件以及女主人公对其情人下毒。

此外,还有一系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戏剧性的设计手法一一女主人公对原为其情人的恶棍的辱骂、擦除指印以及在现场遗留物证。

如果根据尼科尔案所确立的判例规则,上述事件及设计手法均不应受到保护。

而实际情况是,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把它们与原告作品的其他部分放在一起参与实质相似的比较,结果得出了被告侵权的结论。

整体比较方法在进行实质相似比较时重视“总体的观念和感觉”,这种方法无疑极大地有利于原告。

由此可见,采用不同的判断实质相似的方法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